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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不适用:
(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
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
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答案解析』BCD本题考核《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的相对性理论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合同的相对性:
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债权是相对权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
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此处的“内容具体确定”并非要求要约已经具备了《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除外。
要约VS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
③商业广告示例:
2.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看到≠知道
示例A在1月1日通过信件方式发要约给B,信件1月3日到达B,但是由于事忙一直未阅读,直至1月5日方才阅读。
但其实这件事情去年12月28日B就已经听到消息了。
问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月3日)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补充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明示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失效时间为()。
月12日月13日
月14日月15日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要约效力。
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不能撤销。
而乙公司6月13
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承诺的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存在撤销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
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
有效承诺。
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解析』D本题考核承诺。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篇二:
合同法解释二
解释二
一、合同订立
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
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
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
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
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
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
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
对是否已尽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通常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款提供人工作行业普遍的理解,并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解释”,包括当事人对条款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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