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及各地城乡文化消费预期增长测算至应然增长差距检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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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必须从增强“内生动力”中拓展出来,更应当落实在自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之上。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数据事实检测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统计国家标准实施迄今刚好十个年头,各地纷纷上演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追逐”实际已成为“GDP崇拜”的一个新生变种。
我国以往计划经济“供给制”残余尚存,各级政府仍按惯性依此行事,似乎完成生产供给“计划”足矣,所谓需求不过在“计划”供给配额之内,至于扩大文化消费需求“内生动力”的或然增长目标和应然增长目标并未考虑。
这显然严重不适应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文化产业有必要转变发展方式。
全国文化生产供给与城乡文化消费需求关系变动态势见图1。
图1全国文化生产供给与城乡文化消费需求关系变动态势
在我国统计制度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由此得出“文化产业增加值”不限于“文化产业”生产,也包含“文化事业”生产,或许称之为“文化生产增加值”更为合适。
因此,图1同时列出全国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固定资产投资,文化体育与传媒公共财政支出两项数据(均出自《中国统计年鉴》),这些都是文化生产供给的重要方面。
可以看到,2004~2014年,文化总产值年均增长21.41%,文化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3.10%,公共文化投入年均增长16.45%,全都远远高于文化总消费年均增长的12.94%。
全国文化生产供给与文化消费需求之间的增长失衡不难看出。
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年、2012年两版国家统计标准及其公布的数据,全国文化产值比(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占GDP总量的比重)由2004年的2.15%提高为2014年的3.76%;
同期,居民文化消费率(由“居民消费率”推导而来,即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总量与GDP总量的比例)由2.75%降低为2.34%,2012年以来略有回升。
文化产值比与文化消费率历年动态曲线构成明显的“剪刀差”关系,其相关系数为-0.5371。
对此可以简单理解为,文化产值比历年稳步上升,文化消费率却在53.71%程度上逆向下降,文化供需增长形成逆向互动关系。
显然,在中国文化产业的生产供给与消费需求之间,尚未形成正常、健康、稳定的供需协调增长关系。
长此以往,要么文化消费需求增长难以支撑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要么文化产业增长失去满足文化消费需求的目的而自身成为一种空虚目标。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联系,本项检测提取出三对关键性的数据组,构成从经济增长到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增进的完整而简明的数据关系链:
全国及各地人均产值增长—居民人均收入增高—人均非文消费增加而占收入比重降低,反转演算即人均非文消费剩余增多—人均文化消费增进。
由此可以揭示全国及各地人均产值增长—居民人均收入增高—人均非文消费占收入比重降低—人均非文消费剩余增大—人均文化消费增进之间的关系。
这是本项研究独创的一种分析思路和检测方法,涉及多重增长协调性状况。
(1)人均收入与人均产值比作为“民生基础系数”,检验“国民总收入”与居民收入的关系;
(2)人均非文消费占人均收入比作为“民生消费系数”,检验居民收入与“必需”的非文消费的关系;
(3)人均文化消费与人均非文消费剩余比作为“文化需求系数”,检验居民“必需消费”之外余钱与“非必需”的文化消费的关系。
特别是其中后两项比值关系分析,为本项研究从“中国现实”出发的独到构思设计,没有以往的研究经验和现成数据可供参照。
于是在本文里,全国及各地的既往事实就成了“第一手”参考依据,以既往年度三项比值的历年最佳值作为一种应然参考值,追求各自近期曾经实现了的“目标”,这样一种期待显得更加切合实际。
“城乡比”倒数演算和“地区差”指标演算更是本项研究评价别出心裁的独创方法,用以检测全国及各地民生基础层面、民生消费层面、文化需求层面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发展缺陷”。
鉴于全国31个省域之间差异极大,基于各省域数值的“地区差”指标演算极其复杂,最后将采用简便方式测算相关应然增长目标。
二民生基础增长的协调性、均衡性检测
在本项研究中,居民人均收入与人均产值的比值设定为“民生基础系数”。
“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首先就具体落实在居民收入之上。
这是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检测,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需求”得以满足的基础。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现行统计制度以“国内生产总值”(英文简称“GDP”,中文可简称“产值”)来体现经济总量。
“国内生产总值”再加上国外净要素收入,就构成“国民总收入”。
“国民总收入”原称“国民生产总值”,即我国以往统计制度长期使用的“GNP”。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历年国外净要素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极低,以《中国统计年鉴》2015年卷校正数据来看,2008年仅为0.62%,2009年以来甚至为微小负值,只好忽略不计。
这样看来,“国内生产总值”是构成“国民总收入”的主要部分,于是不妨将居民人均收入与人均产值的关系近似地类比为居民收入与“国民总收入”的关系。
