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商户财产险保险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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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方案
(一)方案一:
采取固定限额,约定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种类
:
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
投保人
商场物业统保或个人商户单独投保
被保险人
商场物业或个人商户
保险财产地址
具体地址,需明确详细范围,具体到门牌及摊位号
保险期限
一年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
适用条款
扩展条款
1、盗窃险条款(可选);
2、水暖管爆裂扩展条款(可选);
3、自动喷淋水损条款(可选)。
保险金额
保额5万/户(包含装修、办公设备、商品等,无需明确各部分保额)
费率
基本险:
费率0.2%,即每单保费100元;
综合险:
费率0.4%,即每单保费200元;
每个附加条款25元
免赔额
主险绝对免赔为1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
附加险免赔详见后附列表。
保险费
保费=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
特别约定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均不属于本保险承保标的;
2、【盗窃】指公安机关证明的、外来人员(指除被保险人雇员以外的人员)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确痕迹的偷盗行为。
【抢劫】指公安机关证明的、外来人员(指除被保险人雇员以外的人员)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保险财产的行为。
(附加盗窃险扩展条款须约定此条)
3、本保单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二)方案二:
足额投保方案
需与客户沟通约定保额,分别列明装修、办公设备、商品等的保额,合计保额不低于20万。
详见分保额段承保费率表
主险绝对免赔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
保费=主险保额*主险费率+附加险保额*附加险费率
3、商品/仓储物/存货须有详细进出货帐、单证记录(进货须有完整的登记帐册及票据)及备份,保额按进货成本价确定,出险后依据出险时的进货价帐面余额与保险金额比例计算赔款。
4、本保单约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帐面原值,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帐面余额。
附表:
方案二分保额段承保费率表
保额区间(万元)
基本险费率
综合险费率
20(含)-----50
0.2%
0.26%
50(含)-----100
0.18%
0.23%
100(含)----200
0.16%
0.21%
200(含)-----500
0.14%
500(含)----1000
0.12%
1000(含)以上
0.10%
0.13%
附加条款名称
免赔
盗窃险条款
0.02%
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
水暖管爆裂扩展条款
绝对免赔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举例:
1、客户选择方案一财产基本险承保5万商品,并且选择附加盗窃扩展条款和自动喷淋扩展条款。
客户一年的保费为:
100元(主险保费)+25元(盗窃扩展条款保费)+25元(自动喷淋扩展条款保费)=150元。
2、客户选择方案二财产基本险承保150万,其中商品100万,装修50万,并且选择附加盗窃险扩展条款。
150万*0.16%(财基费率)+150万*0.02%(盗窃险费率)=2700元。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基本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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