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分析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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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食品安全的现状
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工作人员先后组织到该区质监局、
工商局、卫生
局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与各局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开展调查问
究,对路南区食品状况和发展态势有了更为清晰明的认识。
(一)办理涉及食品安全行政案件数目归类汇总情况统计。
通过对所调取的资料研究,从2009年至2011年全年,路南区办理涉及食品安全行政案件
总计153件,其中工商局办理行政案件45件,质监局办理行政案件108件。
其中工商局所办
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中,所办涉食案件归类如下:
涉及无照经营食品案件共计9件,涉及食
品侵权案件共计12件,涉及未经登记擅自经营食品案件共计8件,涉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
格食品案件共计2件,涉及未标注“贮存条件”案件共计5件,涉及不按标准库存食品案件共计5件,涉及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案件共计6件。
其中质监局所办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
中,所办涉食案件归类如下:
涉及许可证、销售证问题案件共计23件,涉及QS证问题案件共
计13件,涉及条码问题案件共计9件,涉及检验报告问题案件共计6件,涉及GB8233-2008
标准问题案件共计7件,涉及生产日期问题共计案件8件,涉及备案问题案件共计4件,涉及
车间卫生、生产场所条件问题案件共计8件,涉及假冒伪劣、掺杂使假问题等质量问题案件
共计11件,涉及出厂检验问题案件共计12件,涉及质量不合格问题案件共计9件。
据三年数
据统计,在工商、质监二局所办理涉食行政案件中,涉及“问题奶粉”案件仅发生一例即由区
质监局2009年6月5日承办的唐山市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冰棒使用无认证奶粉一案,
此案区质监局已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没收。
当
前,我国确实存有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
题屡禁不止,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通过对工商、质监二局行
政案卷的研究、汇总分析发现,路南区也存在上述食品安全问题。
(二)区涉及食品安全行政案件的主体归类汇总情况统计。
通过对所调取的资料研究,从2009年至2011年全年,路南区办理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总计153个,其中工商局办理行政案件所涉及违法主体45个,质监局办理行政案件所涉及违法主体108个。
现对二局违法主体分别归类如下:
第一,从质监部门办理案件所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上看。
2009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共计53个,其中销售商违法主体个数为36个,占总违法
个数的68%;
生产商违法主体个数为17个,占总违法个数的32%2010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共计30个,其中销售商违法主体个数为8个,占总违法个数的26.7%;
生产商违法主体个
数为22个,占总违法主体个数的73.3%。
2011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共计25个,其中销售
商违法主体个数为7个,占总违法个数的32%;
生产商违法主体个数为18个,占总违法个数的
68%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质监局对食品违法主体的惩处数呈下滑趋势,反映出对食品领
域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减弱。
第二,从工商部门办理案件所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上看。
2009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经营主体共计20个。
其中无照经营主体5个,占09年总违法
主体个数的27.8%;
侵权主体6个,占09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33.3%;
未登记擅自经营主体1个,占09年违法主体个数的5.5%;
以不合格冒充合格违法主体2个,占09年违法主体个数的11.11%;
未标注“贮存条件”违法主体5个,占09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7.8%.2010年涉及
食品安全违法经营主体共计15个,其中无照经营主体1个,占10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6.7%;
侵权主体3个,占10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0%;
未登记擅自经营主体1个,占10年违法主体个数的6.7%;
无生产许可证违法主体2个,占10年违法主体个数的13.33%;
不按标准库存食品的违法主体8个,占10年违法主体个数的53.33%。
2011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经营主体共计12个。
其中无照经营主体3个,占11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主体6个,占11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50%侵权主体3个,占11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5%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工商局对食品违法主体的惩处数呈下滑趋势,反映出对食品领域的违法行
为的惩处力度减弱。
二、路南区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辖区各食品监管部门走访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部门分工明确,不
存在脱管、权属不明、管辖冲突等问题,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政府牵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不够。
