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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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部门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电力、水业、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适用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围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围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的区级处置能力的,或发生多灾种的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以及需要配合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的区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的作用。
(4)依法规,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联动处置。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置资源,实行全市统一接警,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联动处置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应对Ⅲ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规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也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依据。
主要是市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区、镇(街)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是区、镇(街)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区、镇(街)应急预案由区、镇(街)政府制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力、水业等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较大规模的集会、民俗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定。
以上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级建立网络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和职责
2.1领导
市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最高行政领导。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3工作
市应急委下设5个应急指挥:
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三防”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各应急指挥的主要职责:
按照市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应急指挥的各项应急措施。
2.4地方
各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本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工作,其办事、工作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区情况制定。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的区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按照市应急委的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应急委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
2.6专家组
市应急办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根据我市实际,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成立若干专业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研判和评估决策的建议。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现和监测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电子政务专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在未实现网上预测预警之前,继续沿用现有紧急信息报送制度。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地的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上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事件发生及其先期处置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需上报省政府的,市应急办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书面向省应急办报告。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和部门。
3.2.2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市社会抢险救援应急联动机制。
市110指挥中心除承担日常接处警工作外,作为受理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平台,履行应急先期指挥调度和处置的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抢险救援资源和力量,采取先期处置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应急办及相关领导报告现场先期处置的情况。
各应急指挥在各自职责围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政府负有进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有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3.2.3应急响应
3.2.3.1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2.3.2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2.3.3区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3.2.3.4市应急响应
市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围和可控性,对市政府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应急委的指示采取对策。
3.2.3.5专项预案应急响应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预案领导小组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的区和市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确保组织、人员、装备、物资和措施到位。
3.2.3.6扩大应急响应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指挥必须及时调动后备力量增援;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响应,请求人员、装备和各类物资增援。
3.2.4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预案未启动前,最先到达现场的抢险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先到,谁指挥”的原则实行先期处置,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应急办,现场的指挥权适时实行层级移交。
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
3.2.5紧急状态发布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予以撤消。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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