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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吾所谓道、德云者,合仁与义言之也,天下之公言也。
”所谓“定名”就是概念的特定内容,所谓“虚位”就是概念的抽象形式,这样说来,“仁义”就是“道德”这个概念的实质内容,儒家所言之道德实质上就是指仁义。
在中国人的口头言语中也有一个常常连用的辞叫“仁义道德”,这也表明仁义在儒家道德中的核心地位,以至于它们成为同位概念和可以互相替代的辞。
那么,仁与义又是什么关系呢?
是两种不同质的伦理精神和根源呢?
还是同质的呢?
在《孟子》中记载了战国时期孟子和告子关于仁义内外的辩论,在孟子看来,显然仁义是同质的,都是人的一种道德情感、主体道德精神和道德品质,因此二者皆是从人性之内产生的,而在告子看来,仁与义则是两种内外不同的异质的伦理精神,因此,它们的根源与基础是内外不同的。
在思想史上,似乎大家都以孟子观点为正统观点。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发掘出郭店楚简这种被认为是在孔孟之间的早期儒家文献之后,人们才发现,主张仁内义外的观点,不仅有告子、管子、墨家,而且在儒家内部还有人主张仁内义外的观点。
这使人们对这一问题又产生了新的学术兴趣,有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又进行了较多的研究,那么,历史上这场仁义内外的争论究竟是如何的?
自楚简发现后学者们的研究又取得了哪些成果?
这个内外之辨究竟其“内外”的含义和所指是什么?
通过这种内外之辨并在此基础上反思这种辩论对于我们的现代道德思维和道德建设有什么启发和意义?
本文愿就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
一
首先让我们来看《孟子》一书对这场辩论的记载和转述:
在《孟子·
告子上》第四章中集中记载了这个辩论:
“告子曰:
‘食色,性也。
仁,内也,非外也;
义,外也,非内也。
’”开始的这句话可以说鲜明的陈述了告子仁内义外的观点。
接着孟子问其为什么?
告子的回答和论证有两点:
“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
犹彼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
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告子第一点是说,义的伦理实质是敬长,而这种敬长的伦理要求是由彼长于我这个客观的事实决定的,就像白之所以为白也是由事物具有白这种客观属性决定的。
这一论证肯定了义不同于仁的客观性。
第二个论证则以家国内外之别进一步论证了仁内义外的观点,仁的实质在于亲亲之爱的情感,因此,我爱我弟,而不爱秦人之弟,这是很自然的仁的情感,因此是内在的,而敬长作为义的实质,不仅尊敬秦人之长,也尊敬我之长,这恰恰皆是基于幼必尊“长”的人类客观伦理要求。
孟子的反驳是,对第一点,他诘难说,白马的白和白人的白没什么不同,那么,怜惜老马和尊敬老人难道也没有什么不同吗?
他对第二点的辩驳说,喜欢吃秦国人的烤肉,和喜欢吃自己的烤肉没什么不同,事物也有这种情况,那么,喜欢吃烤肉的心也是外在的吗?
有的学者认为:
由于《孟子》对这场辩论的“记录文本是由孟子弟子整理的,所以每场论争都让孟子出尽风头,而告子的议论,总给人以未畅欲言的感觉,以至于影响到对其思想的了解,引发出一些错误的判断。
”[1]而在我看来,从《孟子》的这章记载来看,倒是告子的观点十分明晰,而孟子的反驳可以说是偷换概念和软弱无力,告子在说人类伦理关系之长幼尊卑,孟子怎么一下子就说老马之长与老人之长,这不是胡搅蛮缠吗?
在第二辩中人家在说敬长之客观性和普遍性,孟子怎么又一下子去说吃肉之口腹之欲的内与外了?
这除了体现孟子的强辞夺理的好辩本性外,并没有说出什么充足的反驳理由吗?
当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没有人敢说亚圣是胡搅蛮缠了!
