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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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
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第六条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内,取得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
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内,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
目录执行。
第七条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外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应将从事检测
检验的项目告知自治区安监局及检测检验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区安监局,并接受自治区各级安监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乙级资质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在编人数不少于20人,且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八)取得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包括:
(一)申请机构概况;
(二)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三)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四)申请机构特殊信息;
(五)申请书附表,包括:
1.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2.申请批准的授权签字人一览表;
3.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4.申请机构在编人员一览表;
5.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6.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7.参加能力验证/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一览表;
8.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申请表(变更时填报)
(六)随申请书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框图;
3.
m);
工作场地平面图(标明尺寸,单位:
4.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5.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6.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7.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8.在编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检测检验人员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检验人员简历;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9.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评估报告复印件及计量检定证复印件;
10.办公、检测检验场地证明文件。
11.其他资料,包括:
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租用设备协议、已取得国家、自治区实验室或其它检测检验资质的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材料。
(七)申请单位声明。
(八)申请机构所在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推荐书。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1式3份并报电子版一份;
三)提供文件的打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白色复印
纸,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提供彩色扫描件,并加盖申请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向自治区安监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自治区安监局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形式审查工作,并填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符合性审查意见表》(附件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附件3),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经符合性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治区安监局不予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发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经符合性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需要补充的,自治区安监局向申请机构发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见附件6),写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请机构补齐资料并符合要求后,自治区安监局向申请机构出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受理通
知书》
(三)自治区安监局受理后,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接到相关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局资质审批处室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见附件7)。
局资质审批处室收到相关处室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从国家安监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专家,组成现场核查评审小组,按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准则、细则、规则、指南、工作文件等规范性文件,对申请机构申请范围的技术能力、授权签字人、管理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符合要求的,形成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核查评审小组书面向申请机构提出整改或完善意见,申请机构完成整改,现场核查评审小组验收合格后,形成评审报告。
(四)自治区安监局在接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评审报告结果,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不予认定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不予认定书》(附件8),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五)自治区安监局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六)自治区安监局对申请乙级资质机构自批准之日起
30日内,向国家安监总局上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备案表》(附件9)进行备案。
第二节区外甲级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业务的告知第十三条自治区境外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在自治区境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实行告知制度,自治区境外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在自治区从事检测检验时应向自治区安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告知书》;
(附件10)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检测检验人员能力证明;
(五)检测检验工作主要业绩表;
(六)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项目明细表。
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1式1份并报电子版一份。
第十四条自治区安监局将境外甲级检测检验机构拟在自治区开展检测检验业务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网上公告。
同时,书面告知检测检验项目所在地盟市安监局,并由盟市、旗县区安监局对其检测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资质的增项变更
第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
(一)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提出增项申请,业务范围调整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二)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应当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乙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提出增项、变更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换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对于原批准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可以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不在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检测检验机构,其检测检验资质应当依据本
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八条自治区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
签字事项。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九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在批准的资质业务范围内,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一)检测检验机构承担检测检验项目时,应当向委托
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检测检验合同,明确检测检验对象、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检测检验机构与被检测检验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
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故意贬低、诋毁其它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
(三)不得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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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检测 机构 管理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