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001079
- 上传时间:2022-10-26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9.93KB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②各国国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4.答:
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换句话讲,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公法,包括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规;
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5.答:
民航法是平时法,就是说民航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非常法的约束。
它要求在和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
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任务二自我检测
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和规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航空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关于民航立法,国方面有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继颁布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
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再加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施行。
该法是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共16章159条。
容涉及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包括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租赁)、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包括一般规定、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
该法既是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法律。
项目学习效果综合测试
一、填空题
1.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2.航空法律规、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3.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法和法院判例、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准立法文件、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二、选择题
1.D2.ABCD3.D4.B
三、判断题
1.√2.√3.×
4.×
5.×
四、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法:
2.公法与私法:
公法是指规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
3.多边国际公约:
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现在生效的国际民航公约中,普遍适用的有以下3个序列:
为解决公法问题的国际公约有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为制止航空犯罪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为航空损害赔偿实行统一规则的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
4.双边协定:
主要容是交换过境权和营运权,确定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
5.国际惯例:
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五、简答题
(1)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决定加入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并改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3)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4)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施行。
(5)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6)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国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
同时声明:
中华人民国政府不承认旧中国政府对《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签署;
在中华人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
(7)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的1999年5月28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在中华人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
(1)人类的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活动的中介为空气空间,并无有形的边界可言。
同时,航空活动的高速性和远程性以及相关的领空飞越等特殊性,决定了民航法的国际性。
因此,航空立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
具体来讲,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在航空活动中,尤其是在国际航空活动中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和技术标准,安全有序的空中航行将难以得到可靠的保障。
由于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因此,各国在制定民航法时尽可能与国际航空法保持一致。
(2)民航法的独立性:
是指民航法自成一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用于调整民用航空及其在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项目二
领空的围是指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气空间。
空气空间是由地面国主权支配的空域,是地面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围,根据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1976年,联合国空间委员会在提交给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称:
目前人造卫星轨道距地面最低高度为130千米,椭圆形轨道的最低点为100千米,所以建议离地面100千米高度外为外空最低界限。
国际法协会在1978年的一份决议中称:
海拔100千米以上空间已日益被各国接受为外层空间。
每一国家都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管理权、管辖权和自保权。
(1)领空飞越权: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飞机可以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空的权利。
(2)技术经停权: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飞机在飞往外国途中,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等。
(3)目的地下客权是指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卸下乘客、或货物,即本国装载客货,飞协议国。
(4)目的地上客权是指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载运乘客、或货物返回,即协议国装载客货,飞本国。
(5)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是指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时可以将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中点站上下客货,再到达目的地国。
或者,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协议国家,上客货后,可以运到第三国。
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该飞机所属国。
(6)桥梁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途中必须经过登记国(此为第三及第四航权的结合)。
(7)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而不用返回本国。
(8)(连续的)国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协议国或地区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但飞机须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
(9)(非连续的)国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到协议国经营该国的国航线。
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
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
另外,第五航权的开放意味着航空公司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第三国的市场资源。
任务三自我检测
(1)禁航区(我国称禁区)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为禁止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空域,分为永久性禁航区和临时性禁航区两种。
禁航区是在各种类型的空域中限制、约束等级最高的,这些区域一般划在政治经济中心、工业基地、军事要地和港口等重要的地区或海区上空,在航图上常以醒目的字母P加以标注。
(2)限制区是指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在时间上或高度上为限制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区域。
这类区域一般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
此类空域在航图上常用字母R加以标注。
(3)危险区是指在规定时间,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而划定的空域。
这类区域一般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围,可以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在规定时限,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其中。
此类空域在航图上常用字母D加以标注。
飞行情报区是为飞行提供飞行情报和报警服务而划定的空域。
飞行情报是指重要气行情报、助航设备的变动、机场和有关设备的情况,其中包括跑道表面上的冰、雪、积水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我国主要划设9个飞行情报区,分别是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
管制区是指提供空通管制服务的空域围,垂直方向可划分为高空、中低空管制区,水平方向可划分为多个管制区或多个扇区,目前我国有21个管制区,具体包括海拉尔管制区、管制区、管制区、管制区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航 法律法规 课后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