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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灾的定义出现在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二条第四项:
「本法所称职业灾害,谓劳工就业场所之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它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
」根据这个条文,从发生的原因来看,职灾可以分成三大类:
第一类为「劳工就业场所之建筑物‧‧‧粉尘等」所引起的疾病或伤害,这里的「就业场所」是指广义的范围,包括工作现场及劳工工作上必要设置之场所,例如厕所也包括在内;
第二类为「作业活动」所引起者,就是指执行职务所引起的;
第三类为「其它职业上原因」所引起的,比如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及因公出差、参加活动时之意外都算是。
(实务上的判断标准请参考「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
)职业灾害包括职业伤害与职业病。
如果发生职灾,该怎么办?
1.最好直接尽快送到大医院,以免因为设备、技术不足而延误治疗;
要定期看门诊、作复健等等,表示有一直持续在接受治疗;
一切医疗证明及收据等等都要收集保存。
很多老板会对小医院开出来的医疗证明挑毛病,为了避免困扰,最好直接到大医院做治疗,而且固定在同一家并持续地治疗,老板比较没话说。
2.职灾发生后,马上通知工会及老板,要求不要破坏现场的完整,以便鉴定职灾发生的原因、确定责任,特别注意安全设施不足的地方,应该拍摄照片;
同时立刻通知劳工主管机关及劳检所,请求尽速进行职灾调查,保存证据;
也可以通报管区派出所,请求备案。
如果老板故意逃避补偿责任,劳工往往只能去法院告,那就必须自行举证,所以现场的完整与证据保留是非常重要的,先机一失,往往就失去所有有利点。
3.跟着职灾问题而来的,往往是工作权的问题,老板可能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或是劳工的劳动力因为受伤而不好用了,老板解雇职灾工人是常见的事,或是根本不承认雇佣关系的存在(这在承揽、外包、建教生及工读生的例子上特别严重)。
所以平常必须保留薪资单、薪水袋等等,可以证明自己的雇佣关系的证据,职灾发生后,要注意自己的劳保有没有被退保(可以打电话到劳保局查询),请假务必小心,按照一定的规定程序请假,以尽量避免自己因为旷工等的借口而被解雇。
(劳工请假规则第六条:
「劳工因职业灾害而致残废、伤害或疾病者,其治疗、休养期间,给予公伤病假。
」公伤病假无期限限制。
)
职灾补偿——劳保
职灾补偿中,最基本的是劳保的给付,所以劳工最好还是要加入劳保,要求老板替你加保(雇用五人以上之事业单位必须强制加保),或是选择符合本业(不符合本业的,如果申请职灾给付会被拒绝)、且运作良好的职业工会,透过职业工会加保。
不过要注意的是,劳保给付有普通事故及职灾给付两种,数目相差不少,普通事故指的是跟工作无关的事故给付(例如自己因私事受伤),因为工作而发生的职灾记得要申请职灾给付才对。
劳保的给付依投保薪资计算,所以要注意老板有没有以多报少。
普通事故
职业灾害
比较
医疗
改纳入全民健保,需要部份负担。
拿劳保职业伤病就诊单看病,不需要部份负担。
差部分负担。
伤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资半数发给,以六个月为限;
但保险年资满一年者延长为一年。
只有住院期间才可以请领。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资70%发给,为期一年;
第二年则减为50%。
门诊与住院期间都可以请领。
第一年差20%,第二年只有职灾给付才可以请领。
残废
永久残废者按其投保薪资,依规定等级及给付标准给付;
伤病给付期满,或经治疗一年以上尚未痊愈,适合规定,永不能复原者比照前项办理。
永久残废者按其投保薪资,依规定等级及给付标准,加给50%;
伤病给付期满尚未痊愈,适合规定,永不能复原者比照前项办理。
差50%。
死亡
按投保薪资给与丧葬津贴五个月,遗属津贴依保险年资1年、1-2年或2年各发给10、20或30个月。
按投保薪资给与丧葬津贴五个月,遗属津贴一律发给40个月。
遗属津贴差10到30个月。
表二:
劳保条例中普通事故与职业灾害给付之比较
如果老板不接受你提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你的职业病不在职业病种类表上,则可依据「职灾劳工保护法」,向劳工主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职灾补偿——劳基法
除了劳保职灾给付以外,只要你的工作适用劳基法,还可以向老板要求劳基法的职灾补偿,劳基法的职灾补偿额度大致和劳保职灾给付是一样的,只是劳基法用平均工资计算,劳保用投保薪资计算。
而且两者之间可以抵充,意思就是说,要是老板有替你投劳保,他就只要付劳基法跟劳保之间的差额给你就好;
如果老板没有替你投劳保,那他就要把全部的补偿都付给你。
当然,老板也可以不抵充,除了劳保给付之外,全额给劳工劳基法的职灾补偿。
表三:
劳保职灾给付与劳基法职灾补偿之比较
劳保职灾给付
劳基法职灾补偿
—
相当。
1.以投保薪资为基准。
2.从第四日开始给与;
第一年发给70%,第二年50%。
1.以原领工资为基准。
2.从第一日开始给与;
全额发给,无二年之限制。
1.差额由雇主给与。
2.第一日至第三日由雇主给与,二年期间的差额与二年后亦由雇主给与;
二年后仍未痊愈且不合劳保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40个月,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以投保薪资为基准。
以原领工资为基准,额度同劳保职灾给付。
差额由雇主负担。
退休
因职灾强迫退休者,退休金加给20%。
雇主免除职灾补偿责任后,并不代表劳动契约消失,故劳工若因职灾而不堪胜任工作者,雇主应与优惠退休条件。
