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弱势群体社会保护法治二十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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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方针的引领下,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在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晰,改变了以往政府保障措施带有的福利性或恩赐性色彩,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弱势群体所负的保障义务,具有现代社会法内涵的新型行政给付成为社会保障法治的法理基础。
与之相适应,各类社会弱势群体依法享有相应保障待遇的请求权,既可以遵循明确的法律途径提出保障给付的权利主张,又能够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寻求法律救济,从而督促政府部门尽职履行社会保障义务。
2012年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社会弱势群体保障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随之不断提升,并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
一系列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机制得以建立,不仅强化了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保障力度,更是将保障的视域拓展到弱势群体全面协调发展的广度。
尤其得力于党中央大力推进的扶贫计划,大量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社会弱势群体保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升级,这些被称为“弱者中的弱者”群体不仅因之改善了生存状况,更是通过帮扶和培训等方式获得了发展技能,客观上提升了全社会的保障水平。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后,社会弱势群体保障领域制度建设进入新时期,重要立法和修法工作相继展开,并已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一中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治二十年
妇女权益向来是中国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工作的主要领域之一。
自新中国成立起,党和政府就对妇女工作高度重视,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也获得了极大的提升。
在高扬法治大旗的时代,中国妇女权益的社会保护工作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
相关立法和政策旨在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
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
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以此为指引,国家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
同时,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为贯彻这一目标,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多部法律法规,其中较为重要的在表11-1中列出。
表11-1近二十年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
颁布时间
法律/法规名称
制定机关
2001年4月28日
《婚姻法》(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29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年8月29日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4年10月27日
《选举法》(修订)
2005年8月28日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2009年8月27日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修正)
2010年10月28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
《社会保险法》
2001年6月13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6月20日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7年12月13日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2010年3月15日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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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在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下,中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
第九届全国人大有女代表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2%,比上届提高0.82个百分点。
九届全国政协有女委员341人,占委员总数的15.5%,比上届提高1.54个百分点。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4%,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13.20%,女副委员长占总数的18.8%。
第十届全国人大还选出女副总理1人、女国务委员1人。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5000多名女领导干部。
截至2011年底,全国省、市、县政府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的比例分别达到83.9%、86.5%和89.8%。
同时,妇女就业规模继续扩大,经济越来越独立。
2002年,全国女性就业为33552万人,占总数的45.5%。
女性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比重继续呈下降趋势,在新兴行业和技术、知识密度高的行业中女性比重明显增加。
[1]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切实保护妇女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截至2002年,全国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已制定了20多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到2000年10月底,全国已有13个省、47个地市县建立了由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法院系统设置了544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议庭,聘请4266名妇联组织的专职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
到2004年底,全国共建立2603个县级以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或联席会议;
22个省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意见或办法;
有妇女维权法庭或维权合议庭3183个。
与此同时,全国妇联在北京、辽宁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24个县(市、区)开展抽样调查,了解妇女的法律素质和法律需求,开展了第五个以“法制宣传教育实事实办”为主题的维权周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维护妇女权益结合起来,直接受益的群众达20余万人次。
201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同期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则纲要》专门增加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专节,旨在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
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
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
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
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党中央的决策精神指引下,妇女权益保障实现了全方位的发展。
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方面,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共有女代表699名,占代表总数的23.4%,比上届提高2.1个百分点,是历届人大代表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届;
有女常委25人,占常委总数的15.5%,低于上届0.7个百分点。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有女委员399人,占委员总数的17.8%,高于上届0.1个百分点;
有女常委38人,占常委总数的11.8%,比上届高1.3个百分点。
近年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女公务员占录用总人数的比例逐年提高,已经超过半数,2015年达51.9%,比2011年增加12.5个百分点;
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占总人数的比例也有明显提高,由40.2%提高到44.1%。
[2]
在妇女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项法规将女职工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有了明确规定,并且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
2015年,女性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7712万人,比2010年增加2345万人。
妇女就业规模继续扩大。
据测算,2015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2.9%。
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6527万人,比2010年增加1665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比重为36.1%。
同时,公有制经济企事业单位中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增加,2015年,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有女性专业技术人员1458万人,比2010年增加188万人,所占比例达47.2%。
得益于国家大力开展的扶贫计划,农村贫困妇女人数大幅度减少。
按照年人均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扶贫标准计算,2015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为5575万人,比2010年减少1.1亿人,其中约一半为女性。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逐年提高,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186元,提高到2015年的358元;
全国城乡享受“低保”及农村“五保”的居民7121余万人,其中女性超过2609万人,所占比重为36.6%,比2010年提高2.8个百分点。
基本实现了对包括贫困妇女在内的贫困居民“应保尽保”。
[3]
在妇女人身权益保障方面,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为目的。
[4]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反家暴法》的出台,对于中国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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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弱势群体 社会 保护 法治 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