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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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
省联社黔南办事处、县银监办
抄送:
理事长、监事长、副主任
(2)、主任助理、各部(室)
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2007年11月13日印发共印35份
瓮安县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县联社对辖内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其信用状况或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为主的贷款。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用“一次核定、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方式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
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贷款或逃废债务行为。
(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方式。
包括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第八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信用等级设定
第九条 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
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一)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0(含)—90分。
(三)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且定量得分在60(含)—70分。
对于定量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不得授信。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二)夫妻关系证明。
(三)有效营业执照。
(四)有效税务登记。
(五)家庭财产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和收据等)。
(七)4张一寸免冠彩照。
(八)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主任任组长,信贷员为成员,负责初评和依权限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审定实行“统一规则、权限审定、随报随批、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规则。
是指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评分事项统一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权限审定。
是指信用社、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依照各自的授信权限对相应的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三)随报随批。
指信用社每完成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初评,即按规定程序申报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四)适时调整。
是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审定后,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信用社应适时对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申报审定新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评定程序及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评定程序。
(一)资信调查。
信贷员应深入辖区逐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和收集相关资料(上述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资信调查重点:
一是调查个体工商户家庭情况,收集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及婚姻证明等;
二是调查个体工商户财产情况,收集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并作出初步估价;
三是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在信用社结算情况,对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从业市场前景、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作出分析判断。
(二)量化评分。
信贷员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情况,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基本部分和进行量化评分。
(三)信用审定。
经信用社评定小组评定后,按照评级授信权限审定或向联社业务发展部申报《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由联社业务发展部审定或贷款审批委员会审定,联社业务发展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对上报资料进行现场复查后审定。
(四)确定授信。
信用社评定小组、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各自按调查、初评以及审(复)查意见,并依据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还款来源、净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比例等,讨论确定授信额度,形成贷款授信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
信用社可根据辖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家庭收入、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实际资金需求额度,结合风险控制措施具体确定每户授信额度。
(一)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一般按下列范围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限额。
1、优秀等级授信额度最高10万元。
2、较好等级授信额度最高5万元。
3、一般等级授信额度最高3万元。
(二)授信额度计算。
授信额度①=个体工商户净资产总额×
60%
授信额度②=个体工商户每年可供还款金额×
借款期限
授信额度≤信用等级量化分数%×
(授信额度①+授信额度②)/2
第十五条评级低于一般等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可采取担保方式发放。
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限于评级授信的个体工商户)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内);
发放抵(质)押贷款的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评级为优秀的,如果其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超出优秀等级最高限额的可实行特别授信,授信额度由信用社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和审贷委员会按权限审定。
第五章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审定后,信用社建立登记簿,填制《贷款资格证》,编号登记发放。
第十八条获得授信的个体工商户凭《贷款资格证》申请贷款。
《贷款资格证》仅是个体工商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资信证明,信用社不得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贷款资格证。
(三)享受优惠利率应提供入股证明。
(四)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
(一)客户受理。
信贷员接到申请时,应及时与登记簿核对,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贷款额及余额是否超授信限额,并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二)贷款调查。
信贷员认真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用途和还款来源,写出调查评价报告。
(三)贷款发放。
信用社负责人审核调查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授权信贷员填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要件后交会计办理贷款。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确定及还款、结息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不得发放超过生产经营周期的贷款。
对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内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实行区别浮动利率,借款逾期或转移用途,按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加罚息,具体利率执行标准由联社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还款方式。
短期贷款可到期一次性归还,中期贷款必须实行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按区域管理原则实施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以户为单位界定,获得评级授信的客户不得再申请其他对象的评级授信。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夫妻任何一方有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不归还的不予评级授信。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后,如其有新的贷款需求,不得以保证方式发放,必须采取抵(质)押方式办理贷款。
第三十条超过等级授信额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社应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多采取以下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一)有可供抵(质)押担保财产并能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以抵(质)押方式发放贷款。
(二)能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以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限于评级授信个体工商户)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内)。
(三)以第三人拥有财产权利作担保的,应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设定抵(质)押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系承包、租赁取得的,应征得发包人、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处分借款人财产及财产权利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五)借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获取的相关奖扶补助资金必须通过信用社结算。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资产评估小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履行评估小组职责,首次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前,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资产评估小组成员必须实地核实借款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认真评估其财产价值,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评估个体工商户家庭资产采取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评估,应充分考虑评估资产的权属完整性及资产的变现性,结合资产成新率作出综合评估,评估时采取审慎原则,对评估资产原则上就低不就高。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挤占、挪用信贷资产的。
(二)拒绝接受信用社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信贷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的。
(三)未按双方约定按期归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及其投资者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信用社债务的。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困难,出现停产、歇业以及较大亏损的。
(六)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部分或全部明显价值减少、毁损、灭失后,不能提供足值担保的。
(七)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被相应机关处罚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占净资产30%以上诉讼纠纷的且可能承担较大金额赔偿责任的。
(九)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人丧失经营管理能力,对信用社债权安全形成较大影响的。
(十)借款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信用社有权从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上扣划款项。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贷后管理。
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贷款逐户建立台帐,实行“全方位”跟踪监测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动态,及时记录贷款本息归还情况和风险状况。
(一)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一个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归入信贷档案管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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