虽然在这段辩论的记载中,在我看来,孟子的驳论实际上是无力的,但《孟子》全书中所体现出的孟子坚持仁义皆是由人内心产生,是人固有的道德情感,这种观点则是鲜明的。
孟子认为告子“未尝知义”而他的弟子孟季子、公都子皆知“义,内也”他还说: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
”也就是说孟子所说的“义”是将外在之宜化为一种内心的道德情感,成为内心之宜。
那么,楚简文献发现后,学术界取得了哪些学术共识?
又有哪些不同认识呢?
我想取得的共识就是,楚简的确主张仁内义外的观点,但对于这个内外的含义理解不同。
内外是指仁和义是分别形成于人心内外呢?
还是应用于家族的门内门外?
还是这两层意思都有?
那么告子的内外又是那层意思或者说别有它意?
庞朴先生认为:
后人对孟告之辨的误解也是在于从仁义的发生学意义上看这个问题的,其实,这是一种误判,告子所持的仁内义外说,不是说仁出于内心,义起于外物,不属于道德发生论的范畴,而只是叙说了仁义的施行范围之别。
李景林先生则认为“郭简《六德》篇的‘仁内义外说’,说的是家族内外治理方法上的区别;
告子所持‘仁内义外说’,则是由人的情感生活与道德普遍性之割裂,而引生一人性‘白板论’。
二者在理论内容上根本无关。
在对待郭店仁内义外的理解上他也是持和庞朴先生大致相同的看法,即这个内外是指仁义的适用范围和治道的范围不同。
还有学者如北京大学的王博则认为郭店楚简中的仁内义外两种含义兼有,“《六德》是集中在仁义和门内门外的关系上,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
王博进而认为,告子所说的内外是指“我”之内外,而不是“性”之内外,“仁内”是指“仁”的依据是我之内的因素。
相应的,“外”也就是“我之外”,“义外”是指“义”的基础是我之外的因素。
告子“仁内义外”的主张,显然是由于看到了仁和义的区别,“爱”和“敬”的不同,所以力图对其发生的基础进行说明。
按照《庄子·
天下篇》“以仁为恩,以义为理”的说法,仁实际上是偏重在情的方面,义则侧重在理的方面。
这与《礼记·
丧服四制》“恩者,仁也;
理者,义也”的说法是一致的。
早期儒家的看法,情的基础当然是人,而理的基础则是道,这就是《语丛一》中所说的“仁生于人,义生于道”。
而“道”显然是在人性之外,从这个意义上说,告子“义外”的说法是由来有自的。
告子的“仁内义外”之说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把善理解为性之外的东西。
这无疑和孟子的性善论正相反对,也是孟子不遗余力批评告子的主要原因。
也就是说孟告之辨的实质是认为道德的价值渊泉是人性之内还在外在之“道”。
围绕着“仁内义外”进行的讨论,实际上体现了古人对道德价值根据的探讨和努力。
关于仁义内外之辨的内外之含义恐怕是“人性之内外”、“门”内门外、“我”之内外的三种含义都有,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都有其意义,另外,儒家除了有思孟学派的仁义皆内的观点,还有仁内义外的观点,这两种观点是对道德的根源和基础的不同探索,我们应该重新反思其地位和作用。
二
那么,郭店楚简中的“仁内义外”思想之内外究竟何指?
