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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须在合同结束前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工厂;
工作人员如欲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工厂,与工厂进行协商,若于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工厂与工作人员仍未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的,工厂与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终止,劳资关系结束。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入职前,应对工厂如实告知下列事项:
1.是否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是否有受过刑事处罚。
3.是否有吸毒史。
4.是否患精神病或传染性疾病,身体状况能否适应本职工作。
5.是否有贪污挪用公款等损害其就职单位经济利益行为。
员工个人所交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刻意隐瞒上述事项的,视为欺诈,工厂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曾经在本工厂服务的人员而离职,有违纪前科,工厂可以拒绝招录。
第七条:
工厂有权利保留所有查证资料,如有虚假隐瞒,工厂可以立即解雇该员工,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之权力。
员工有责任与义务及时向人事部报告有关个人资料变更情况,如未能将有关证件、资料详尽告知人事部,而导致日后个人权益的损失,工厂概不负责。
第二章考勤管理
作息时间
1.工厂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小时。
2.员工须按正常刷卡的有效时间段内进行刷卡,刷卡的有效期间为:
上午8:
00前,中午12:
00后,中午13:
00前,下午17:
00后,如加班则在加班开始前的30分钟内以及加班结束时间后的30分钟之内。
有效期间外刷卡的效力由部门主管进行确认。
3.休息时间内,宿舍区域不得大声喧哗、打闹、赌博等影响他(她)人休息不良行为。
4.住宿人员晚间24:
00时前必须按时返宿舍作息,不得超出规定时间。
打卡规定
1.员工每日正常上、下班必须由本人排队打卡,严禁代他(她)人打卡或叫他(她)人帮打卡,工卡不得私自涂改、更换卡证、不准迟到早退等。
2.员工正常上班而忘记打卡,必须由本人在次日下班前亲自将工卡送至所属部门主管并说明原因,由主管核实后决定签卡事宜,该种情况每月不得超过3次(含),每月此种情况超过三次之外的情形,工厂有权将此种情况视为旷工。
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
1.员工当月迟到、早退或超过规定的总时数(即15分钟),每超出一分钟扣人民币一元。
每日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2.旷工人员按照旷工条款处理,旷一天处罚三天的工资为标准。
对于连续旷工3日,或者累计旷工天数超劳动合同期限4%的人员,工厂有权将其开除。
3.日间工作期间《08:
00—12:
00》《13:
00—17:
00》内厂区铁门由保安负责开闭,无办理相关放行条等手续者不得随意进出厂区(特殊部门及人员除外)。
打卡上班后未到其所在部门工作者、擅离职守者或打卡后返回宿舍休息者,按当日旷工处理。
4.打卡上班后未到其本职部门岗位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5.无加班申请人员,不得故意、或有意骗取工时工资,违者按当日旷工处理。
事假
1.审批事假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事情的紧急程度及重要性情况由相关部门领导决定是否准假:
员工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
2.员工办理有关请假手续需遵循以下步骤:
(1)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主管签批,并将签批后的请假条交于行政人事部备案。
(2)请假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签批后呈厂长批示后再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3)主管、组长级干部由厂长签批再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4)请假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天办理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如请假在外,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回工厂上班,则提前至少半天通知部门主管和行政人事部,回工厂后再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未准假擅自休假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5)请假时间:
以60分钟为计算最小单位。
(6)假期间不享受工厂薪金及津贴、福利。
第三章奖惩管理
目的:
为了促进工厂与员工的自律,建立工厂与员工行为规范,保证工厂与员工能有效地达到工作目标,保证向客户提供优良服务,为工厂与各部门管理人员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奖励与违纪处分,而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奖励管理
根据员工的表现对员工的奖励可分为嘉奖、记功、奖金或升迁(晋升)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德良好,在同事中起榜样作用,且有具体先进事迹者。
(2)、其它有利于树立本工厂良好形象或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且有事证者。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成绩大小,予以记小功或记大功:
(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节省费用成效显著者。
(2)、担任临时要职,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阻止了重大意外事故发生者。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数目可视实际贡献的价值决定。
(1)、对业务管理有重大改善,从而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力,抢修工作提早完成,避免工厂财产损失者。
(3)、对业务管理方法提出重大改革之建议,经采纳实施且效果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财务调度、人力管理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出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者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对有盗窃或私自拿工厂物品的人员,发现及时并举报的。
