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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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8
(3)设立分公司筹划…………………………………………………9
8.结论……………………………………………………………………9
9.参考文献………………………………………………………………10
10.致谢………………………………………………………………10
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学生:
吴友彪
指导老师:
*******
(********************,怀化418000)
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的正式施行,我国多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分设并行的局面也宣告结束。
这既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和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健康有序发展以及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史上的又易里程碑。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象纳税筹划
前言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
《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2.纳税对象和范围
2.1居民企业纳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咨询经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动服务活动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去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所得,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所得指企业讲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所得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以上此三类均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指企业资产溢于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2非居民企业纳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3纳税所得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收付,也不作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的确认,除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粮食初加工。
其一小麦初加工;
其二稻米初加工;
其三玉米初加工;
其四薯类初加工;
其五食用豆类初加工;
其六其他粮食类初加工。
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等。
园艺植物初加工。
其一蔬菜初加工;
其二水果初加工;
其三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油料植物初加工。
精炼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糖料作物初加工。
茶叶初加工。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以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药用植物初加工。
加工的各类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纤维植物初加工。
其一棉花初加工;
其二麻类初加工;
其三蚕茧初加工。
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兑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工业初级原料。
包括:
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畜禽类初加工。
其一肉类初加工;
其二蛋类初加工;
其三奶类初加工;
其四皮类初加工;
其五毛类初加工;
其六蜂产品初加工。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乳、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饲料类初加工。
其一植物类饲料初加工;
其二动物类初加工;
其三添加剂类初加工。
牧草类初加工。
指通过对牧草类、牧草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微化等简单处理制成干草、草捆等。
水产类初加工。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水生植物初加工。
指将水生植物进行简单的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头包括软罐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5不纳税所得收入的范畴
财政拨款;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税人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纳税所得;
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税率适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
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3.1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
国家的筹划制度。
《实施条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税收优惠向自主创新性企业倾斜。
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
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因此,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技术处理手段欠缺。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也是需要专业技术的工作。
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的现金流出、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尤其要求从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目前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强制性的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本位币等;
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等。
在企业进行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活动中,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财务决策的筹划同样涉及所得税筹划。
这些会计处理手段、财务活动中对涉税的以及对相关税法的掌握均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具备实际的技术操作经验,在税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进行合法操作,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的技术处理方面手段还比较欠缺。
3.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我国中小企业覆盖面广,占企业总量比重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遭受了严重影响。
去年9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9]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发[2009]36号文,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33号文件。
小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因此,财税[2009]33号文的意义,在于根据国发[2009]36号文要求,明确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小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与以前微利企业的适用范围不同;
2008年以前内资企业政策通过财税[1994]9号文《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以下、3万以上10万以下分别减按18%、27%税率征收。
在适用对象上,财税[1994]9号适用于微利企业而不论企业规模,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细化了适用的企业类型,并从税率和减免所得额多个角度落实,其优惠力度显然要大于财税[1994]9号,定位也更加明确。
核定征收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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