#劳基法第十三条还有保障职灾工人工作权的规定:
劳工在产假或职灾医疗期间,雇主不得终止(劳动)契约。
职灾劳工保护法
因为台湾以往的职灾补偿法令,分散在劳基法及劳保条例中,对职灾劳工的补偿或其它保障也都不足,于是在劳工团体的推动之下,立法院于2002年三读通过了「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并在2003年4月28日、也就是「国际工伤日」当天开始施行,以补充既有职灾补偿体系的不足,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1.职灾补偿保障范围扩大
因为劳基法对违法雇主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所以职灾劳工常无法顺利取得劳基法的职灾补偿,在此情形下,劳保的职灾给付便成为最基本的保障。
但劳保并非完全强制加保,或有些雇主违法不替劳工加保,使得最基本的保障也有漏洞。
于是在「职灾劳工保护法」中规定,没有投保的劳工如果发生职灾,也可以最低投保薪资向劳保局申请补助;
如果雇主是应投保而未投保,还会被处以相同于补助金额的罚款。
2.过失的举证责任转移至雇主,职灾劳工诉讼有补助
除了无过失责任的职灾补偿之外,如果在雇主有过失的情形下,劳工还可提起职灾过失的民事赔偿诉讼,可是职灾现场常是雇主的私有财产范围,劳工不容易取得过失的证据,所以现在「职灾劳工保护法」中规定,举证责任转移至雇主,也就是说,雇主必须证明自己没过失,才能免除职灾赔偿。
另职灾劳工可申请诉讼救助,及减免声请保全或假执行时之费用。
3.职灾劳工生活津贴、器具及看护等补助
劳基法及劳保的残废给付都是一次给付制,缺乏年金式长期保障,职灾劳工晚年的生活常会面临经济困难,于是「职灾劳工保护法」中规定,职灾劳工申请完劳保残障给付或补助之后,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生活必须使用辅助器具或需他人照顾,可向劳保局数年不等的申请生活津贴、器具及看护等补助。
劳工安全卫生法
安全卫生设施(相关行政命令:
「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里面规定了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设备、措施之最低标准。
第七条(作业环境测定)。
(相关行政命令:
「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依据本规则,工会可以要求雇主提供MSDS(物质安全资料表)及危害物质清单,这样才知道厂内到底使用哪些原料、成份及来源如何,工作时才知道如何避免灾害,发生意外时也才知道如何医治与处理。
另外,雇主对作业场所内危险物及有害物应予标示,并注明必要之安全卫生注意事项。
第十条(工作场所立即危险之安全措施)工作场所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时,雇主或工作场所负责人应即令停止作业,并使劳工退避至安全场所。
依据此条文,如果雇主不停止作业,劳工应可自行停止,不必冒险工作,如果发生意外,除非确定知道抢救的方法,否则不要冒险抢救设备、物资等,因为会增加自己的危险。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劳工工作时间之限制)。
依据本条文分别订有行政命令,对高温场所、异常气压作业、高架作业、精密作业与重体力劳动有工作时间之限制。
第十二与十三条(劳工之体格与健康检查)。
依据这两个条文,雇主于雇用新进劳工时,应施行体格检查;
对在职劳工应施行定期健康检查;
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做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别项目之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检查手册发给劳工。
检查记录应予保存,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负担。
检查发现劳工不能适应原有工作者,除予医疗外,并应变更其作业场所及其它适当措施。
「劳工健康保护规则」,里面对健康检查内容有相关规定。
另外,平时雇用劳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或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事业单位应设置医疗卫生单位,并视事业单位之规模,依规定置医师及护士。
)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令
劳动检查法
「劳动检查法」是由「工厂检查法」修订而来,检查内容包括劳基法等劳工相关法令所订定的规定,比如工资、工时等,当然还有安全卫生事务,但因政府的劳动检查人力严重不足,所以实际上多由事业单位自行实施所谓「自动检查」,或由民间机构「代行检查」,效果不彰,但如果工会力量强大,可以介入自动检查,就可以监督老板确实达到安全卫生的维护。
体格检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劳工适合从事的工作范围,比如色盲就不适合做某些工作;
健康检查的目的在尽早发现问题、尽快治疗,因为很多疾病是慢性的,根据每次检查记录的比对,可以发现自己的身体产生哪些变化,而且要说明的是,雇主为了要省钱,往往会随便找家医院来做检查,工会可以要求医院的选择,最好是劳工健康检查的指定医院,比较有质量的保障,检查也才有实际的效果;
且检查项目应
4.职业病的法定认定及鉴定程序
职业病的认定牵涉到对致病因子的专业判断,是较难厘清职灾因果关系的部分,且以往的认定、或发生争议时的鉴定程序,是以行政命令或直辖市单行法规的方式制订,现放入「职灾劳工保护法」条文中提升至法律的层次,或有助于建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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