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糠醛生产安全检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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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记录、培训证
(三)
规章
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防火防爆制度;
运输储存制度;
设备检验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四)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其他
要求
1.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5.安全费用提取情况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6.全员风险抵压制度的执行情况
7.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五)厂址选择
1.平面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3条:
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
2.企业内、外部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厂房与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糠醛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A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厂房之间及与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单层、多层丙、丁、戊
类厂房(仓库)
高层
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单层、多层
丙、丁类厂房
耐
火
等
级
10
12
14
13
16
15
18
17
戊类厂房
6
7
9
8
高层厂房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0
25
>10,≤50
30
>50
35
注:
①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以下两条的规定。
②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仓库之间、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级限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④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2条: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仓库
甲类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高层仓库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中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罐区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甲、乙类
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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