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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魂是“勇创一流,永不满足”;
校风是“团结务实,开拓创新”;
教风是“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学风是“勤奋多思,严谨求实”。
第五条
学校的校园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进入校园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理念是创造适合师生发展的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八条
办学目标是基础扎实、特色鲜明、素质全面、管理规范。
学校办学以绿色教育、艺术教育为特色,通过开展特色教育活动来优化学生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有特长的学生。
第三章
办学基本情况
第九条
泗水县中册小学是一所国有公办,全额拨款的学校,现已成为中册教育乃至全县教育的一面旗帜。
第十条
学校全日制学制是六年,办学规模是15个教学班。
学校占地面积为97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700平方米。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依据国家教育部精神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二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强化德育工作,在学生中进行弘扬民族精神教育,诚信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德素质。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教学课时数,严禁随意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创造、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学会生存。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要依据《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礼仪常规》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和养成训练。
第十六条
以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指导教学工作。
建立民主、平等、和谐、共进的师生关系。
因材施教,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不让一个学生掉队。
第十七条
各科教学要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学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学习和推广教科研成果。
学校对在教改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教师给予重奖。
第十八条
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
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公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学生的课外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以动手实践为主,要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
第十九条
按县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购买、使用教材。
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各种学具等,坚决抵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学生推销的各种物品。
第二十条
正常开展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由校长决定、报区教育局批准并备案;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秋游或其它校外社会活动,应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要不断改革考试办法,运用科学方法评价教学质量。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校长、教导主任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积极参加听课、评课和教学研究、教科研活动,及时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十三条
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趣、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专用教室和教具的管理作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其效益。
各专用教室负责人要千方百计提高使用率,并认真作好使用、维修记录,教师备课要备好教室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二十六条
加强社区教育,注意与校外活动机构的联系;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评奖活动,要按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主动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捐助性活动要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避免形成攀比捐助的行为。
第五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它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支部大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干部。
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依照教育方针和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与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密切配合,做好教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有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作,评议、审议和监督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的工作情况、学校的重大决策、师生有关的福利问题等。
第三十二条
教导处设教导主任一名,副教导主任一名,并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及管理工作。
教导处负责管理各教研组长、备课组长。
第三十三条
教科室设主任一名,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学校的课题组长和兼职教科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大队辅导员一名,负责学校少先队工作,安排、指导中队辅导员开展中队主题活动。
协助教导处做好学生德育工作等。
第三十五条
总务处设主任一名,总务主任负责学校的后勤工作及安全保卫工作。
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协助校长当好家、理好财。
第三十六条
政教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政教处主任是学校教育活动中德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学校的校风建设和学生制度化管理,负责组织学校德育教育活动和班主任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年级设年级组长一名。
年级组长对级部工作全面负责,带领全年级教师按时完成学校部署的各项任务,同时起到本年级教师与学校行政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全面及时的公开需要的事项。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本地段常住户籍所有符合入学条件(年满六周岁等)的儿童实施就近免试入学,招收为一年级新生。
借读生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入学权利。
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学位,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一经入学新生,学校将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由学校将学生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由《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转入转出均严格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一律不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应先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市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学校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
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编入相应年级。
第四十五条
依据有关规定,学生一律实施随班升级,不得自行要求留级。
第四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及心理素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学有特长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以批评教育,并在心理上给予健康的辅导。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施六年制毕业制度。
学生德智体和心理等各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完全由国家拨发。
学校经费用于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各类支出项目,学校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安排意见及申请经费支持,学校可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二条
除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学校一律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依法管理财会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产管理实行专人主管,分层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负责制。
学校财产每年由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一次核对,核对结果报告校长审核。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重大项目支出要经教代会审议,项目结束后,进行支出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有步骤、有计划地合理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保养、美化、绿化校园,逐步实现“学园、乐园、花园”的校园建设目标。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七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学校卫生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五十八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落实每周0.5课时健康教育时间,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同时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规定,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
第六十条
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增强环境意识,评选“绿色小天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资料档案,要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师要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因教师失职造成的体伤事故,要追究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大队部每学年定期进行普法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并坚持做好普法、防火、安全、教育档案工作。
第九章
附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自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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