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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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水库业主以及受委托的水库管理单位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
第六条 区环保水务局是全区小型水库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及行政监督,并具体负责区管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除市管或区管水库以外其他国有水库的安全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内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监管,对辖区内其他产权的水库进行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水务部门委托管理的相关单位是水库安全管理的协管单位,协助参与水库安全管理,协管人员的工资及业务培训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协管人员纳入各街道水务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投资兴建或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的安全管理由水库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负责,同时需无条件服从上级水务部门及街道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市政公园规划建设的国有水库,由各街道水务部门与公园建设及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从水库纳入公园红线之日起,水库大坝及其输水、泄水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由水务部门负责,水库水域、其他陆域的安全管理与水源保护工作由公园建设及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及维护,确保各工程建构筑物(坝体、输水涵、溢洪道等)及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对水库大坝存在的白蚁、严重渗漏等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水库大坝日常管理维护费与国有水务用地管理经费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及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项资金,委托专业机构加强全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辖区内新建或扩建小型水库,水库业主要在水库建成后天内将相关资料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组织蓄水验收后方可蓄水。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水库大坝及库区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设备管理维护,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安全管理标示标识建设,对辖区内水库大坝、库区道路出入口及各主要位置完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水库正常水面以上的土地应逐步实施围网隔离管理,对具备全面围网条件的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应实施围网全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在水库周边实施绿道及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相关单位,在实施公共设施建设时需同时做好水库范围内的安全隔离与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巡查监督制度,各管理单位应落实并指定专职人员实施水库安全巡查,并对水库巡查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参与水库巡查的管理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上岗前应通过各种方式熟悉水库及周边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水务管理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库管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知识培训,规范安全管理作业流程,进入水库管理及维护作业时做好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水库管理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的街道,可以街道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水库安保服务,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职责,加强考核。
第四章 委托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水库严禁出租,未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街道办不得对国有水库进行委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化转地前由原村委与承包者签订合同且仍未到期的水库,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监管,严禁承包者超范围经营,承包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有水库委托管理前应经科学论证,提供专业评估报告,明确委托管理职责义务、违约责任处理事项及合同到期或中止时不予任何补偿的相关条款,受委托单位及委托事项应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有水库委托管理后水库的防洪调度及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各街道办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严禁受委托管理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在水库从事养殖、钓鱼、电鱼、炸鱼、游泳、休闲娱乐或其他对外非法经营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单位要履行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及义务,积极协助水库管理单位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法现象进行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各街道要加强委托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对委托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按期提供履约评价报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应限期解除委托合同。
第三十一条 水库出租或委托管理期限到期,或因政府建设等特殊情况需中止合同的受委托单位及个人,应在合同结束或合同中止后天内自行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做好水源保护,自动退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单位索要赔偿或补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凡未将水库新扩建的竣工验收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擅自蓄水的单位或个人,水库运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水库业主承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水库业主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洪调度管理的,可由相关部门按照防洪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执行,并不作任何补偿。
水库运行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库业主及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拒不服从水务部门监管的其他水库管理单位或个人,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水库业主及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在水库周边实施公共设施建设时未做好水库范围内的安全隔离和防护措施、或建设后因防护措施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水库安全责任事故,由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辖区内的国有水库进行非法出租或委托管养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撤销合同,同时由区政府追究相关街道办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人员或安保人员以权牟私,未经批准私自允许其他非水库管理人员进入水库从事游玩、钓鱼、电鱼、休闲娱乐等与水库安全管理无关活动的,由各水库管理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要求给予警告、换岗或辞退,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委托单位或安保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水库受委托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超越委托事项进行钓鱼或从事休闲娱乐等非法经营活动的,一律按照违约进行处理,由各水库管理单位限期中止委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后拒不退场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由水库管理单位限期自动退场,水行政执法部门可联合公安等部门在限制规定期满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清场行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拒绝退场的单位或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四十条小型水库工作成绩突出的水库管理单位,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年终考核或总结时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巡查工作到位、表现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或协管人员,经水库管理单位集体评议,年底可以给予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可由水库管理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承包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服从水务部门监督,依法合规服务并对水库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各水库管理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区水库安全管理,明确职责,加大对水库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代拟了《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建立完整的水库安全管理体系的需要
龙岗区境内共有中小型水库座,总集雨面积平方公里,总库容万立方米,其中:
市管水库座,区管水库座、街道管理的国有水库座、属街道管理但产权仍在社区居委的水库座、另有企业所有及管理的水库座。
水库面积大、管理人员少、信息化系统建设薄弱、城市化转地工作遗留问题多,安全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水库下游还存在大量的工厂和工商业居民住宅区,情况复杂,因此,进一步明确水库安全管理各方职责,落实水库安全责任制非常有必要。
在现行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省部级层面的法律法规,《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是市级层面的规章,但是区级层面的安全管理规定尚属空白。
近年来,水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上级部门制订的法律法规通用性较强,具体标准不细,执行力度存在困难,与我区的实际管理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
有必要进一步出台针对我区水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规定》是明确责任义务、保障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年城市化转地前,小型水库多属原村集体管理,部分水库被承包出租经营,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非供水水库可以实行委托管养的相关规定,随后市水务局通过市政府招标的形式对所有的国有小型水库委托专业单位协助各街道管理。
年以来,部分街道还将水库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
导致水库存在多个委托管理单位,职责不清,年月日,龙岗沙背沥水库发生一起受委托单位非法经营导致的溺水死亡事故,人死亡,在处理过程中,我局还发现了委托管理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责任难落实和监管工作漏洞等问题。
经梳理,目前全区水库出租或委托管理主要存在三类突出问题:
一是存在城市化转地前由原村委与承包者签订合同,目前仍未到期的水库,水库现状用途为养殖和对外钓鱼场;
二是个别单位或个人利用各种关系,对龙岗与坪地街道的部分水库以受委托管理的名义进行承包,实际从事养殖、钓鱼或对外非法经营活动。
三是部分水库合同已到期但租户拒不退场。
主要原因是由于租户一直从事水库养殖或用作钓鱼场并对外经营,受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承包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清场,个别承包者甚至存在寻找社会涉黑势力对水库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等行为。
这样,水库承租人平时逃避监管,并非法对外经营赚取巨大利益,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则将所有责任由政府买单,权利及义务严重不对等,因此,尽快制定《规定》,规范委托管理行为,明确双方管理责任及义务意义重大。
(三)制定《规定》是加强水库安保力量、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需要
《规定》在起草调研中发现,布吉街道,坂田街道等多座水库的水务用地在近年来,随着周边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政公共设施侵占、以及城市化转地工作不彻底等原因,水库的水务用地面积已日益缩小,部分列入公园或绿道建设的水库则已呈现半开放状态,外来人员破坏水库围网进入库区游玩、游泳或钓鱼的现象十分突出,水库管理部门对进入水库游玩的人员或车辆虽然进行了及时劝阻,对拒不执行劝阻规定的人员或车辆甚至进行过报警,但是由于游人或钓鱼人员太多,管理工作人员力量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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