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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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一、考点说明
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理论分析
(一)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
(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4)有两个阶段:
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其二是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三、例题解析
[例题]A与B结婚后领养了一子一女为C、D,后B去世,A与E结婚,育有一子F,A有lO间房,6间为与B结婚所建,4间为与E婚后所建,20年后,C、D结婚后住3间,A、E、F住3间,l间为公共储藏室,l0年后A、E去世,C、D因为子女结婚欲动用3间空房,遭到F反对,认为D与C结婚后已无继承权。
那么,C、D是否有继承权?
这10间房屋应当如何继承?
()
A.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
B.F应当继承3间
C.C、D可以继承6间
D.1间还作为储藏室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一养父母收养的养子和养女,只要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他们便可结婚,养子女结婚后,他们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并未改变,因为在婚前,他们与养父母已形成了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一关系只能依据养父母与养子女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解除。
此案中,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F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现在需要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应分阶段来分析,在A、B结婚时建的6间房,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在B死后,A既未分割共同财产,也未和C、D继承B的遗产,至纠纷发时,已超过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20年诉讼期限,因而这一阶段的问题处理,应属于遗产:
6间房中的3间为A所有,其余3间为B的遗产,由A、C、D各继承一间,所以6间房中有4间属于A的遗产,2间属C、D所有的财产,在A与E结婚后,又建的4间房屋,属A、E共同财产,与A原有的4间房屋一起作为AE死后的遗产,即该8间房由C、D、F共同继承,综合上述两个阶段,10间房屋可作如下分割:
C、D得6间,F得3间,余下l间仍为公共储藏室。
[注意]继承人要继承遗产首先得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它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可以受遗赠,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是财产权。
继承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财产权利。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古代继承制度中的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已经被我国的法律所废止。
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继承权的基本功能,就是将死者遗留的其生前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私人财产转归继承人所有。
故其是自然人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重要根据,尤其应当注意的是:
财产主要是债权,债务不属于遗产。
(3)继承权的发生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根据。
继承权虽然是财产权,却是以身份为根据而产生的。
继承权的确定都要看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现代民法中虽不存在身份继承问题,尽管继承权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有一定的身份色彩,却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却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享有。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权的丧失
一、考点说明
继承权的丧失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理论分析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
(3)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甲是否丧失对其父丙的继承权?
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铁山早年丧偶,l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
其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
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
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
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
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
对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建仍享有继承权
B.李刚也享有继承权
C.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
D.李健、李刚和李立应当等额继承李铁山的遗产
[答案]ABC
[解析]本案是一起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案子,关于本案中李铁山的三个儿子的继承权我们可以根据《继承法》做如下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若干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
所以,李建仍享有继承权,答案A是正确的。
《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李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所以,李刚也享有继承权。
所以,答案B也是正确的。
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
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所以,答案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注意]继承权丧失的理由有以下的几点: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对这种行为,只要继承人是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构成继承权的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的继承人时,才确定其丧失继承权。
这种行为的后果也并不要求一定要将其他继承人杀死,只要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就应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这里所说的遗弃,是指具有赡养、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凌辱、打骂、冻饿等。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其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加以考虑。
凡虐待被继承人情况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继承人的刑事责任,都要构成原创继承权的丧失。
但是,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这既是为了促使这些人改正错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这里所谓“情节严重”专指由于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的行为,使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了其生活困难。
继承权的保护
一、考点说明
继承权的保护
二、理论分析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例题解析
[例题]某村一对老夫妇,膝下无子,只有一个女儿王某,后将本村的刘某招赘人婿,与王某一同伺候老人,小两口婚后生有一个女儿。
可好景不长,女婿过了2年就不愿和岳父母一家生活下去,起初他和妻子小吵小闹,进而拳打脚踢,而且还辱骂、诽谤岳父母,经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离婚。
女儿随母亲生活。
婚前,刘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七间半,存款4300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刘某变卦了,他一分钱、一间房屋都不愿给妻子,妻子无奈只好作罢。
离婚不久,刘某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王某便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
刘某生前有一个姐姐嫁在外村,其弟死后,她认为姐弟间有相互继承权,而且王某与弟媳已离婚,其弟的遗产应由她继承。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
那么,刘某的遗产如何继承?
()
A.刘某的姐姐有继承权
B.刘某的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女儿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刘某和王某的女儿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D.王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女儿随父母一起生活,所以,丧失了继承权
[答案]BC
[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案例中,刘某的姐姐要求继承其弟刘某的遗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为刘某与其妻离婚后,并不能解除其与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女儿应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刘某的姐姐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刘某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继承,而不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姐姐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女儿的继承权应当受到保护。
所以,答案B、C正确,A、D错误。
[注意]
(1)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对去台湾地区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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