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全文及起草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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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
对于变更类别可能不清晰的,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研究评估结果确定变更类别,进行相关研究。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通过研究、总结、吸收近几十年来中药生产过程中变更研究的经验和成果,根据中药特点,从技术评价角度列举了目前中药常见变更事项及其分类,阐述了对已上市中药拟进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开展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持有人作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原则和要求,充分考察研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在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的实施。
本指导原则所列变更分类是基于对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基本认知。
对于具体的变更,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
此外,由于已上市中药变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指导原则内容无法涵盖所有变更情况,而且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变更情况,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更新。
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研究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不必完全按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鼓励持有人借鉴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nternationalCouncilforHarmonisationofTechnicalRequirementsfor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ICH)相关指导原则中的“质量源于设计”、“设计空间”、“既定条件”等理念和方法,在加强对产品工艺、质量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变更管理相关工作。
在药品研发及上市后变更研究过程中,特别是对于特殊变更问题以及由于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剂型等的使用出现的新的变更情况,持有人可及时与相应监管机构开展沟通交流。
二、基本原则
(一)持有人应履行主体责任
持有人应履行变更研究及其评估、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对药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药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建立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体系;
当考虑对产品进行变更时,持有人应当清楚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及其对产品的影响,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开展相应研究;
并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年度报告。
(二)变更应必要、科学、合理
已上市中药变更应符合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要求。
变更的提出应基于对产品知识的不断积累和更新(例如生产经验、质量回顾分析、控制方法的改变和新技术的应用等),应运用科学思维方法,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以有助于产品的生产实现、质量提升、利于患者使用等为目的,不得有违相关法规和常识。
变更研究应以既往研究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前期质量设计阶段的相关研究数据可以作为后期变更研究的依据。
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应根据研究结果全面分析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说明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持有人应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影响
中药质量取决于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生产各环节是紧密关联的,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场地、质量标准等某一方面的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全面的影响。
产品发生变更时,需通过全面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
应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药物性质及制剂要求等选择有针对性的指标进行考察,研究评估变更对产品影响程度。
本指导原则中所列变更情形及其分类,只是基于一般考虑,持有人应基于科学、基于风险,根据变更实际情况、变更对产品影响程度的预判,开展相关研究和评估工作,具体变更类别及相关研究工作应根据其研究数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
变更后的产品应质量可控、稳定均一。
变更不应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制剂吸收、利用的明显改变,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带来明显变化,否则应进行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评价。
生产工艺或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或制剂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按照改良型新药进行研究。
(四)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
中药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理论及技术方法,并经丰富的临床实践所证明。
中药的变更应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
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传统工艺制备的中药,在工艺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其工艺参数的变更一般可通过药学研究进行变更前后的比较,评估变更前后的一致性。
研究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出膏率(干膏率)、浸出物、指纹图谱(特征图谱)以及多种成份含量的比较。
三、基本要求
(一)研究用样品要求
已上市中药变更的研究一般应采用能代表生产实际情况的样品。
生产工艺验证工作需采用生产规模的样品。
变更前后药品质量比较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前3批样品和变更后3批样品进行。
(二)关联变更要求
变更申请可能只涉及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多种情况的变更。
如,药品规格的变更可能伴随辅料的变更,或同时伴随药品包装材料的变更等。
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应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综合考虑,并进行相关研究。
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故总体上需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研究。
(三)含毒性药材制剂要求
对于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制剂的变更,应关注变更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尤其应关注以下几类制剂变更的安全性,开展相关研究:
(1)含大毒(剧毒)药材的制剂;
(2)含有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材的制剂;
(3)含有分类为有毒药材,且为儿科用药、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
(4)含有孕妇禁用或慎用的药材,且功能主治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
大毒药材是指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公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
有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有毒的药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四)质量对比研究要求
质量对比研究是变更研究工作的重要考量以及分类的重要依据。
如果药品标准不能较好地反映药品质量,对于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低,仅依据药品标准进行变更前后产品质量对比研究难以评估变更影响的,应开展质量及药品标准研究工作,根据产品特点采用合适的评价指标及检测方法,如浸出物、指纹图谱(特征图谱)、溶出度检查、生物活性测定等,进行质量对比研究,根据变更前后质量研究情况客观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情况。
(五)其他
中西复方制剂及中药注射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的变更研究应充分考虑产品特点、制剂要求,全面关注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参照相关指导原则、技术要求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四、变更生产工艺
已上市中药的工艺变更包括:
生产工艺路线、方法、参数等变更。
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可能涉及药材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工艺的变更。
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也可能涉及多个环节,研究工作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实施。
含大毒(剧毒)药材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材的制剂,生产工艺变更内容涉及上述毒性药材的,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研究,必要时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等研究工作。
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密切相关。
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应树立生产设备是为药品质量服务的理念,充分考虑生产设备工作原理、设备的适用性,以及可能引起的变化,评估生产设备的改变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生产工艺变更一般不应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
生产工艺变化引起药用物质基础发生明显改变的,应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全面评价,如改变饮片炮炙方法(如蜜炙改成生用),改变提取溶媒种类,改变提取纯化方法等。
(一)微小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前处理中,在设备工作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因生产设备型号、规模的改变而引起的工艺参数变更。
(2)前处理中,变更粉碎方法或粉碎工艺参数,对出粉率、粉末粒度分布、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3)变更提取用饮片的大小、形状等,对提取得率及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4)仅因生产设备、规模的改变而引起液体物料静置存放的温度、时间发生变更,或浓缩、干燥所需时间等参数发生变更,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微生物限度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5)仅由药液静置、过滤改为离心(或离心改为药液静置、过滤),且对药液中的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6)仅变更醇沉或水沉的放置时间,且对所得物中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7)仅由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变更为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或仅由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变更为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
(8)为了适应后续制剂成型工艺需要,清膏相对密度适当降低或提高,或提取浓缩后中间体的制成量由固定值变更为合理范围值,对清膏中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清膏需进一步纯化处理的不在此范畴)。
(9)变更药液浓缩、干燥工艺参数,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10)变更原辅料混合工艺步骤中混合设备类型及参数,质量没有发生变化的。
(11)变更丸剂制丸方法,对药物的崩解或溶出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如泛制法、挤出滚圆法、压制法等之间的相互转变,或由手工制丸变更为机器制丸。
(12)变更滴丸滴制过程中配料温度、滴制温度、冷凝液温度或滴距,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质量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13)变更口服固体制剂成型工艺中干燥工艺参数,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14)增加丸剂、胶囊剂、片剂抛光工序。
(15)增加灌封工序中填充惰性气体步骤。
2、研究验证工作
(1)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变更工艺研究资料。
(3)变更前后质量对比试验研究资料。
(4)变更后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5)稳定性研究资料。
(二)中等变更
(1)多种药材/饮片单独粉碎变更为混合后粉碎,或混合粉碎变更为单独粉碎,且对出粉率、粉末粒度分布、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2)采用药粉入药的,药材/饮片粉碎粒度的改变(不包括超微粉碎),且对后续成型工艺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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