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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投资法
喀麦隆投资法
一、《喀麦隆投资法》
喀麦隆政府于1994年1月24日颁布了《喀麦隆投资法》,总共五章58条。
喀政府制定投资法的宗旨在于:
a.支持和促进在喀麦隆的生产性投资;
b.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创造就业、生产内销和有竞争力的出口商品和服务、增加成品出口、引进先进技术、保护环境和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投资法规定,任何喀藉和外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按照喀麦隆的现行法律和法规,投资从事经济活动。
并享受与喀麦隆国民同等国民待遇。
为了鼓励投资建厂,创造就业机会,喀在投资法中规定了如下主要优惠政策:
在为期三年开办期内,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免除:
-资本增加注册税;
-投资计划中用于业务的不动产契约注册税;
-实现投资计划而获得的土地、建筑等不动产的财产转移税;
-为实现投资计划所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建筑物等合同的注册税;
-投资计划的信贷分配税(TDC);
-公司税中的最低承包税;
-公司特别税;
-企业保险合同的注册特别税;
-从公司纳税的 第一年始,可享受减免50%的公司税(TS)。
在企业经营阶段,可享受以下权益:
-免征最低公司税;
-免征公司特别税;
-减免法人50%的公司税和企业主50%的工商所得税(BIC);
-减少经营阶段50%的流动资本所得比例税(TPRCM)等。
二、自由工业区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口,喀政府于1990年1月颁布了“喀麦隆自由区制度”,同年11月又颁布了“喀麦隆自由工业区制度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国家自由工业区管理局,负责工业区企业的审批及管理的具体事项。
进入自由工业区并享受优惠的的企业产品必须是专门用于出口,但每年可在喀国内市场销售部分产品(数量在20%以下)。
自由工业区的优惠政策中主要包括:
-进出口无须许可证,也不受配额限制;
-产品价格和利润不受监督;
-头十年免除直接和间接税;
-从 第十一年开始,除交纳15%的工商税外,继续享受上述优惠;
-在前十年免税期内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以后的会计年度,冲销其利润;
-除进入自由区的客车和汽油不享受免税外,其他商品进出口免除关税。
对自由工业区内的工厂企业,实行水、电、通讯等优惠价格;
-企业利润汇出喀麦隆,也不受中央银行或政府其他部门的约束,可以在当地银行开设外汇帐户等。
按计划,杜阿拉在港口附近整治了27公顷土地,准备建厂40个,创造4000至8000个就业机会。
但是,到目前为止,此片经过整治的土地仍未被用于建厂。
相反,为了减少运费,降低成本,在接近原料产地的地区,却建了一些“自由工业点”:
如姆巴尔马尤的两个木材加工厂、西部省的四季豆加工厂、SIC-CACAAOSS.A.生产可可油、CAMTOR生产磨制咖啡厂、NOTACAMS.A.皮革加工厂等,都是建在原材料产地的工厂。
由于产品主要用于出口,所以这些“自由工业点”与自由工业区内的工厂企业一样,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投资宪章》全文
喀麦隆共和国投资宪章
经国民议会讨论并通过,共和国总统颁布法令如下:
第一条:
本法令规定的是喀麦隆共和国投资宪章,以下简称“宪章”。
预备部分指导原则
第二条:
考虑到要通过发展投资和储蓄,同时实现它们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目标,以建立起竞争、繁荣的经济,喀麦隆共和国确定了下列指导方向:
**重申将市场经济作为优先经济组织形式;
**重申国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职责;
**重新发挥企业家、投资者和私人企业的重要作用,他们是创造财富和就业的关键因素,这不仅要引起整个国家机构的高度重视,也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有义务保护企业自由和投资自由;
**有义务维持健康的宏观经济框架;
**有义务保证决策过程的灵活和运转,以加强经济的竞争力;
**明确政府和经济社会机构的共同职责是:
针对市场、私营领域和社会团体的优势及不足,按照法制和良政的原则,采取适当的举措,力求充分利用国家资源;
**重视和加强大学和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系统的职能,使其成为改变和掌握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关键性因素;
**提高企业家的地位,将此作为发挥喀麦隆创造潜力的动力,这也是创建有活力和竞争力企业的前提条件和从长远解决失业和贫穷问题的决定因素;
**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国家地上和地下资源,以实现持续建康发展;
**促进投资和出口,积极简化其手续,同时要发挥企业家的潜力;
**对于特殊或特别领域,要考虑开采条件的制约和当地自然资源开发的制约,采取适当的措施;
**致力于建立适宜的规章制度框架,以保证投资安全,对投资者提供支持,公平迅速地解决投资和工商业活动中的纠纷;
**需要建立相应的金融体系,使金融中介有效运作,特别是要保证储蓄金的良好使用,使之用于最有效益的生产活动和高收益的投资;
**有必要拥有可靠、有效的信息系统,使用新的通迅信息技术;
**有义务落实协调监督机构提出的各项必要措施,这些协调监督机构指依据本法令喀麦隆共和国投资宪章创建的机构;
**有义务促进国家、私营领域、社会团体之间真正的伙伴关系,这是使经济在整体上更加高效的条件;
**建立对投资者鼓励和有吸引力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一方面要考虑对进口生产设备征税的特殊性,另一方面要考虑出口竞争的要求。
第二部分总则
第一章定义
第三条:
所有喀麦隆籍或外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是否在喀长期居住,只要带来资产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即为本法令意义上的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即为本法令意义上的投资,主要指:
-企业;
-在企业中的股份、资金份额或其它形式的资本注入;
-债据和其它债权凭证;
-货币债券;
-知识产权;
-中长期合同权,特别是管理合同权、生产合同权和销售合同权;
