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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法制化;
(3)全国基本实现优质服务,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优质服务标准;
(4)单项的国家利益导向政策对象资格确认误差率控制在5%0以内;
(5)全国县乡服务站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6)新型婚育观念和新型生育文化基本形成;
(7)综合避孕率达85%,育龄群众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率达80%;
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覆盖面达80%;
(8)以人群和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一级干预覆盖面达60%以上;
(9)县乡建立育龄妇女信息系统,90%以上的育龄妇女纳入信息管理;
初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异地交换与共享。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颁布的时间
2006年12月17日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五大任务
(1)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5)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8、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9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
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七项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六项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3)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4)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求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6)公民有对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11、打击“两非”的具体内容
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2、《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只有具备遗传性疾病诊断能力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方可申请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两非”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及其医务人员要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其他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妇产科、超声科、检验科等问题科室的诊疗科目登记。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禁止“两非”的内容
(1)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等管理制度。
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
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
(2)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14、什么是出生人口性别比?
在一定时间内出生的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人数之比。
15、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域
103-107
16、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7、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社会后果
(1)导致女孩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有相当数量的女孩没有出生或出生后夭折;
(2)阻碍经济发展;
(3)导致未来男性择偶拥挤;
(4)影响社会和谐。
18、“关爱女孩”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要加强女婴生命权不容侵犯的教育,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予以严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违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女孩应该得到与男孩一样的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计划生育“三结合”的具体内容
把人口计生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二、优惠政策
2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的程序和奖励标准
奖扶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满60周岁。
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后,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奖扶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2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确认的程序、扶助标准
扶助对象: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新合疗”补助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合疗”;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2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如何申领独女户家庭扶助金
申领条件:
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女孩;
年满55至59周岁(以当年年底前达到限定年龄为准)。
申领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市人口计生部门发给《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等。
扶助金每年集中发一次,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按全年发放扶助金。
2005年7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对我省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奖励作出规定:
每人每月发放50元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
2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申领放弃二胎奖励金的条件、程序和标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符合我省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放弃生育二孩的,由各市、县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奖励2000元);
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双方与乡镇政府(街道办)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
个人申请(每年2月28日前,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
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
乡镇政府、街道办审定,张榜公示(7天);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签订放弃生育二胎协议书;
落实节育措施,取得《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奖励金标准:
当年兑现2000元,次年兑现1000元,第三年兑现1000元。
每年9月30日前集中一次发放。
分三年兑现。
25、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程序和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5元,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6、对实行计划生育群众免费服务的项目
(1)放、取宫内节育器
免费项目:
包括手术记录、体格检查、妇检、阴道冲洗、血常规检查、出凝血时间化验、B超检查、手术、术后观察、术后带药等。
商品宫内节育器费用另计。
(2)输卵管结扎
包括手术记录、体格检查、胸透、备皮、心电图、出凝血时间、血常规、尿常规、肝功、麻醉、手术、处置、拆线、住院(站)、出院(站)前血、尿常规化验、术后带药及随访等。
(3)人工流术(含钳刮)
包括手术记录、体格检查、妇检费、妊娠检查、B超检查、血、尿常规化验、阴道冲洗、手术、术后观察、术后带药等。
药物流产药费另计。
(4)中期引产
包括手术记录、体格检查、妇检、心电图、胸透、B超、血、尿常规化验、肾功、肝功、出凝血时间化验、手术、清宫、护理、住院(站)、死胎处理、术后带药等。
药物引产药费另计,28周以上引产按Ⅱ级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5)环情、孕情监测
包括B超或尿孕试剂、材料、消毒等。
(6)皮下埋、取避孕剂
三、法律责任
27、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
(1)立案。
由区人口计生局或委托单位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
由不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或调查取得证据,形成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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