新农保经办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046476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35.09KB
新农保经办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新农保经办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农保经办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闽人社文〔2009〕15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下简称《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新农保成功与否,经办管理服务是否到位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广大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执行《规程》规定,做好经办管理服务
《规程》共十一章五十六条,明确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各试点县(市、区)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总体保持规范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制定的新农保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业务流程。
比如,国家规定的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每年100~500元,《规程》所附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中的个人缴费额也是100~500元,而我省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是100~1200元12个缴费档次,试点县(市、区)还可增设缴费档次。
因此,在执行《规程》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中个人缴费额栏目增设相应的缴费档次,供参保农民选择。
《规程》还对各业务环节提出按规定时限办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具体时间,如“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这个规定时限是几个工作日,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加以明确。
各地对《规程》进一步细化后,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省厅再组织各试点县(市、区)开展经办总结,汇总各地经办经验,根据人社部《规程》第三条要求,制定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三、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
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的要求,加强各级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尽快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
要切实加强对新农保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经办业务水平。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努力实现新农保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基金管理网络化、咨询服务人性化、决策支持科学化。
四、加强统计调度工作
统计调度工作是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新农保统计工作的指导,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把新农保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
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关于新农保统计调度工作,省厅将专门发文,进行布置。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省农保管理中心反映。
联系人:
陈臻、吴域。
联系电话:
87556416、87563941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
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经办管理办法;
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
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
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
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四)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级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农保 经办 规程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