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委托加工合同3篇最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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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有外协加工业务,通知(一般以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天内到甲方,乙方确认其能够按甲方要求(包括交货时间、质量等)完成加工业务的,应派人到甲方接收待加工工件(或原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在《外加工通知单》及工艺质量文件上签字确认(如有特殊工艺质量要求,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外加工通知单》、工艺质量文件等系双方的结算依据,同时《外加工通知单》作为乙方的签收凭证。
2、完成加工业务后,乙方应制作(或填写)送货单,将送货单及与送货单数量相符的加工件(及铁屑等)送至甲方,堆放在甲方指定地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标识。
3、甲方工作人员根据乙方送货单数量进行数量点清,并对乙方交货的数量进行签收,但数量签收不作为双方结算加工费的依据。
4、甲方检验人员在乙方交付工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如尺寸、表面情况)等进行检验,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甲方仓库人员凭甲方检验人员的检验凭证,对合格的加工工件予以入库,并向乙方开具入库凭证或在送货单上签字。
四、工件交付在甲方进行,在途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保证金及加工费标准。
1、若乙方系首次承揽甲方加工业务,应在接收第一批代加工工件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在个月后视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归还。
2、若乙方在甲方留存足额加工费,则乙方所留存的加工费即作为保证金。
3、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元,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补足。
若乙方违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相关违约金或损失甲方可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
4、加工费按甲方《外协加工费结算规定》进行结算,甲方《外协加工费结算规定》见附件。
如有特殊加工要求,价格另行结算的,双方另行就加工费达成补充协议。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
2、对于乙方的加工的进度及质量进行跟踪及监督,若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加工义务,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与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发生加工业务。
七、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外加工通知单》、加工图纸的要求完成加工业务,并且遵守甲方的《外加工管理制度》。
2、按时、保质完成加工业务,禁止将承揽的业务转发给第三方完成。
3、对在加工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包括图纸等)必须予以保密,且在完成每件加工业务后,将图纸等资料随工件交还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复印、复制。
4、乙方人员到甲方公司,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由此所致的一切损害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工件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工件的外观、尺寸、所标明的材质、工作令号、件号是否与《外加工通知单》及加工图纸相符,若不相符,则应立即通知甲方。
若由于乙方怠于检验就加工,后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于所加工工件的内在质量保证期为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在保质期内,甲方因乙方所加工的工件存在质量问题(无论甲方或其客户是否使用)所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件本身的材料费、加工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检验人员对工件的检验不能免除乙方因加工工件存在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
八、加工费的支付:
乙方每月月底凭《外加工通知单》及有甲方检验人员和库管签字的《委托
加工送货单》到甲方财务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确定金额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付款。
九、违约金及损失计算:
1、若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十天的,自第十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20_元。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艺要求、质量要求进行加工,若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工艺要求、质量要求进行加工的,按所加工工件成本价格的5%--30%支付违约金。
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损失计算按本条第3、4款计算)。
3、对于加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工件,可以返工的,所有返工费用(包括运输费)均由乙方承担,且因返工造成延期交货的,乙方另行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4、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报废的工件(锻件补焊即视为报废),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原材料损失(按工艺下料重量计算)+工件交付乙方前所产生的加工费(加工费标准按合同附件进行结算)+甲方向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及赔款+预期利润(按工件价格20%计算)-报废工件残值(按该材质市场废料价格折算)。
十、其他:
1、合同附件:
《外协加工费结算规定》。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江阴市恒业锻造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简易委托加工合同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为从事机械设备和环保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租赁的企业,欲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合同产品;
乙方具备工程机械和焊接件的生产加工能力,并希望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生产加工服务;
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合同产品的委托加工生产和服务,并建立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关系。
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仅适用并包含双方间关于[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合同产品的业务往来]的所有理解。
二、此基本合同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合同,其与此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三、任何本合同没有包含或明确说明的双方业务往来的项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合同产品:
指所有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的产品。
五、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加工合同产品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加工合同产品需要另外增添的相关生产设备。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和交货。
4.甲、乙双方以“委托生产加工单”为准进行确认和生产。
六、加工费用和付款方式
1.产品的加工费用:
具体以经双方确认的“委托生产加工单”为依据。
2.由于产品设计有缺陷或物料来料不良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需乙方做加工,造成乙方加工工时的损耗及如因甲方其他原因造成乙方停线,具体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3.加工费对账、结算事项:
①.按当月完成的订单结算相应的加工费,付款方式:
月结15天内付款,但因乙方原因延误时,付款时间可顺延。
②.《对帐单》必须经甲乙双方财务部门共同确认(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对帐人员签字为准)后才正式生效并以此作为确认甲方应付乙方加工费金额以及甲方安排付款的唯一有效凭据。
③.《对帐单》的确认时间:
乙方应于每月2日前以票据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对帐单》,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提供的《对帐单》后的2日内以票据的形式回复乙方。
确认后的对帐单要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确认后应在次月15号以前支付上月加工费用。
④.如出现异常,合作停止,双方应就最后货款的支付作出时间确认并严格执行,最后支付时间定为停止合作后的15天内.如违反一方将按赔偿加工费的10%加收违约金.
