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监管制度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005591
- 上传时间:2022-10-26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89KB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监管制度Word格式.docx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监管制度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监管制度Word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四条养殖档案保存时间:
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调入或淘汰后应及时在养殖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的变化情况。
甘肃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免疫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提高对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政策;
第二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三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第五条免疫所用疫苗必须是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提供或购自具有农业部颁发的疫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过GMP认证厂家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免疫注射必须坚持“一畜一针”,并保证“部位准”、“剂量足”;
用完和作废的疫苗瓶不得随意丢放;
第七条饲养动物(猪、牛、羊)经免疫后必须佩带免疫标识,做好免疫登记工作。
第八条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要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检疫和免疫规定。
甘肃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消毒制度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管,规范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消毒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大门入口处要设立消毒池(池宽与大门宽度相同,长为机动车辆车轮一周半),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第二条建立消毒室,所有进入场区的人员都要在消毒室用漫射紫外线照射5-10分钟或喷雾消毒,严禁带入畜产品和可能染疫的物品。
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通过消毒后进入自己的工作区域,严禁相互串圈;
第三条每天清扫圈舍,清洁料槽、水槽,保持卫生干净。
每出售一批或转场后必须对圈舍进行一次大消毒;
第四条使用的消毒剂,要尽可能选用广谱的消毒剂或根据特定的病原体选用对其作用最强的消毒剂。
消毒剂的稀释度要准确,应保证消毒药能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并要防止腐蚀、中毒等问题的发生;
第五条必要时应对消毒质量进行监测,检测各种消毒药的使用方法和效果。
并注意消毒药之间的相互作用,防止相互作用使药效降低;
第六条不准任意将两种不同的消毒药物混合使用,防止合用后因物理或化学配伍禁忌而使药物失效;
第七条消毒药物应定期替换,不能长时间使用同一种消毒药物,以免病原菌产生耐药性,影响消毒效果。
甘肃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管,规范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第二条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第五条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第六条对病畜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杂物等物品,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第七条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甘肃省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的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和《甘肃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办法(试行)》(甘动卫监[2008]03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种用及乳用养殖场是指包括种猪场、种牛场、种禽场、奶牛场和养殖小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种用及乳用养殖场的检疫监管活动。
甘肃省境内所有从事种用及乳用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的检疫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的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直部门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的监管工作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从事动物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所养殖的动物,在出栏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动物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登记、出证,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八条 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需进入己实行准运制省(市)的,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报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登记,符合条件的,由检疫员出具法定检疫证明。
第九条 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一律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车和运输。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的标准,收取检疫费。
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检疫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行审核、注册、办证和年审的管理。
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才能申报、注册和办证。
第十三条 从事种用及乳用动物养殖场养殖单位或个人,在未经专职检疫员检疫的情况下私自调运和出售动物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检疫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按照《甘肃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办法》执行。
甘肃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巡回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生产、管理、饲养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本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调查统计,并制订出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年内对规模养殖养殖场(养殖小区)巡回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养殖场(养殖小区)每月至少巡回监督一次,每次监督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检查内容
1、消毒设施及消毒方法是否规范;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
3、防疫制度是否健全;
4、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管理及记载情况;
5、动物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情况;
6、动物强制免疫实施情况,同时检查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免疫实施记录;
7、动物免疫标识佩戴情况;
8、动物调运情况;
9、新购买动物隔离观察情况;
10、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开展情况;
11、动物是否按不同阶段、种类分群饲养;
12、养殖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规模养殖养殖场(养殖小区)巡回监督记录(见附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人员要规范认真填写监督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要由专人装订保管,每季度进行统计汇总备案。
第五条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被检查监督检查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整改,如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附件: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动物散养户巡回监督记录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动物散养户巡回监督记录
年月日市县(区)
市(州)县(区)乡(镇)村(社)
监督单位名称
被检查单位名称
法人(畜主)基本情况
姓名:
养殖场(养殖小区):
();
动物散养户:
()
动物防疫合格证号
养殖动物种类
猪();
牛();
羊();
鸡();
其他:
养殖动物数量(存栏)
种公畜();
母畜();
育肥();
幼畜()
产奶畜();
肉鸡();
蛋鸡();
其他()
监督记录内容
1、消毒开展情况:
2、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管理)情况:
3、动物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情况:
4、养殖档案管理检查内容:
(1)消毒记录;
(2)免疫记录;
(3)用药记录;
(4)饲料使用记录;
(5)配种、繁殖记录;
(6)疫病诊疗记录;
(7)动物购销记录;
(8)无害化处理记录。
5、动物免疫实施情况:
6、动物免疫标识使用情况:
7、动物调运情况:
8、新购买动物隔离观察情况:
9、无害化处理设施及使用情况:
10、违法情况:
10:
处罚情况:
11、其他情况:
监督人员签字:
监督人员监督(检疫)证件号:
年月日
动物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或畜主、动物散养户签字:
备注:
1、本动物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巡回监督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督单位留存,一份交由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保管。
2、法人(畜主)基本情况栏如监督对象为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内打√;
如为动物散养户,在()内打√.
3、养殖动物种类栏,括号内打√;
其他项须填写养殖动物种类。
4、养殖动物数量(存栏)括号内须填写具体数量。
5、监督情况记录不涉及到的内容可填写“无”;
需要补充的可加页并签字确认。
甘肃省动物散养户巡回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散养户生产、管理、饲养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模 养殖场 小区 养殖 环节 监管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