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完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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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审计组不能完全由外聘人员组成。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专业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第八条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审计机关支付。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费用,也不得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移送其他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容审计方法及风险防
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容:
(一)审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三)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容的完整性和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审计投资决策财务评价是否可行;
(五)项目建设筹融资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是否存在因项目建设选址不正确造成损失浪费;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能否满足建设和设计要求;
(六)投资决策采用的分析数据是否科学正确;
(七)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经济分析失误导致项目投资效益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八)决策程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决策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十)决策采信和依赖的数据来源不合法,不科学,不合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二)分析比较法;
(三)计算核对法。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审计项目法人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各项审批核准报备文件,查明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投资决策的问题;
(二)审计项目建议书,查明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建设和项目估算不实问题;
(三)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具体容,查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容是否完整;
(四)审计前期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的各项建设项目效益指标、数据并与实际数据进行比较,查明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五)审计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审批文件、贷款合同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资金筹集成本费用不合理不经济问题。
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容:
(一)审计设计单位资质;
(二)审计设计依据和方案;
(三)审计设计图纸;
(四)审计设计收费;
(五)审计设计质量保障体系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设计单位资质达不到建设项目要求或挂靠资质承揽业务;
(二)违规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三)设计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设计质量保障措施未能有效执行;
(四)设计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五)设计成果容不齐全、设计指标超规模超标准、未达到批复规模和批复标准或不经济、变更不实、不符合设计规要求;
(六)设计单位转让或分包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三)实物勘验法。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审计设计合同及设计成果文件,查明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成果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取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问题,以及分包或转让设计业务合同;
(二)计算和分析比较设计成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查明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设计,是否存在设计未达到批复规模和标准,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规要求;
(三)审计设计变更文件,查明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必要时应实施现场核对取证,确定工程变更的真实性;
(四)审计调查勘察设计单位的部质量管理控制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国家相关勘察设计规标准情况,查明设计成果是否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隐患以及不科学、不经济问题;
(五)审计调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收支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设计费用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以及转移主营业务设计收入套取资金或设“小金库”问题。
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容:
(一)审计招标主体资格和审批手续;
(二)审计招标申请文件资料;
(三)审计招标方式;
(四)审计招标程序;
(五)审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六)审计招标拦标价(设有标底项目还应审计标底);
(七)审计投标人资格;
(八)审计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
(九)审计开标工作;
(十)审计评标工作;
(十一)审计定标工作;
(十二)审计中标价格;
(十三)审计中标合同金额;
(十四)审计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招投标各方串通舞弊,暗箱操作,搞假招标“明招暗定”;
(二)招标人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三)投标单位围标和串通投标,哄抬中标价格;
(四)招标人未审批先招标,边设计边招标,施工招标阶段按概算招标。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根据财务部门发包工程合同付款台账,对建设项目发包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有应招标未招标擅自发包的工程项目;
(二)审计项目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审批文件,查明招标人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招标问题;
(三)审计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重点查明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四)审计投标人的资质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五)审计全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答疑文件,并将同一开标项目的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查明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是否存在多个投标文件格式构成和报价容雷同,差错一致或存在人为修改投标文件的迹象;
(六)审计招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等由投标单位支付的招投标费用,审核实际支付人与投标人是否一致;
(七)审计评标报告容的真实性,对照评标办法和标准审查评标结果,查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问题;
(八)审计中标合同容和承包价格,查明是否存在不按中标价款签订合同,合同格式是否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第四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容:
(一)审计合同签订程序和依据,对招标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有关承诺签订合同;
(二)审计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三)审计工程合同文本是否规;
(四)审计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法、完整、严密;
(五)审计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原则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合同订立程序不合法;
(二)合同容及条款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
(三)合同文本格式不规,责权利约定不明确,未反映双方真实意思;
(四)对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条款予以审计认定。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法;
(二)现场调查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查阅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等相关程序文件和订立合同的依据,以及合同双方的法人资格文件,结合合同文本,判断合同的合法性。
对不合法合同予以审计揭示;
(二)审查合同容和主要条款是否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有关承诺签订。
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原则是否明确,重点审计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与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要约、承诺文件容进行对比,通过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现场调查核实,判断合同容及条款是否有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问题;
(三)应将主合同与分包合同进行对比,从合同工作容、发(承)包方式、合同价格等方面进行审计分析,结合财务收支中各项合同的付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转包和分包工程问题;
(四)审计合同执行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终止合同原因及相关费用支付情况和由于合同终止发生的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收支审计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容:
1审计项目资金筹措情况:
审计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本金及年度资金计划是否落实;
自筹资金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资金筹集成本和费用是否经济;
2审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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