七、订单与生产安排
1.订单下达:
甲方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订单通知,提前1天通知物料齐套及到达计划,乙方在接到书面订单后需在1个小时内确认并回复。
2.订单的履行:
乙方按甲方订单要求及时组织生产,按时交货。
八、物料供应、管理与损耗核算
1.所有原材料的运输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提供合格的加工物料,并在乙方物料员来收料前提前备料,避免收料时浪费太多时间,物料交接时双方清点数量,并双方签字认可。
3.加工前,乙方抽样检验甲方提供的物料质量,如有物料质量明显不能达到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退换该物料给甲方,或根据双方商定来处理。
4.乙方要合理使用由甲方提供的生产材料,严格管控损耗,产生的废料按月返还给甲方处理。
九、成品交货
1.所有加工好的产品运输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原则上将完成的成品送到甲方公司指定仓库,特殊情况待双方书面协商确认后再执行。
2.成品包装为气泡膜,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包装和费用由双方商定后执行。
十、违约责任及处理
3.对经甲方书面确认认可的,因甲方原因(如计划变更/物料不良等)而导致乙方额外增加的工时费用及停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4.对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物料超额损耗/遗失等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任一方不对因不可抗力导致之协议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承担责任,但协议可以协商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告知另一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天内提供当地政府机关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给另一方,以便大家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停电、火灾、爆炸、洪水、暴风雨、地震、罢工、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一、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根据本协议披露的、以文档或实体形式存在并被标记为“保密”的任何和所有信息。
“保密信息”也包括一方根据本协议而披露的口头的或可视的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在首次被披露时被应被标记为保密,同时披露人在首次披露后1日内应将该信息制成书面文件形式并将其标记为“保密”,且将该书面文件传递给接受人。
双方进一步同意,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在信息披露后1日内向对方提供通过口头方式披露的信息的摘要,但一方未能提供前述摘要并不导致信息保密性的丧失(只要具有合理思维的人经过合理的注意即可确认该等信息为应予以保密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被标记或确认为保密信息)。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技术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的其他文档或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中的任何一项:
1.在披露前已被公众知悉的信息;
2.接受人可以确认的证明文件显示,披露前接受人已经拥有的信息,且接受方无需为拥有该等信息而承担任何义务;
3.从任何有权披露该保密信息且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4.在根据本协议被定义为保密信息后,因接受人的过错之外的其他原因而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或经接受人可确认之证明文件证明为接受人独立开发的信息。
十二、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指任何国家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其他无形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有关专利、专利申请的权利和其他类似的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②.关于著作权、商标(包括商誉)、数据库和布图设计的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申请、登记和其他权利;
③.与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技术和专有技术有关的权利。
2.乙方应遵守甲方就甲方标识和其他商标的使用而制订的书面规定。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甲方外任何第三方提供含有甲方企业标识或知识产权的产品、材料。
4.在本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双方应(并应监督其合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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