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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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
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
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
它既可能是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
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来识别商标。
因此,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
但相同的范围仍然难以确定。
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
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就可以认定为“相同”。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
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磕册商标罪。
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行为人所假冒的必须是商标。
《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第3款规定: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商标法》第26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读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
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法第13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展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2、假冒商标与假冒装潢。
所谓假冒装潢是指用线条、色彩、图案以及文字等来假冒他人装潢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的。
装潢和商标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是能分别的。
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根据本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但有一种情况除外,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欺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
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三家酒厂的名优酒(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酒)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三家名酒瓶贴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从理论看,二者不难区分。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用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时,如何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届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实施此行为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
前者是本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
可见,从理论上看,二者有本质区别。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在纯系虚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如行为人在纯系国产电视机上贴上国外名牌商标骗取他人钱财,对此行为,应定诈骗罪。
四、处罚
1、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法发门994)111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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