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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来,各种称作知识产权联盟的组织风生水起,越来越多了。
显然,不能简单地说大家都是一时冲动一哄而起,也不能轻易否定联盟的价值。
知识产权联盟热对知识产权行业发展,至少不是一件坏事,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运营而言,联盟或可能具有特殊意义,甚至成为一个突破口。
一、知识产权联盟的类型
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联盟,并没有统一或权威的界定。
2014年12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印发《深圳市专利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专利联盟给出了一个界定:
“专利联盟指的是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专利为纽带达成的联盟。
专利联盟对内实施专利分析与预警、宣传培训、交叉许可、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等行为,对外开展专利许可谈判、专利交易、诉讼维权等活动。
”
笔者认为,广义上讲,知识产权联盟是指各种知识产权主体相互间基于某种需要进行的联合行为,是一种利益联合体。
狭义上看,知识产权联盟是基于特定产业或产品的企业、研发机构等相关组织开展的一种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合作的契约行为,通过共同构建专利组合,或者共同建立专利池,尤其是标准专利池,旨在便利内部相互许可、对外许可,从而推动产业发展,保护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利益,获得知识产权价值。
以上个人理解如果有道理,似乎可以将我国知识产权联盟大致归为二大类:
1、工作推动型知识产权联盟。
为推进某项知识产权工作,把相关主体或资源整合起来的一种联合体。
数量最多,也说明共同营造氛围,合作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目前在社会上达成较为广泛的共识。
工作推动型联盟由于组建方便,没有门槛,发展最快。
一般从联盟的名称即知其目的何在。
著名的有:
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联盟,旨在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其成员已经由最初的31家增长到现在的百家以上,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具有较强影响力;
中国知识产权运营联盟,旨在促进全国的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去年国家有关部门推出“1+2+20+N”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后成立。
可以说,从全国性、跨区域性如(京津冀知识产权发展联盟)、地方性等各层面都可以找到许多工作性的联盟,已经成为一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种组织方式。
2、产业运营型知识产权联盟。
指为提高专利等知识产权价值,由产业内企业等专利主体联合发起设立,以开展专利组合运用或专利池运营为中心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如果将专利组合与专利池加以区分,就可以分为两种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一是通过简单构建专利组合形成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
这类联盟是产业运营型联盟的初级阶段,其并不过于追求是否具有核心专利或根本不具有构建核心专利组合能力,也不强求对外的授权许可。
一般适用于产业竞争实力不强,属于在全球或区域性竞争中比较弱小的行业。
主要目标是通过共同构建专利组合,达到降低成本,保护成员的产业利益、弥补各自技术创新的不足。
如果理解不错的话,中国专利界的名人邱则有当初发起成立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空心楼盖专利联盟与产业联盟当属于此类,旨在使中国空心楼盖企业能够应对跨国公司的竞争。
这类联盟进入门槛较低,产业适应面较宽,有利于更广泛开展产业专利组合运营和保护技术开发实力弱小产业,培育幼稚新兴产业。
二是通过构建专利池尤其是标准专利池形成的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
与上述简单专利组合运营不同,专利池强调权利集合基础上的对外授权,是专利联盟的高级阶段,一般只有具有核心技术的标准专利才能进入专利池,并由此形成一个公开的许可交易平台。
由于专利池特别是标准专利池为基础构建的联盟有可能形成技术垄断,联盟的专利许可协议至少需要遵循公平、合理且非歧视原则(即FRAND原则)。
如我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有近百家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参与,从而形成具有标准专利池内容的产业专利联盟。
发达国家的产业专利池多具有这类高级专利联盟性质。
二、我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展概况
可以说,政府从政策层面开始系统关注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最近几年的事。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发展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方面领先一步。
2011年发布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与标准战略纲要(2010~2015)》提出:
“进一步推动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的产业联盟建设,优化整合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资源,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深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014年,深圳又率率先在发布地方性专利联盟专利办法。
几年来,深圳市先后成立了LED专利联盟、中彩联、新能源标准与知识产权等联盟,各联盟在实际运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参见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调查报告《深圳企业构建和运营产业专利联盟概况》)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
以此为开端,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深化产业专利协同运用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到2016年1月,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中审核,有56家联盟符合以上指南有关要求,予以备案。
其中包括11个省市和一家行业协会,北京市备案联盟数最多,达到13家;
江苏省、山东省次之,均为11家;
四川省6家;
广东省5家;
河南省3家;
重庆市2家;
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湖南省、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各1家。
通过对以上56家联盟的简要分析,中国技术交易所认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未来发展关键是建立与运营专利池,即“借助产业内合作推动专利池构建是破解知识产权运营难题的一个关键环节。
当联盟以专利池为纽带使联盟成员之间建立联系的时候,这种联系就可以形成真正的利益纽带,打破国内众多联盟组织“联而不合”的尴尬局面。
”(参见中国技术交易所.国内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析评价报告.CTEX 情报分析师,第33期,2016年2月19日)