(7)、对违反工厂规章的人员,及时发现并举报的。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升迁(晋级)
(1)、一年内记大功二次以上;
一年内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员工。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工作成绩优异,且有具体事迹足以证明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减少损失或树立了工厂良好社会形象者。
(二)、处罚管理
纪律处分分类:
(按四类方式进行)
A类过失:
书面警告,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员工壹拾元至叁拾元的经济处罚;
B类过失:
记小过,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员工叁拾元至陆拾元的经济处罚;
C类过失:
记大过,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员工陆拾元至壹佰元的经济处罚;
D类过失:
开除,工厂可以立即开除而且无须提前告知,不予支付任何补偿,由部门主管提交书面报告,经行政人事部主管审核即可,事后呈厂长签批。
备注:
二个书面警告视同为一个小过;
二个小过视同为一个大过;
二个大过视同为开除。
若部门主管或组长没有适当履行监督下属遵守工厂规章制度、日常行为规范的,工厂将追究其监管不力的责任。
有特殊规定的,违反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员工违反工厂规章制度,部门主管根据工厂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建议,并报行政人事部门核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员工签收,如果员工拒签的,由收发与主管签证,经过行政人事部门调查情况属实(两个以上认证),处罚书仍然生效,并记录在个人档案。
具体处罚条例规定如下:
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根据情节每次可以并处当事人拾元至叁拾元的经济处罚:
1.插队打卡或插队就餐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2.没有按时完成工作指标的。
3.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4.不专注工作的(根据部门负责人提供事实依据确定)。
5.上班时间阅读非工作刊物的(特殊人员例外)。
6.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7.影响他人工作与休息时间的。
8.不按规定关灯与节约用水的。
9.唆使挑拨员工间吵口打架斗殴的。
10.不服从保安现场管理指令的。
11.在工厂范围内没有按照工厂要求正确配戴工卡的。
12.言语粗俗,态度恶劣的。
13.不服从直接上司或间接上司正确工作指导的。
14.有意损害公共财物者。
(根据情况可另行处罚)
15.员工在申请辞职但在本工厂审核批准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前,工作消极怠慢的。
16.在工厂内任何时间里私自使用工厂电话拨打私人电话及拨打信息台。
B、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理,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可并给予叁拾元至陆拾元的经济处罚。
1.私自乱接电源的。
2.未经许可私自调整宿舍的。
3.工作时间聊天或喧哗的。
4.就餐浪费,乱倒饭菜的。
5.在工厂内任何有损卫生的,如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等的。
6.违反部门正确作业指导规定的。
7.托他人替自己或自己代他人打工卡的(处罚双方)。
8.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报告的,如病假单、考勤记录等。
9.无正当理由进入保安室的。
10.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每次可以并处陆拾元至壹佰元的经济处罚。
1.上班时间睡觉的。
2.凡是未经许可私自休息或旷工的。
3.上班时间带有酒味并处于醉态,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态度欠佳或在执行主管或上司的合理工作指示时故意消极怠工的(如不服从直接上司或上级正确安排)。
5.发表虚假或诽谤性语言,从而影响工厂或员工声誉的。
6.工作态度恶劣、粗暴对待上司、同事及客户的。
7.对任何客户、员工或其它人粗言秽语骚扰或辱骂的。
8.打架、伤害或企图伤害他(她)人身体的。
9.恐吓、威胁公司员工或客户的。
10.一年内(即连续12个月)累计被处三次小过的。
11.在工厂(包括宿舍)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的。
12.利用不法手段将他人利益占为己有的。
13.损害工厂形象和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厂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14.擅自挪用本厂资金和财产的。
15.工作不负责任、使产品成为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严重损失者。
16.员工未经工厂同意批准擅自离岗而被工厂则视为旷工的。
17.当辞职或辞退的员工还未到批准离职日提前拒不上班而被工厂则视为旷工的。
(工厂有权向员工追讨提前离职期间所造成的损失)。
18.与客户、供应商发生争吵或态度恶劣的。
19.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拒不如数交还所领用及委托保管的资料、工具、文具、物品及工料费的(超过损耗、遗失、损坏的照价以现金支付)。
20.请假的员工逾期(超过3天)未归,回工厂报到时未能提供合理说明及有效证明的。
D、有下列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工厂有权将其开除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或贪污的。
2.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取回扣,损害工厂利益的。
3.遗失工厂重要财物而导致重大损失并拒不赔偿损失的。
4.私配工厂内部锁匙的。
5.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守则而导致工厂或员工受到经济、生命或声誉的危害或损失的。
6.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工厂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者的。
7.在工厂内参与赌博,并收缴当场赌博的工具和赌资的。
8.偷窃、伪造文件、诈骗工厂或客户,窃取工厂财物或同事财物的。
9.严重损害本工厂声誉及利益的行为的。
10.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天数超劳动合同期限4%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工厂亦有权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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