我不想更多的引证和讨论文献,仅引三条来讨论,
《六德》:
“仁,内也。
义,外也。
礼乐,共也。
内立父子夫也,外立君臣妇也。
……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
”
《尊德性》:
“仁为可亲也;
义为可尊也。
《语丛一》:
“仁生于人,义生于道,或生于内,或生于外。
在我看来,人心内外和门内门外两层意思都有,而且缺一不可,人心内外是就这两种道德的人性根源和基础来说的,门内门外是就这两种道德的运用范围来说的,正因为这两种道德是根源与基础不同的两种异质的道德精神渊薮,因此才会有不同的使用范围。
”这一条明确表明了仁与义的道德精神实质的不同。
仁是一种亲亲之情基础上的爱人之心,义则是对社会尊卑伦理秩序的尊敬和维护的义理和规范。
楚简《性自命出》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说法:
“义,群善之蕝也。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义是聚集善的标尺。
通俗地说,合于义的就是善的,不合于义的就是不善的,因此,善与不善,就在于看其是否合乎义,而和仁无关。
《吕氏春秋·
有始览·
听言》曰:
“善不善本于义,不于爱”,把“义”作为道德的根本原理,而且表示这种原理和“爱”即仁是不同的。
《礼记·
丧服四制》曰:
“恩者,仁也;
理者,义也;
节者,礼也;
权者,知也。
仁义礼知,人道具矣。
”很明显,在古代一般思想者的心目中,“义”和“仁”的一个关键区别是,“仁”出于自然的感情,“义”为具有客观性的道理,两者都是道德意识与行动的重要基础。
”这一条则明确指出了仁生于人心或人性之内;
而义生于道外。
正因为仁是亲亲之爱这种感情及其推扩,因此,它必然是产生于人心之内,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感情,而义,则代表着一种客观的事物之宜,事物之理,这种“宜”和“理”就是规律,就是道,它是外在于人的主观感情的,对人的主体、主观感情也有一定的约束和裁断功能。
仁是人的情感,义是理性甚至是社会理性,是规律和天道,这两种不同质的伦理精神只能产生于人心之内外。
诚如荀子所说“仁者爱人,义者循理。
正是因为它们的不同质,使他们在使用的范围上也不同,由于家庭家族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血缘亲情关系基础上的,因此,“门内之治恩掩义”,而门外之君臣政治关系还是其它社会关系,却都遵循着尊卑等级或天下公义的客观普遍之理,而不能也不允许以私害公,因此“门外之治义斩恩。
”也就是说,仁爱之伦理感情主要适用于家庭家族之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仁就没有向社会推扩的可能性,义则是家族外社会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客观义理和规范,在政治与社会关系主要要以义来处理彼此的关系,而不能以主观性的仁的私情而害公义。
由于家族关系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其联系纽带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因此,家庭成员的伦理关系自然是情高于理,仁重于义的。
而在家庭之外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由于没有血缘亲情的纽带,因此处理这种社会关系必须建立在客观的道理、公义的基础上,而不能因私化公,因情废理,仁而不义。
从人我之内外来看,我为内,人为外,仁虽生于我心,其道德方向却是指向爱人安人的,而义虽产生于客观的人伦秩序中,但其道德作用的方向却是用以正我的即要求主体的人要自觉恪守一定人伦秩序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达到“正我”的作用。
这正如董仲舒所说:
“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
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
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
仁主人,义主我。
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
”董仲舒的这种观点很好的说明了仁与义发挥道德作用的趋向与功能。
而仁义两种道德发挥作用的这种特点即根源于人之内外,而作用于人之相反内外,这正好体现出道德发挥作用的主客体、人际之间的交互作用。
从总体上看,我认为儒家以楚简文献为代表的仁内义外的观点,在道德根源与基础问题上注重从内与外两个方面探寻,这符合人类道德生活的实际,道德不仅是“德”而且是“道”,“道”表明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规范规矩,必具有客观的、普遍的特性。
而德必然是某种化客观为主观的自觉、心性、情感、品质和境界,这就是化道为德的过程,以德践道的过程。
仁内义外的观点不仅指出了道德的这两个价值根源和基础,而且还分析了这两种道德在中国传统家族社会的“门内门外”使用范围和重点之不同,从应用的角度,也符合中国传统道德生活的实际并对其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后儒董仲舒还注意到了仁与义发生作用的方向和性质也是有其不同特点的,这都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思孟学派的仁义内在说,曾经长期以来被看作是儒家的正统思想,不可否认,这种理论对于凸现人的道德主体性和自觉性,功不可没。
从义的根源和本质的角度看,我们说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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