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维物流现评网上公开内容重庆第六人民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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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维物流现评网上公开内容重庆第六人民医院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渝职防现评字〔2015〕第09号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
风险类别
严重
报告编制人
汪运
建设单位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戴斌
项目地理位置
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场调查人员
汪运、夏懋书
调查时间
2015.9.16
采样、检测人员
赵万江、杜航、宋云波等
采样检测时间
2015.9.22-24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戴斌
报告评审专家
陈新、雷勇、席刚、鲜莉、何长春
评审时间
2015.11.6
二、项目简介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长寿经济开发区,是于2004年4月26日由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储运公司整体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危险化学品和普通货物的仓储、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船舶洗舱、铁路专用线运输以及搬运、装卸、码头作业为一体的专业化物流公司。
公司下设铁路分公司、港务分公司、公路分公司、仓储分公司等单位和综合部、安技部、经营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从事公路、水路、铁路的货物运输业务及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三、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甲醇、乙酸甲酯、汽油、柴油、硫酸、乙酸、乙酸甲酯、煤尘、乙酸乙烯酯、氨、乙醇、盐酸、高锰酸钾、氢氧化钠、溴百里香酚蓝、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电焊弧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偶氮二异丁腈、对苯醌、聚乙烯醇、氢气、乙炔、三氯一氟甲烷、丙酮、乙酸正丁酯、油漆(苯系物)、乙酸乙酯、2,2’-偶氮二异丁腈、硝酸钠、硝酸钾、亚硝酸钠、过硫酸铵、次氯酸钙、三氯乙烯、对二苯酚、2-氨基乙醇、过氧化氢、过氧化氢叔丁基、硫酸钠、VAE乳液、其他粉尘(聚乙烯醇纤维粉尘)、高温、噪声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情况一览表
评价
单元
车间/岗位
接触人数
(人/班)
作业方式
接触
时间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港务分公司
危化品码头
化工1号趸船操作巡检工
5
操作巡检
0.5h/班
甲醇、乙酸甲酯、汽油、柴油、硫酸、乙酸、高温、噪声
化工3号趸船操作巡检工
5
操作巡检
3h/班
乙酸乙烯酯、甲醇、乙酸甲酯、高温、噪声
柴油趸船操作巡检工1
2
操作巡检
2h/班
柴油、噪声
浮吊1号趸船操作巡检工
2
操作巡检
2h/班
煤尘、噪声
浮吊2号趸船操作巡检工2
20
操作巡检
2h/班
噪声、高温、汽油、柴油、甲醇、乙酸乙烯酯、硫酸、乙酸
江边
罐区
江边罐区巡检工
4
巡检
2h/班
硫酸、甲醇、乙酸乙烯酯、乙酸甲酯、柴油、汽油、噪声、高温
乙酸甲酯汽车装车位
2
操作
2h/班
乙酸甲酯
江边罐区控制室工作人员
1
固定岗位
8h/班
——
硫酸卸车位操作工
1
操作
0.5h/班
硫酸
甲醇卸车位操作工
2
操作
0.5h/班
甲醇
铁路分公司
铁路
罐区
铁路罐区巡检工
2
操作
2.5h/班
氨、乙醇、柴油、汽油、噪声、高温
铁路罐区控制室工作人员
1
固定岗位
8h/班
——
新罐区
新罐区巡检工
1
操作
1.5h/班
甲醇、乙酸乙烯酯、高温
铁路装卸区
铁路装卸区操作工
3
操作
2.5h/班
乙酸乙烯酯、乙醇、甲醇、汽油、柴油、煤尘
化验室
8
操作
3h/班
盐酸、高锰酸钾、氢氧化钠、溴百里香酚蓝、柴油、汽油、乙醇、甲醇、乙酸乙烯酯
汽车装卸区
汽车装卸区装卸操作工
3
操作
3h/班
甲醇、乙酸乙烯酯、乙酸甲酯、氨
汽车装卸区控制室工作人员
1
固定岗位
8h/班
——
公路分公司
机修
中心
机修操作工
1
操作
1~2h/次
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电焊弧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仓储分公司
化工
仓库
仓库巡检工
13
巡检
1h/班
偶氮二异丁腈、对苯醌、聚乙烯醇、氢气、乙炔、三氯一氟甲烷、丙酮、乙酸正丁酯、油漆(苯系物)、乙酸乙酯、乙醇、2,2′-偶氮二异丁腈、硝酸钠、硝酸钾、亚硝酸钠、过硫酸铵、次氯酸钙、三氯乙烯、对二苯酚、2-氨基乙醇、氢氧化钠、过氧化氢、过氧化氢叔丁基
短纤
库房
库房巡检工
6
巡检
0.5h/班
其他粉尘(聚乙烯醇纤维粉尘)
芒硝
库房
库房巡检工
6
巡检
0.5h/班
硫酸钠
VAE库房
库房巡检工
6
巡检
0.5h/班
VAE乳液(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
注1:
柴油趸船加油业务由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出租给楚天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作业。
注2:
浮吊2号趸船洗船作业是由田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作业。
通过对生产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重点评价因子的综合分析,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甲醇、硫酸、乙酸甲酯、柴油、汽油、乙酸乙烯酯、氨、高温、噪声等。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统计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检测点数(个)
不符合点数(个)
符合率
物理因素
定点噪声
3
0
100%
个体噪声
2
0
100%
值班室噪声
3
0
100%
化学因素
甲醇
3
0
100%
硫酸
5
0
100%
乙酸甲酯
4
0
100%
氨
2
0
100%
合计
0
100%
备注:
1、重点评价因子中,柴油和汽油因国家尚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故未进行检测;
2、乙酸乙烯酯因无标准样品,故此次评价未进行检测。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4.1评价结论
职业卫生综合评价一览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评价结论
1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符合
2
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符合
3
职业病危害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符合
4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
符合
5
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符合
6
应急救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符合
7
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
基本
符合
9
职业健康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符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于交通运输、仓储业。
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可知,本项目储存和装卸的化学物质中氨为高毒物质;同时硫酸还是确定人类致癌物(G1),且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对人体危害性极大。
考虑到本项目生产过程有毒物质危害性较大,且有毒物质使用量较大、接触频次较高,如防护不当,发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较高。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和评估结果,并结合“分类目录”,本报告书确定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4.2评价建议
(1)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部分设备检修、电气检修、洗船、清罐、浮吊1号趸船卸煤作业、铁路装卸区清煤作业均为外包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将上述作业外包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如下管理工作:
①应对外包单位的资质、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进行考察,选择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
②与外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外包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件,并要求外包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这些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措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业。
③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对职业卫生职责进行详细规定,分清双方职责,最大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④外包作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特别是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外包单位制定并遵守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如检维修期间的焊接作业、储罐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密闭空间作业等。
⑤应向外包单位索取接触职业病危害上岗人员的体检资料。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办公区域和工作场所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可知,本项目港务分公司浮吊2号趸船洗船工接触的噪声8h等效声级介于80~85dB之间,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督促外包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2年对相关工人进行噪声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工人所在工作场所的噪声级和工人听力检查结果,对工人定期进行教育培训等,以有效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4)用人单位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之规定,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在取得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回执15日内,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网上申报。
(6)定期对仓储和装卸作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教育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仓储和装卸作业人员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派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7)本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装卸行业,储存和装卸的危险化学品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变化,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根据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进行健康监护。
(8)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液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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