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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ocialist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
KeyWords:
ContractFraudtheContractLaw
目录
引言4
一、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分类及其方式5
(一)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分类5
(二)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方式7
(三)现阶段我国合同民事欺诈呈现的新特点8
二、合同民事欺诈的界定9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10
(二)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差异12
三、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14
(一)西方国家基本采用撤销主义15
(二)我国以前将民事欺诈视为无效法律行为15
(三)新合同法对民事欺诈采用撤销主义和无效主义相结合16
结论19
致谢语20
参考文献21
引言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信用危机日渐突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和谐的一面。
合同欺诈行为,一直困扰与破坏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与运行,业已成为签订与履行合同中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欺诈方式不仅变化多端、花样翻新。
而且涉及的行业与地域范围日益广泛,并呈智能化、职业化、团体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但是一股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破坏力量,而且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的一大公害,针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若不及时遏制,势必干扰和阻碍我国改革开放的正常进行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如何控制、治理合同欺诈行为,目前已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分类及其方式
(一)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分类
合同民事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传统与单纯,其主要是围绕合同的条款或内容做文章,多表现为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隐瞒与合同主要条款有关的事实真相等,行为人采取这种欺诈方式的目的,主要还是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也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获得利益。
由于对合同民事欺诈进行分类的标准不同,所以合同民事欺诈有不同的种类。
这里仅根据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时违反约定的条款不同,把合同民事欺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合同主体欺诈
合同主体欺诈,是指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合法的资格或身份,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合同主体的合同欺诈行为。
其主要特征就是欺诈一方当事人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无资格者冒充有资格者、以无某身份者冒充有某身份者进行欺诈。
如冒充不存在的单位或个人;
冒用己解散的单位的名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超越经营范围的订立合同;
冒充有一定身份的人员签订合同等。
(2)虚构主体的履约能力。
如明知自己缺乏履行合同的资金、技术、劳力等,却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取得对方信任。
又如虚构第三方将对己方进行高额投资、银行贷款即将批复等,使对方相信自己具备履约能力。
(3)伪造假证明文件。
如伪造法人代表证明书、伪造委托授权书、伪造合同专用章,利用假文件、假介绍信等,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骗取他人的信任,仿冒他人签订欺诈性的合同,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4)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进行欺诈。
如窃取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私刻他人公章等与他人签订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条款或者以“转让”的形式卖给第三人,从中谋取不法利益。
(5)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己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虽然法律规定这类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但仍可能由于欺诈的存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合同质量条款欺诈
合同质量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方面作虚假的、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隐瞒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
它包括对标的物的质量要素作不真实的说明,伪造或冒用质量鉴定标志,冒用产地名称等。
这种合同欺诈的主要特征,是欺诈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方面作虚假或不真实的表示。
虚假的合同质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类:
(1)谎称自己的产品为名牌产品或专利产品,利用对方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或信任感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这类欺诈的被欺诈方往往地处偏僻,信息闭塞,盲目信任名优产品或专利产品而与欺诈方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才知道欺诈方所说的产品并非名优产品、专利产品。
(2)出示真实样品,使对方信任而签订合同,履行时却以伪劣产品替代。
即欺诈人以出示真样品这一虚假事实来掩盖其交付的劣产品并从中获利的真实目的。
这一类合同欺诈的特点是现货交易,而且对验货条款规定模糊,或者欺诈方制造障碍阻挠被欺诈方验货。
欺诈方在签订合同时出示真实样品,掩盖了其欲在履行时以伪劣产品代替的真实意思。
(3)利用伪造的虚假产品说明书或质量鉴定证明,骗取被欺诈方与之订立合同,履行时却以伪劣产品替代。
即欺诈方以出具伪造的虚假产品说明书或质量鉴定证明的虚假陈述,掩盖其欲交付伪劣产品的真实目的。
3.合同价格条款欺诈
虚假的合同价格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虚假的合同价格条款欺诈是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发生较多的一类欺诈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假定价。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虚假明码标价;
虚假优惠折扣;
以虚高定价为核心的讨价还价行为;
假冒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虚假降价等。
如欺诈方在“大甩卖”、“大减价”、“大酬宾”、“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买一送一”、“消费100元送100元”等商品销售活动中,利用人们的投机心理特征,谎称降价而实际上并未降价,有时甚至比原价还高,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达成协议。
这类欺诈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欺诈方往往编造比产品本来的价格高得多的“原价”。
(2)模糊标价。
指当事人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形式,来表示易引起错误认识的价格条款,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合同。
例如,以每“斤”的价格规定,而在合同中以每市斤的价格履行,在发生纠纷时欺诈方却以“斤”指的是“公斤”作为理由。
(3)两套价格。
欺诈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较低的价格,而在履行时却以较高的价格结算。
这类欺诈的欺诈一方当事人通常实力比较强,所订立的合同除了具有“欺诈性”的特征以外,还具有“强迫交易”的特征。
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以低价来明码标价,招保顾客购买后,则按高价结算。
在一些地区,少数商贩在低价招揽顾客后,使用各种欺诈甚至威胁手段要顾客购买,当顾客不得不购买时,商贩就换一个高价的标价牌,要顾客接受高价。
4.合同标识条款欺诈
虚假的合同标识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的标识条款方面,做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
包括: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促使对方对自己商品产生信任感并签订合同,在履行时却以伪劣产品替代等。
(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等,使被欺诈方相信为合格产品,以便推销伪劣、过期产品。
(3)欺诈方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商标标识包装自己的伪劣产品,骗取被欺诈方与之签订合同。
(4)当事人利用广告、现场演示或其他宣传行为,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以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方式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发货、付款、缴纳保证金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花样纷繁复杂,从近几年多数企业在这方面情况来看,但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伪造证件,骗取信任。
行骗人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单位找米下锅心切的心理,采取伪造工程招标批文、发包商证件等并以中介机构身份,邀约其参与竞标和交付竞标定(押)金,定(押)金到手后便逃匿。
2.钻入内部,寻找漏洞。
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施工队伍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管理型转化,企业管理与工程劳务相分离,一些简单、粗放性工序必然要使用部分外协劳务队伍,个别外协劳务队伍由于长时间跟随施工单位,对施工企业的上下关系、管理程序、人员素质等情况了如指掌,他们便从容地在企业内部寻找漏洞,巧设陷阱,采取预提、借支等手段骗取工程款。
3.江湖义气,丧失原则。
行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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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民事 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