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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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1.1.国家级机构
2.1.1.1.为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消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与防治规划等提供技术支持;
2.1.1.2.承担全国血吸虫病防治/消除工作的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1.3.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开展疫情、防治信息等资料的汇总、分析、报告与反馈;
2.1.1.4.建立并完善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系统,参与、指导病例调查和管理,以与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调查、处置和评估;
2.1.1.5.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2.1.1.6.承担国外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骨干技能培训,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提供规性指导;
2.1.1.7.建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质量控制体系,促进血吸虫病诊治、疫情信息管理、钉螺查灭工作的规化;
2.1.1.8.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措施、监测预警等应用性科学研究,并对新的防治策略、防治措施、防治技术或产品等进行现场验证与推广;
2.1.1.9.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外信息交流;
2.1.1.10.完成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省级机构
2.1.2.1.根据国家防治/消除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血吸虫病防治/消除规划;
2.1.2.2.根据本省防治目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年度防治/监测任务和计划,提出经费、药品、设备、器材的采购和分配意见;
2.1.2.3.编制相关工作方案,对辖区血吸虫病防治/监测相关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2.4.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疫情、防治信息的汇总、审核、分析、报告与反馈;
2.1.2.5.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参与、指导病例调查和管理以与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评估;
2.1.2.6.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效果评估;
2.1.2.7.对辖区血吸虫病防治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2.1.2.8.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科技成果,总结、推广防治工作经验;
2.1.2.9.协助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辖区血吸虫病达标技术评估;
2.1.2.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级机构
2.1.3.1.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防治/消除计划并指导县级制订计划;
2.1.3.2.对辖区血吸虫病防治/监测相关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3.3.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疫情、防治信息的汇总、审核、分析、报告与反馈;
2.1.3.4.指导县级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质量控制;
2.1.3.5.指导、参与本辖区病例调查和管理,以与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评估;
2.1.3.6.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辖区血吸虫病达标技术考核;
2.1.3.7.指导县级机构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效果评估;
2.1.3.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级机构
2.1.4.1.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防治计划;
2.1.4.2.组织、实施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
2.1.4.3.组织、实施人群病情调查和人群化疗、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调查和救治,开展病例调查和管理;
2.1.4.4.组织、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并进行效果评估;
2.1.4.5.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保管辖区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资料,与时上报各类报表;
2.1.4.6.开展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与时开展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和处置;
2.1.4.7.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各项血吸虫病防治相关工作的督导、效果评估和达标技术考核;
2.1.4.8.开展对专业人员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2.1.4.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乡镇级机构
2.1.5.1.按年度防治计划,实施钉螺调查、药物灭螺;
2.1.5.2.实施人群查病与化疗、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开展病例调查和管理;
2.1.5.3.开展疫情监测,协助开展风险评估,参与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
2.1.5.4.组织、指导非专业人员参与防治工作;
2.1.5.5.收集、整理各项疫情和防治信息资料,与时上报各类报表;
2.1.5.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2.1.开展不明原因发热病人或疑似血吸虫病病例检测工作,与时发现、诊断血吸虫病病例;
2.2.2.对所有接诊的临床诊断病例、确诊血吸虫病病例,做好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进行上报,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2.3.对所有接诊的可疑血吸虫病病例要通过进一步检测明确诊断,并进行与时、规治疗;
2.2.4.对病例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毒、副反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2.5.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或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参与突发疫情或者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2.6.配合、参与相关督导检查、专项调查、重点监测工作。
3.人员设置
3.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和防治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划的服务人口、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2.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专业的资格,或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防治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基本条件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任务,合理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参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建设工作用房,科学设计并运行检测实验室,配置开展查病、查灭钉螺、疫情监测、信息管理、健康教育等防治工作所需要的相应仪器设备。
各级实验室基本配置见附录一。
第二章人群病情调查
1.目的
与时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者,规开展治疗和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源,保护人群健康。
2.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协助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人群病情调查技术方案,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人群病情调查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人群病情调查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人群病情调查实施方案与任务,并制定市级和县级的任务。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调查实施方案与任务,指导县级机构编制计划,并进行审核汇总。
2.4.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订的人群调查实施方案与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县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和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组织实施
3.1.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人群查病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省级检验技术骨干的培训等工作。
3.2.省级机构培训市、县级检验技术人员;
提出诊断试剂、器材的采购建议。
3.3.省、市级机构指导县和乡镇级机构实施人群查病工作。
3.4.县级机构根据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培训查病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人群查病工作。
3.5.乡镇镇级机构和村卫生室协助县级机构开展人群查病工作。
4.原则
4.1.按流行县、流行村的疫情分类与是否有螺确定查病围和对象,实施人群精准查病,与时发现传染源。
4.2.人群查病采取分组采样、集中检验的形式,由具备检验资格的人员判定检验结果。
5.对象和频次
5.1.对尚未达到传播阻断的流行村、病情或螺情有所反复的传播阻断村或近5年达到传播阻断的有螺村,每年在传播季节结束后1个月对6岁以上常住居民查病1次;
5.2.已达到传播阻断5年以上的有螺村以与达到传播阻断的无螺村,每3年对本地6岁以上常住居民查病1次;
5.3.每年对有疫水或可疑水体接触史和怀疑有感染风险的高危人群与时开展查病;
5.4.每年对出入疫区的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和疑似血吸虫病病例开展血吸虫病查病工作。
6.方法
6.1.询检法
6.2.免疫学方法
6.2.1.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IHA)
6.2.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6.2.3.胶体染料试纸条法(DDIA)
6.2.4.金标免疫渗滤法(DIGFA)
6.2.5.其他免疫学方法
6.3.病原学方法
6.3.1.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
6.3.2.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6.4.B型超声检查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二:
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
7.质量控制
核实人群查病原始记录,包括人群查病登记表、人群查病与化疗登记册等资料;
对查病对象进行抽检,对查病结果进行复核。
8.统计指标
根据资料、现场复核结果,统计受检率、查病符合率、查病结果符合率、人群免疫学检测阳性率、人群感染率等指标。
9.资料收集
9.1.县级以上机构负责收集人群查病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核定常住人口中的应检对象,以流行村为单位逐户建立人群查病登记册,与时将查病原始记录逐项录入人群查病与化疗登记册。
9.3.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并保管人群查病原始记录、人群查病登记表等资料。
第三章病例报告与管理
与时发现和报告血吸虫病病例,规病例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源,保护人群健康。
2.1.国家级机构负责制定血吸虫病病例报告与管理规。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血吸虫病病例报告与管理规要求,组织制定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3.市级与县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病例报告与管理实施方案,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血吸虫病病例报告与管理。
3.1.
3.1.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开展病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3.2.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血吸虫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指导开展病例报告与管理工作,审核全省报告的血吸虫病病例,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3.市级机构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4.县级机构根据病例报告与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防治情况,实施病例报告与管理工作。
3.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血吸虫病病例的诊断、报告与治疗。
3.6.各级各类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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