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背诵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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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司法解释:
摁手印有同等效力)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特别注意期房预售合同)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
缔约人双方未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于合同订立,成立,被撤销的各个时间段
赔偿的范围应具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1、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3、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格式条款的无效
1、合同无效的情况
2、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无效。
合同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存在一定争议)
五、标的确定和可能
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必须有意思表示成立了合同
行为与其效果意思不一直
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致
因为表意人对合同重大事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的误解,使自己在结果上遭受重大不利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四)法律效力——变更或解除合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的保全
代位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应行使且能行使)
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的都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司法解释)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抚养、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请求权)
代位权行使费用负担:
由债务人负担
但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如放弃到期债权。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保证人
要求: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限制: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在此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除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以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违法、违章建筑物。
抵押登记问题
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1)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4)可以抵押的动产抵押。
原则——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1)登记优于未登记;
(2)登记有先后顺序的,按先后顺序清偿;
同时登记,按债权比例。
(3)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和质押、留置并存: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权利质押
书面合同+交付/登记
1)债权: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权出质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
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1、单据: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生效
2、票据、公司债券质押——无“质押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基金份额、上市公司股票、知识产权权利出质——登记生效。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5、应收账款——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合同终止的原因
1、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其他
合同终止的效力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
2、债的担保以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3、负债字据的返还
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5、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法定抵充。
司法解释抵充顺序:
(1)到期的或首先到期的优先
(2)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优先
(3)担保数额相同的,对债务人属于负担最重的优先
(4)负担相同的,按到期先后顺序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
法定解除:
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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