-法律和法规赋与的权利,特别是转让权和各类许可证;
-其它各类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与财产相关的各类权利;
第五条:
在本法条款中国家泛指宪法规定的一切公共机构。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法令根据发展的总体战略确定了投资促进框架,该战略旨在改善和保持增长,在所有经济活动领域创造就业和为人民谋取社会福利;
第七条:
本法的条款适用于有关创建、扩建、更新、整治和(或)改变生产活动的投资操作;
第三章国家和私营领域在经济方面的职能
第一节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职能
第八条:
(1)国家的基本使命之一是管理国民,保证他们的司法权和他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国家主要保证:
-培训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以便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阻碍经济体系的良好运转;
-制止各类繁缛的行政手续或警宪纠缠,特别要避免阻碍人员和货物的流通;
-在内部打击一切导致腐败和(或)鲸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加速行政文件的处理;
-加速司法案件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
(2)国家颁布法律和法规,监督、便利和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基础设施和信息设施建设,培育市场,保证市场安全,以及弥补市场的不足。
因此,国家主要:
-要通过适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收入的较好拨付,组织、监督整体市场并维护其安全;
-要保证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转,为此:
-国家要通过系统内的各个角色,切实执行已建立的游戏规则;
-国家要保障和便利经济设施、社会卫生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等的创建、维护和发展,并在群众中普及;
-国家要和私营领域、社会团体发展真正的伙伴关系,争取将财政收入拨到市场作用欠缺的领域;
-国家要通过健康透明的经济政策,纠正市场总体不平衡的状况;
-国家主要要通过建立灵活有效的经济系统,确保全国经济安全;
-国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鼓励私营领域的发展;
-国家要有助于获得和掌握适宜的技术,并便利其推广;
-国家要制定行业战略,并寻找资金实现这些战略。
第二节私人领域在经济方面的职能:
第九条:
私营领域的使命是创造和生产财富。
-要遵守竞争规则,避免欺诈或纵容导致腐败的行为;
-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健康和利益;
-在其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中组织起来,倡导组织成员遵守商业道德,合理地执行职业活动所固有的道义原则;
-与国家和国家机关保持合法的合作,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成功:
第二部分市场管理
第一章一般原则和基本法规
第十条:
只要遵守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专门法规,国家保证在喀长期居留或希望在喀居留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下列权益:
-不分国籍从事各类生产活动、提供服务或贸易的自由;
-根据法律关于竞争的原则和规定,在经营活动予以平等对待;
-与土地、房产、生产设备有关的财产所有权,与动产、有价证券、专利证及其它知识产权凭证有关的所有权;
-尽快办理出让手续和获得土地权的手续;
-外国投资资金和经营所获利润汇回国内的自由,以及外籍人员将工资储蓄汇回国内的自由;
-进入外汇市场,在中非货币联盟(UMAC)规定的范围内资本转移的自由;
-按照非洲工商业法协调组织的有关条约(OHADA条约),公正透明地执行工商业法;
-按照在国际社会保障大会(CIPRES)上制定的条约,公正透明地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公正透明地执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OMPI)、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框架内制定的知识产权法。
-公正透明地执行在非洲国家间保险市场大会(CIMA)框架内制定的保险法;
-无论是在司法范畴还是在行政范畴,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和称职;
-执行宪法第43条款、第44条款和第45条款批准的其它国际间的协定或条约;
第十一条:
国家是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缔约方。
尤其是参加了:
-在联合国支持下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判决的纽约公约;
-成立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的华盛顿公约(CIRDI)。
(2)国家是下列协议的缔约方:
-1985年10月11日的汉城公约,该公约创立了保护非贸易风险的投资保护多边管理署(MIGA);
-非洲工商业法协调组织条约,在执行该条约过程中参照采取国际做法以简单的现代司法规则形成了贸易法;
(3)由于属于非洲工商法协调组织范畴,国家从资格上和制度上均拥有仲裁机制。
这套仲裁机制参照的是最完备的国际文件,例如: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关于国际仲裁的典型法案、1998年国际商会的仲裁条例。
(4)国家是2000年6月23日非加太国家 -欧盟合作协定的缔约方。
该协定规定了解决与欧洲发展基金出资有关的非洲 -加勒比 -太平洋地区国家与企业家、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确认承诺努力建立解决纠纷的轮值机制,尤其是旨在解决工商业纠纷的国家仲裁法院。
第二章自由化、开放和竞争
第一节本地市场的自由化
第十三条:
供求机制应适用于向集体提供服务和物资。
(1)根据有关规定定义和组织的关键领域和战略领域,由为其规范而创建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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