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区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处罚自己所管辖内的违法范围和内容涉及方
面比较全面。
但通过开展的“瘦肉精”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发现辖区存在“瘦肉精”问题,
如最严重的超过正常猪肉标准含量500倍,而在牛羊肉中发现的瘦肉精含量较少,主要原因是猪肉的脂肪较多较厚,而牛羊肉的脂肪较少较薄,无需给牛羊饲料中添加大量瘦肉精。
值得
反思的是,从2009年至区政府专项整治“瘦肉精”问题之前,未在所调查案卷中发现涉及“瘦
肉精”问题的案件,未见执法触角伸缩动向,间接折射出各涉食管理部门整治“瘦肉精”、“问
题奶粉”等全国性严打的违法行为的被动性与一定的滞后性。
出现被动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
各部门与政府间存在的细腻关系,政府是各部门大方向行动的指挥者或决策者,换言之,部门
要按政府的意思行事。
但政府牵头专项整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所以,政府通过政
治施压与政府牵头就成为下面部门行动力的推动力显现的尤为重要。
如果把这种推动力转化
为具体实践,就是由政府带头组织力量开展涉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政府高度重视促各部
门必须重视,否则,在各行政机关业务往来稀疏的前提下,很难形成专项力量进行整治违法、
打击犯罪、净化市场。
(二)信息公开不到位,不能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
从政府网站上公布是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之一,媒体新闻曝光也是保证百姓知情权的方式
之一,以上两种方式是常见且主要的保证信息公开的方式。
具体来讲,信息公开未充分形成上
传下达、完全告知、及时传递、深入基层的快速告知机制与措施,对查处的涉食信息处于信
息攥握、内部传递、披露滞后等状态,造成对百姓知情权的不尊重,对百姓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进而在引发的吃死吃伤的社会矛盾中激化矛盾,所以,必须做到对政府、各部门信息的切
实及时、公开、透明。
(三)食品执法部门履职不积极。
对于时至今日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大范围大面积发生乃至上升到严重势头,必然是违
背“早发现早治理”理念的,这与食品安全工作不入手、不深入、不到位、不勇敢等原因有关,还有就是收人财物后视而不见、走过场、吃拿卡要、无理为难等腐败问题存在且问题隐蔽,不易发现,导致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惩处不够积极,从而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为食品领
域违法提供温床,加速食品安全问题滋生。
同时,执法人员办案必然伤到个别人的利益,他们
虑很多。
(四)食品经营商户职业道德缺失,唯利是图。
表现在:
一是不良厂家、商家乃至饲养者、小作坊主等主体,能够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但出于对金钱利益的奢望与贪婪,滋生出泯灭良心的邪恶心理,选择做出跌破人类道德底线喂消费百姓服下“慢性毒药”的行为。
二是不良厂家、商家乃至饲养者、小作坊主等主体能认识到所使用替代物或手段物具有损害人体健康危害性,但未认识到食品问题长远的
危害性与具体的危险性。
能够认识到使用的替代物或手段物不会致人性命后才去使用,说明
使用者有一定食品安全素质,但见识较为浅薄。
三是可逃惩处的侥幸心理。
对于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持续时间之长,重要因素就是无人问津、开展工作不深入、不到位,流于形式、不顺藤摸瓜进行根治性处理,从而给违法主体留出心理空隙,认为自身多加注意,是很有可能不被发现的,可以逃避惩处并赚取收入,而且在长期未被发现后,违法胆量越发加大,更加认为违法风险小,给能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加大“法码”。
(五)科技进步的对食品安全的负面影响。
科技的进步促进生产,促进技术革新,研发出更为先进的产品,而不良厂家、商家乃至饲养者、小作坊主等主体为达到营利最大值或差价最大值,利用其中有毒有害的化学产品等作
为替代物或手段物,如给猪喂“瘦肉精”这类激素性化学产品,使猪身上的脂肪变成精肉,满
足了两大要求:
满足消费者喜欢“瘦肉多肥肉少”的要求;
满足了销售者赚取更大利益的要求。
但人若食用此类猪肉会给人体带去极大刺激与伤害乃至致命,对科技产品的不正当利用给各
地区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带去了极大负面影响。
另外,个别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还达不能准
确化验出食品中存有的有毒有害物质。
今年,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指出,中国地沟油尚无
检测方法,将向社会征集检测方法。
暴露出当前食品检验检测化验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给食品
安全留下了安全隐患。
(六)执法部门执法滞后。
在区“瘦肉精”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前,“瘦肉精”等食品安全
问题已然存在,对食品安全的滞后性处理与食品问题长期活跃蔓延于世形成强烈比照,执法
总在违法之后成为执法惯性。
这就要求执法部门提前收集、搜集线索,尽早出击,在危险危害
态势处于初级或苗头状态就加以防范与治理,不能放任有毒有害食品势头继续蔓延乃至上升
到灾难时,才重视,才采取行动,否则,就难以弥补所造成的伤害与损失。
(七)办案范围广很难顾及到位。
对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管辖范围与内容广,办案基数
大,所以,对于食品安全领域就有很难顾及到位,把大量办案精力全部投入到食品领域的违法
犯罪中去,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只能顾及到部分发现的违法主体加以处罚或移送公安、检察机
关,但总体上来说,对食品问题的打击力度有待提高。
(八)各食品监督部门间缺乏密切往来的业务联系。
由于要食品安全协调部门的工作职能发挥空间较大,单个部门的社会影响力、震慑力、感召力显然不及部门合力营造出厚重感的
综合效果,加上各行政部门间业务往来稀疏,在联合执法长效合力机制上很少攥紧拳头,大拳
出击。
就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而言,需要合力组织带有厚重感的综合力量,加强彼此间的业务往来、交流,进而合力为开展工作进行充分全面的商议准备。
在没有政府牵头的前提下,各部
门之间应密切联系,都主动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不把安全问题升级到政府、
社会高度重视后,由政府牵头才开始行动。
三、建立健全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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