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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
4、有关法律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它们都是程序法,分别为正确实施一定的实体法服务。
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不同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但各自成独立的体系。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概括地说,就是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国家只有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效地行使刑罚权,严肃惩罚犯罪,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上述三项任务互相联系,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2、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
即诉讼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的作用。
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如何?
3、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2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理解外国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基本内容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式是形形色色的,它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有关。
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死亡,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是封建专制极权在诉讼中的体现。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即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定证据制度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权的印记。
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1、起诉和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在证据制度方面,资产阶级废除了纠问式诉讼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做“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
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在封建社会的演变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
(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2学时)
掌握刑事诉讼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
第一节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秩序。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节刑事诉讼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既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有较大差异,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不是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等。
第三节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际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第四节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所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效益诸项内容。
第五节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六节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诉讼客体(刑事案件)。
1、什么是刑事诉讼目的?
2、什么是刑事诉讼结构?
3、什么是刑事诉讼职能?
4、什么是刑事诉讼价值?
5、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
6、什么是刑事诉讼客体?
第二编总论
第四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3学时)
明确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一节专门机关
一、概述
专门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它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公安机关
我国公安机关(又称人民警察机关)是国家机构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以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并负责对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
其主要职权是:
对直接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负责侦查;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有权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一切刑事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
依法对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判决予以执行;
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作出裁定。
除上述机关外,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但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并由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被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后,称为“被告人”。
辩护权包括委托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最主要的诉讼权利。
此外,还有权申请回避,被羁押后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出反诉。
(二)被害人与自诉人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有权控告犯罪行为;
有申请回避权;
有权亲自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自诉人是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亲自出席法庭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有权申请回避;
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有权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要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被要求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
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有权对未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提出上诉等。
(四)单位当事人
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
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为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人。
(四)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有关事实并向司法机关作的人。
(五)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解决案件某些专门问题并作出鉴别结论的人。
(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语言、文字翻译的人员。
思考题
1、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有哪些?
各有哪些职权?
2、什么叫诉讼参与人?
3、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各有哪些诉讼权利义务?
4、什么叫法定代理人?
什么叫诉讼代理人?
二者有什么不同?
第五章基本原则(2学时)
了解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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