同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分地区经济统计数据只有作为“国内生产总值”分解的“地区生产总值”,而无“国民总收入”的地区分解数据。
本项研究把“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国民总收入”的相近替代数据看待,相关演算就可以推演至各地。
这就是设定居民人均收入与人均产值的比值为“民生基础系数”的数据依据和技术原因。
这一“民生基础系数”以数值大为佳,直接反映“初次分配”基本情况。
本文以此检验经济增长带动居民收入增长的历年变动状况,并提取1994年以来历年最佳比值,作为推演测算所依的应然参考值。
“国民总收入”分配是决定居民收入的基本前提,而居民收入又是民生消费与文化民生消费的直接基础。
离开以产值增长来体现的经济发展,自然就谈不上以居民收入增多来体现的最基本的民生增进;
离开居民收入增长,民生消费需求与文化民生消费需求提升也就无从谈起。
所以,这一项指标分析是本项研究逐步向下推演测算的逻辑基点。
(一)民生基础系数的增长协调性检测
2014年各地城乡居民收入与产值比对比见图2。
图2直观体现出全国及各地人均产值与城乡人均收入的比值关系,以及各地产值和城乡收入人均数值的大小比例差异。
图22014年各地城乡居民收入与产值比对比
2014年,全国产值人均值为46628.51元,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为20167.12元,城乡居民收入与产值比为43.25%。
这就是说,国民总收入(以产值为其近似值)中仅有43.25%成为“居民部门”的劳动所得,其余部分则成为“政府部门”的税收和“企业部门”的利润。
根据本项检测体系的后台演算数据库筛查,1994~2014年,全国民生基础系数即城乡居民收入与产值比的历年最高(最佳)值为1999年的47.94%。
现有实际比值低于最佳值4.69个百分点,“协调增长”差距明显扩大。
如果能够保持民生基础系数这一最佳比值,那么2014年全国城乡人均收入应达到22355.88元,高出现有实际值10.85%。
按照本项检测体系所设置的指标及其方法进行检验,这就是20年以来全国经济增长带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高保持既有“协调增长”的“应然差距”。
各省域依此类推。
各地产值数据直接体现了不同省域间经济增长的差异。
14个省域产值人均值高于全国人均值,按人均值高低依次为天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内蒙古、辽宁、福建、广东、山东、吉林、重庆、湖北、陕西;
17个省域产值人均值低于全国人均值,按人均值高低依次为宁夏、新疆、湖南、河北、青海、黑龙江、海南、河南、四川、山西、江西、安徽、广西、西藏、云南、贵州、甘肃。
其中,天津产值人均值处于首位,甘肃产值人均值处于末位。
设全国人均值为1来检测,天津为2.2568,甘肃为0.5669。
天津高于1的部分为1.2568,甘肃低于1的部分为0.4331,皆为与全国平均值的绝对偏差值,这其实就是此项数值的地区差指数演算基础。
鉴于城乡比、地区差两项指数值差异细微,文中取4位小数表达,后同不再重述。
各地城乡居民收入数据可以反映不同省域间基础民生增进的差异。
10个省域城乡收入人均值高于全国人均值,按人均值高低依次为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广东、福建、辽宁、山东、内蒙古;
21个省域城乡收入人均值低于全国人均值,按人均值高低依次为重庆、湖北、湖南、吉林、海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北、山西、宁夏、陕西、四川、河南、广西、新疆、青海、云南、贵州、甘肃、西藏。
其中,上海城乡收入人均值处于首位,西藏城乡收入人均值处于末位。
设全国人均值为1来检测,上海为2.2792,西藏为0.5321。
检测各地城乡居民收入与产值(国民收入近似值)的比值关系,就可以看出不同省域间经济增长带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高的协调效应。
14个省域城乡收入与产值比高于全国总体比值,按比值高低依次为云南、安徽、江西、上海、山西、广西、贵州、甘肃、海南、四川、浙江、北京、黑龙江、湖南;
17个省域城乡收入与产值比低于全国总体比值,按比值高低依次为河南、河北、广东、湖北、重庆、宁夏、新疆、福建、西藏、青海、辽宁、吉林、山东、陕西、江苏、内蒙古、天津。
其中,云南此项比值处于首位,高出全国总体比值7.26个百分点;
天津此项比值处于末位,低于全国总体比值15.85个百分点。
根据本项检测体系的后台演算数据库检验,2014年仅有北京、上海2个省域民生基础系数即城乡居民收入与产值的比值为1994年以来历年最佳(最高)值。
这意味着,其余省域在此项指标检测中存在着既有“协调增长”的“应然差距”。
在2014年此项比值指标检验存在差距的29个省域里,黑龙江检测差距最小,此项比值现有实际值低于历年最佳值1.90个百分点;
西藏检测差距最大,此项比值现有实际值低于历年最佳值44.34个百分点。
(二)民生基础层面的增长均衡性检测
2014年各地居民人均收入城乡比、地区差对比见图3。
图3直观体现了全国及各地城乡之间人均收入的倍差比值关系、各地城镇和乡村收入人均数值的大小比例差异,并附城乡综合演算的人均收入地区差。
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人均值为28843.85元,乡村居民收入人均值为10488.88元,居民人均收入城乡比为2.7499。
这就是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人均值是乡村居民人均值的2.75倍。
依照本项研究评价独创的地区差距指标检测,同年,全国城乡人均收入地区差为1.2936。
这就是说,基于全国及各地城镇居民与乡村居民人均收入基础数据进行城乡综合演算,31个省域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与全国总体居民收入人均值之绝对偏差值的平均值为0.2936或29.36%。
图32014年各地居民人均收入城乡比、地区差对比
根据本项检测体系的后台演算数据库筛查,1994~2014年,全国民生基础层面即居民人均收入的城乡比历年最小(最佳)值为1997年的2.4689。
现有实际城乡比大于最佳值11.38%,“均衡增长”差距略微扩大。
如果能够在保持民生基础系数最佳比值的基础上,同时保持民生基础层面这一最小城乡比,那么2014年全国城镇人均收入应达到32869.18元,乡村人均收入应达到11952.67元,城乡综合演算人均收入应达到22981.56元,高出现有实际值13.96%。
按照本项检测体系所设置的指标及其方法进行检验,这就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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