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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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进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
4.监测、报告、级别认定和信息发布
4.1监测
4.2报告
4.3级别认定
4.4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解除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总结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经费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监督检查
7.6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信息呈报格式
8.3《预案》实施时间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构建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落实安全控制措施,有效应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办发【2005】8号)的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山东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等相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事件,潜在的风险或安全隐患转化为现实危害,威胁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
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一般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当发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和人员伤害需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更多相关部门配合与援助时,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控、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防范”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置的工作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一旦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2.1决策机构
省里成立由农业、海洋与渔业、发改委、科技、财政、外经贸、卫生、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省农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副指挥长。
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和协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农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分别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和农业转基因生物中的水产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沟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
省级成立由生物技术研发、安全性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和贸易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指导组,作为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控、报告、组织、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中的水产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控、报告、组织、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赋予的职责,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区域的环境监测、评估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指挥部分工,积极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总体要求:
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生物,其基因操作要求在相适应的安全级别实验室内进行;
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生物进行试验之前,必须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后才能进入环境释放试验;
每个安全评价申请,在申报书中都有特定的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对于已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一旦出现重大危害性事故,应立即销毁所有产品,并对所应用区域进行封锁和监控。
3.1实验室控制措施
3.1.1安全等级控制措施
实验室和操作按一般生物学实验室的要求。
实验室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安装超净工作台、配备消毒设施和处理废弃物的高压灭菌设备。
操作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的操作外,还要求:
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气溶胶的产生。
在实验室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操作。
废弃物要装在防渗漏、防碎的容器内,并进行灭活处理;
基因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工作服等放在实验室内。
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实验室。
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等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实验室安全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除同安全等级Ⅱ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
实验室应设立在隔离区内并有明显警示标志,进入操作间应通过专门的更衣室,室内设有沐浴设施,操作间门口还应装自动门和风淋。
实验室内部的墙壁、地板、天花板应光洁、防水、防漏、防腐蚀。
窗户密封。
配有高温高压灭菌设施。
操作间应装有负压循环净化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
除同安全等级Ⅱ的操作外,还要求:
进入实验室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在更衣室内换工作服、戴手套等保护用具。
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沐浴;
不准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工作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清洗。
工作台用过后马上清洗消毒。
转移材料用的器皿必须是双层、不破碎和密封的。
使用过的器皿、所有实验室内的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
用于基因操作的一切生物、流行性材料应由专人管理并贮存在特定的容器或设施内。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
采用一般的生物隔离方法,将试验控制在必需的范围内。
部分转基因生物田间隔离距离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表1。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控制人畜出入,设立网室、网罩等防止昆虫飞入。
水生生物应当控制在人工水域内,堤坝加固加高,进出水口设置栅栏,防止水生生物逃逸。
确保试验生物10年内不致因灾害性天气而进入天然水域。
对工具和有关设施使用后进行消毒处理。
采用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如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生物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
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环境和规模控制措施。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畜禽和车辆进入。
根据不同试验目的配备网室、人工控制的工厂化养殖设施、专门的容器以及有关杀灭转基因生物的设备和药剂等。
对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防止转基因生物被带出试验区,利用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消灭与试验无关的植物、昆虫、微生物及啮齿类动物等。
采取最有效的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关生物与试验区内的转基因生物杂交、转导、转化、接合寄生和转主寄生。
采取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利用环境(湿度、水分、温度、光照等)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的生存和繁殖,或将试验区设置在沙漠、高寒等地区使转基因生物一旦逃逸扩散后无法生存。
严格控制试验规模,必要时可随时将转基因生物销毁。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从境外引进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生产和加工原料的,引进单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进口申请,填写安全登记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提供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引进。
4.1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用和试验状况,确定重点监测区和监测对象,设置环境安全监测点,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控安全事件发生。
4.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或安全事件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省级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并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级别认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分为两类,即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
重大事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一般事件由省政府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4信息发布
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一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内容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级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或者散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信息。
5.1.1一级响应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危险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立即强制封锁现场(试验点和研发实验室),销毁试验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可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多种措施。
各级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并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转基因生物试验过程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点的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试验生物迅速销毁;
组织专家查清原由;
对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植物、动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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