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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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⒐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甲方的义务:
⒈遵守华邦·
世家花园业主临时治理规约,履行华邦·
世家花园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协议;
⒉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⒊对乙方的合法经营和治理给予支持和配合;
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分摊水、电等相关费用;
⒍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乙方,并办理装修手续,遵守小区装修治理规定;
⒎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缘故确需合理使用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⒏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⒐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
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治理;
⒉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治理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治理服务的便利猎取不当利益;
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关于拖欠物业服务费将通过协商,直至通过法律渠道及其他方式催收、催缴;
⒋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区服务治理规定的行为;
⒌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治理制度、编制物业治理方案,年度治理打算、年度维修养护打算、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⒍乙方可托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治理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治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⒎法律法规给予乙方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⒈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共用部位维修保养及物业治理其他服务;
⒊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⒋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物业治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治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治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⒈小区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⒉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四、秩序维护
⒈检查、询问大门出入的各类情况;
⒉巡查;
⒊报警、监控;
⒋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公共秩序治理,协查各种违法案件。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⒈限速、限重,保持道路畅通;
⒉禁鸣,保持小区安静;
⒊按规定停放车辆;
⒋外来车辆及泊位治理。
六、房屋装饰装修治理
按照建设部《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方法》及华邦·
世家花园《装修治理方法》对业主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治理。
七、消防治理
⒈消防器材治理;
⒉易燃品治理;
⒊义务消防。
八、公共绿化
⒈修剪、浇灌、施肥等绿化养护,保证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
⒉清理公共绿地;
⒊除虫和必要的补种;
⒋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九、档案治理
⒈业主资料治理;
⒉共用设施设备资料治理。
十、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托付性的特约服务
第三条物业治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⒈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⒉严格操纵安装有损房屋外立面的一切设施设备。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治理
⒈设备运行正常;
⒉定期维护保养;
⒊专人维护保养。
⒈环境整洁、无污染;
⒉垃圾日产日清。
四、绿化
⒈养护得当,定期修剪;
⒉美观协调。
⒈畅通有序;
⒉停放整齐。
六、秩序维护
⒈协助公安机关力争减少和降低治安事件的发生;
⒉统一着装,门岗24小时值勤,巡逻岗定时巡逻;
⒊严格门岗进出制度。
第四条物业治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甲方交纳费用周期:
每半年预收一次;
每次交纳费用时刻:
该半年第1个月的上旬。
二、物业治理费从开发商通知业主入伙之日起开始向乙方交纳。
三、在巢湖市物价局正式核准本物业区治理服务费之前,前期物业治理费暂定(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高层住宅: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1.20_元;
商业用房: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2.50__元;
公共能耗费(包括共用照明、电梯、水泵等运行发生的费用,景观用水的费用)应独立计量核算,依照实际消耗由乙方向业主分摊。
公共能耗费实行预收制,每户每年预交300元,次年结算后,多余部分顺延,不足部分业主补交。
乙方向业主收取装修期间电梯维护费每户150元,用于装修期间的电梯保养和维护。
四、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治理服务费用仍由甲方交纳。
五、甲方物业转移或灭失的,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场地费(本小区只能停放蓝牌或黑牌的车辆,其他车辆禁止停放在小区)
⒈汽车:
车位100元/月/辆
⒉汽车(临时停放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按以下标准收取):
车型
白天停车(6:
00——20:
00)
夜间停车(20:
00——次日6:
4小时内(含4小时)
4小时以上
中小型车
5元
10元
⒊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的收费标准:
自行车:
4元/月;
电动车30元/月(含充电费);
摩托车15元/月;
4.假如市物价局有新的标准出台,执行新标准。
小区仅对购买或停放车辆者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和保险责任。
如车主有专门保管或保险要求,可与物业另行协商拟定收费标准及签署协议。
二、关于居民(或商业)用水、用电及排水费的收费标准,均按市物价局最新文件规定收取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托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
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治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保险
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治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治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多收、乱收的费用及利息。
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刻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交纳滞纳金。
五、双方约定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2、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有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3、因本合同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4、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有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5、甲方、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6、因延迟交付物业治理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7、因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8、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签订保管合同的,不在此限;
9、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第九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如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签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治理合同生效时止。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单元号:
栋号
年月日
华邦·
世家花园临时治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物业治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差不多情况
第四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屋面天沟、内天井等;
2、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奶报箱、智能化设施、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治理用房等。
第五条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依照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车库;
2、会所;
3、幼儿园;
4、人防工程;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阻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爱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专门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治理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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