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农电体制改革发电资产包披露事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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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
恩施州政函[2012]50号文明确将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来凤县电力公司、鹤峰县电力公司、巴东县电力公司和建始县电力公司持有的对外发电股权进行重组,并无偿划转到汇能公司(划转明细见附件),对股权应承担的负债根据恩施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和厂网资产负债分离进行了对应划转,股权及负债划转后汇能公司资产总额233,379,457.72元,负债总额87,032,965.91元,净资产总额146,346,491.81元。
本次转让汇能公司100%股权,对该公司所持有的对外投资股权资产采用201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
现对汇能公司持有的发电股权涉及到的重大事项披露如下:
(一)对来凤县纳吉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来凤县纳吉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显示注册资本12,652万元,股权结构为:
来凤县投资公司340.00万元,占股比例2.68%;
汇能公司680万元,占股比例5.36%;
福州清华投资有限公司11,632.00万元,占股比例91.93%。
来凤县纳吉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东的权力和义务”,第十六条“股东的权力”约定“公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享有相应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纳吉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资本金7652万元,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其中福州清华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632万元,占比86.5%;
汇能公司出资680万元,占比9%,来凤县投资公司出资340万元,占比4.5%。
金龙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资本金4000万元,由福州清华投资有限公司单独出资,占比100%。
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比例享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投入各个水电枢纽工程项目的资本比例享有相应项目的资产及收益。
”
按照上述情况,本次转让的是恩施州汇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来凤县纳吉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纳吉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9%股权资产(该项目涉及资本金7652万元)。
(二)对湖北中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湖北中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0万元,其中智友国际投资有限公司8,400万元,占股比例70%;
汇能公司1,800万元,占股比例15%,北京宇宙星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1,800万元,占股比例15%。
汇能公司实际投资金额为1,500万元,有300万元为智友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代垫出资,股权转让后股权受让方需向智友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垫资款,并支付自垫资款到达中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详见《协议书》。
(三)对国电广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国电广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信息显示注册资本6,600万元,股权结构为:
国电湖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630万元,占股比例55%;
汇能公司出资2,970万元,占股比例45%。
国电广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末和2012年4月召开临时股东会,将注册资本增至9,300万元,按照临时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建始县电力公司(现已变更为汇能公司)应支付增资款1,080万元(截止2011年12月到位400万元,2012年到位465.29万元,共计到位865.29万元);
原股东恩施州电力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汇能公司)应支付增资款135万元(资本金未到位),增资后入股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情况,汇能公司持有的股权被发电资产受让方收购,需补齐未到位的资本金349.71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扣除2011年未到位资本金)。
二、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为转让发电资产所属债务提供的担保
(一)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以一般担保方式为恩施供电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分行贷款提供担保(属转让的发电债务),贷款余额1,500.00万元,期限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
(二)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以一般担保方式为恩施市天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余额14,521.00万元,期限2008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5日。
(三)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以一般担保方式为恩施市天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恩施州分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余额3,666.00万元,期限2009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
(四)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以一般担保方式为恩施州车坝水力发电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余额400.00万元。
期限2010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6日。
三、恩施州天楼地枕水力发电公司