总体看,我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得到不少地方的重视,积极性很高,但处于发展起步阶段。
主要问题是:
一是有名无实,大多数联盟只是号称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但由于种种原因,还难以开展知识产权的实质性合作,不少还是虚拟性组织,缺乏实体化运作机制。
二是联而不合,许多联盟成员之间达成了联合协议,初步建立了联盟组织,但在建立专利组合方面并未开展实质性合作,或者只是进行了简单的专利组合合作,即第一类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要真正构建产业专利池,即建立第二类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能否成为运营的突破口
虽然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联盟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对于知识产权运营来说,却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突破口。
首先,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化,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可能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具。
深入推进是产业、技术层面的知识产权联盟,其核心自然是参与方共同形成知识产权组合。
与单一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运营主体自我形成的组合化应用相比,通过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而开展的知识产权组合化运营和专利池运营,具有多种优势。
一是通过建立专利组合等方式,可以快速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上下游产业资源,形成产业联合优势;
二是通过建立产业或产品标准专利池,可以尽快建立起产业、产品或技术的标准专利体系,共同形成核心技术标准,有助于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三是有助于技术后发国家的企业有效解决专利积累不足、企业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较高、遇到专利纠纷常常孤军奋战、化解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等问题;
四是产业内骨干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建设知识产权联盟,有助于深化产学研协同研发、产业化与专利技术组合运营,加速新技术的商业化发展。
其次,随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全面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可能成为提高知识产权运营绩效的有效方式。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等部门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全面展开。
笔者在前面系列小文中,把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分为产业化实施、贸易化流通、货币化融资、组合化运用和法律维权五种。
包括许可、转让、并购、技术进出口在内的贸易化流通方式虽然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性方式,但限于无形资产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大多交易仍然局限在供需双方的谈判中完成。
货币化融资受到金融机构的主导,没有政策支持也难有大作为。
因此,如果说企业是知识产权运营的主要主体,促进产业升级是知识产权运营的核心目标,以组合化运用为主要内容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就很有可能成为五种运营方式中的关键环节,成为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绩效的更为有效的方式。
其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有利于产业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升级。
开展实质性知识产权合作,构建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创新战略合作,是一般性产业联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方达成的合作契约中,知识产权责权利契约最为关键和重要。
四是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有利于提高产学研合作组织的实体化程度。
尤其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成员通过构建高级的标准专利池,实现内部互相交叉许可,就更容易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各方形成实质性战略合作盟友。
从国外专利或标准联盟发展经验看,联盟成员并不在意名称是否叫产业联盟,为了实现实体化有效运作,各成员甚至可以将专利池委托一个共同成立的新企业去运作。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的建议
应该说我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包括产业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要使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在知识产权运营中发挥突破性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联盟的契约化合作机制。
以具备一定核心标准专利基础的国家战略性新兴细分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重点是以需求为导向,按照自愿原则,明确联盟各方的知识产权责权利,发挥资源组织能力强的领军企业的作用,通过契约形式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利益机制,构建契约化的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合作关系。
二是建立完善联盟的实体化运作机制。
契约化是联盟合作的法律基础,实体化是联盟运行成效的保障。
要通过组织实体化运行,有相应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管理制度作为保证,解决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名无实、联而不合的问题。
三是建立联盟的运行标准。
针对联盟数量虽多、但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情况,政府引导作用不可或缺。
政府可以研究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运行的标准,发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明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设立条件、合作内容、组织形态、设立程序、运行模式等,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由一般产业联盟、一般技术创新研发合作联盟向知识产权联盟进化,由构建一般专利组合向构建标准专利池合作深化。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行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特别是对于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同行业各方利益中,行业协会等组织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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