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4971545
- 上传时间:2022-10-26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25.72KB
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ord格式.docx
《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ord格式.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不满9万元的罚款;
(五)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医疗器械风险性高;
造成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4倍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器械无法溯源的;
(二)涉及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
第五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罚款:
(一)骗取第一类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骗取第三类的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的;
(二)造成监管部门对违法医疗器械无法溯源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7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
(一)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三)
(四)医疗器械安全性能指标项不符合标准的;
(三)导致监管部门对涉案产品无法溯源的;
(四)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1.8万元以上不满2.2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不满3.8倍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4.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器械性能指标中安全性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二)导致监管部门对涉案产品无法溯源的;
(三)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不满4.2倍的罚款。
第八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罚款:
(一)生产的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不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规定的;
(二)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属于其他情形的,处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一)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
(二)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且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造成监管部门对涉案产品无法溯源的;
(三)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且货值金额超过8000元不足1万元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一级召回的;
(四)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且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不满8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项目仅为缺陷项目不直接影响产品安全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第一类医疗器械的;
(三)有证据证明医疗器械企业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采取了要求冷藏冷冻贮存措施,但未达到相应标准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属于第一类在用医疗器械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项目为的缺陷项目为直接影响产品安全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的不符合项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四、五、六项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第三类医疗器械,或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冷藏冷冻贮存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属于第三类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十二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但本年度监督检查发现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进行了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但未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但有证据证明该医疗器械来源及相关信息的;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但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且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的医疗器械不能溯源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销售的医疗器械不能追溯去向的;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导致医疗器械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涉及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
(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七)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予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床试验机构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活动,其一般缺陷项占适用总项目大于25%的;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擅自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需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活动的;
(三)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擅自开展临床试验活动的;
(四)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活动,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存在3项以上重点缺陷项的;
属于其他情形的,处5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罚款:
(一)出具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存在虚假情形的,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能查明责任人员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 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 裁量 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