(一)恩施州天楼地枕水力发电公司于2007年4月向恩施富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被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借款600万元,协议约定借款利率8.61%;
恩施州天楼地枕水力发电公司于2009年1月还清此项借款本金,但未对此笔借款计提利息,恩施富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账面反映应收恩施州天楼地枕水力发电公司利息981,455.00元,恩施州天楼地枕水力发电公司账面未反映此笔债务。
(二)恩施州天楼地枕水力发电公司无房产证的房屋11栋,其权属无争议,房产部门已出具权属证明。
四、恩施州车坝水力发电公司
(一)恩施州车坝水力发电公司无产权证房屋32栋,房屋面积总计9,279.23平方米,其权属无争议,房产部门已出具权属证明。
(二)恩施州车坝水力发电公司有土地使用证但需进行权属变更(恩施州车坝水力发电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原划转名称进行变更)的土地有8宗,面积92,589.56平方米。
五、恩施供电公司
(一)对外租赁事项
杨家湾火电厂于2008年7月,由恩施供电公司租赁给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租赁资产包括所有发电设备、发电厂房、输配电设备设施、杨家湾至黄泥坝110千伏输电线路以及办公场所和设施。
租赁期限5年,2013年7月到期。
发电资产评估以租赁移交资产清单为准,不含租赁方后期投入及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详见《租赁合同》)。
(二)或有负债
恩施供电公司存在或有负债1笔,涉及金额39万元。
恩施供电公司2006年与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签订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48万元,恩施供电公司于2006年至2007年共支付109万元,由于设计未达到公司要求,恩施供电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08]6号规定“由于负责工程设计的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在破碎机设计造型严重失误,不能满足生产需要,造成公司重新投入资金重新购买破碎机,鉴于上述原因,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费用欠款39万元不予支付”因此公司在2008年办理火电厂增容工程决算时只按109万元计入工程成本,对欠款39万元未挂账。
此扣款事项未经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确认可能在后期产生合同结算纠纷。
(三)与人员有关的事项
恩施供电公司所属电站聘用社会化用工1人(已划为发电人员),因公受伤,鉴定为五级伤残,与其本人达成工伤待遇协议:
一是公司根据国家标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是假肢安装费用分阶段按月补偿给本人,每月支付666元假肢费用直至2026年7月。
(四)大宗资产权属方面
1.恩施供电公司属发电资产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56宗,总面积22,212.06平方米,房屋权属无争议,房产部门已出具权属证明。
2.恩施供电公司属发电资产的土地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办理产权登记22宗,面积118,979.25平方米,土地权属无争议,国土资源部门已出具权属证明。
(五)其他方面
恩施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向恩施州人民政府请示,因恩施州城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将逐步关停恩施供电公司所属红庙水电站、高桥水电站、月亮岩水电站、龙洞河水电站、喻家河水电站等5座电站,其中,恩施市人民政府已在喻家河水电站上游,建成了城市应急水源取水工程,会影响该站正常发电。
六、利川市电力公司
(一)抵押、质押、担保和债务事项
1.利川市电力公司存在用供电资产和发电资产为发电债务作抵押的事项,共1笔,涉及金额1000万元。
2.湖北省投资公司1986年向利川市电力公司所属大河片电厂拨付改造资金200万元,1995年11月28日还款10万元后拨款改为贷款,截止2011年12月31日应还本金及利息400万元,清产核资结果确认为发电负债,但尚未取得湖北省投资公司同意该项债务转让给发电资产收购方的同意函。
(二)大宗资产权属方面
1.利川市电力公司属发电资产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3宗,总面积296.1平方米,房屋权属无争议,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权属证明。
2.利川市电力公司属发电资产的土地未办理产权证1宗,总面积20,300平方米,土地权属无争议,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已出具权属证明。
3.利川市电力公司培训中心修建在大河片电厂内,其房屋产权属供电资产,土地使用权属发电资产。
4.雪照河电厂办事处和大河片电厂办事处的集资建房,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三)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石坝火电厂处于关停状态,不能正常发电,按国家政策属被关停对象。
2.大河片电厂周边有4块总表涉及用电户40户(其中:
利川境内9户,恩施境内31户),用电由该电厂直供,未执行目录电价。
2011年供电量4.3万千瓦时,电费1.14万元(其中:
按每千瓦时0.20元收费的有1.5万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30元收费的有2.8万千瓦时)。
七、咸丰县电力公司
拱桥电站于2007年4月,由咸丰县电力公司出租给谢永华,租赁时间为20年。
协议约定租赁期间,不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期间谢永华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咸丰县电力公司,作为租赁费用。
租赁期间该电站所发电量出售给咸丰县电力公司,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结算。
租赁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提前收回电站,应补偿谢永华投资改造该电站未收回的投资。
(二)移民补偿事项
1975年修建筒车坝热电厂占用筒车坝村八组耕地34.8亩,当时因建设资金紧张,没有给予一次性征地补偿,1997年6月以前,每年由咸丰县财政拨专款给予村民粮差补贴款。
1997年6月之后转为电力企业承担补偿,咸丰县电力公司每年按市场价值给予村民补偿。
2011年度实际补偿粮差款55,408.18元。
(三)债务方面
咸丰县电力公司划转到发电的农行咸丰县支行的贷款本金1200万元,银行方面已作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剥离后咸丰县电力公司未向农业银行支付利息,也未计提利息。
此次发供分离债务确认,农业银行方面要求清算利息。
咸丰县电力公司属发电资产的土地未办理产权证3宗,总面积25,900.13平方米;
土地权属除龙坪电站4,543.45平方米没有办理征地手续外,其他2宗21,356.68平方米权属无争议,咸丰县国土资源局已出具权属证明。
(五)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土溪河电站根据2001年由咸丰县人民政府水电分家督导组监督签订的尖山乡水利、电力分家协议,咸丰县电力公司每年需向尖山乡财政上交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费3万元,因永久性停产免交转让费,当年经营在6个月以下按月计收每月2500元,6个月以上按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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