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程序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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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③被告人自行辩护;
④辩护人辩护;
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
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
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
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
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共程序的有力武器,对于教育公民守法有着巨大的作用。
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撤销。
法庭审判主要人员民事审判法庭中的主要人员:
审判长、书记员、审判员、诉讼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是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原告人、证人、法警
审判长(一个)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审判员:
(一般是两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诉讼代理人: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
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
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
检查幵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
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
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司法警察,我国简称为法警。
检察院、法院的法警在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时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行为.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实施的司法权力.不是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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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角色:
审判长(法官)李舒洁1名
书记员沈倩倩
诉讼代理人(律师)原告:
张叶艳被告:
刘艳
原告(杨某:
方宇媛,小青:
江菊阳,的三个叔叔(顾天琪徐旭季晓明))4名
被告(吕某)倪云凯
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曹沁
法警刘卫
时间:
2010年12月2日
地点:
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员主审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
案情梗概:
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
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
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
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一养就是八年。
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
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
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
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原告:
我叫李一,1965年2月生,在本村村委会工作,住海平村。
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二,1968年8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
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三,1972年8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
我叫杨某,1979年6月生,在湖州市工作,湖州市通江路28号。
有委托
代理人。
主审法官:
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可有代理人?
被告:
我叫吕某,1968年5月生,是海平村的一个普通农民。
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当事人:
小青。
10岁,现与被告生活在一起。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张叶艳,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刘艳,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当事人抚养权纠纷一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审判,本院书记员担任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被告:
(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任何血缘关系。
且也是刚不久前才与比他大10岁的洪某结婚。
为争夺抚养权刚刚取得抚养资格。
综上,我认为:
被告与当事人小青毫无血缘关系。
长期单身。
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我们直系亲属所应该获得的抚养权和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将小青的抚养权交给我们;
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
2000年10月28日小青出生,其母亲杨某弃她而去,逃离海平村,一走就是十年,两年后,小青的父亲李某在煤矿失事中死亡,那时,他的三位叔叔逃避责任,竟无一人愿意领养小青。
现在多年之后,政府因8年前煤矿失事赔偿受害人李某唯一的女儿小青30万元。
现在,各位原告誓要争夺抚养权。
这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我不必多说。
各位原告就是冲着钱来的。
因此我认为被告更应该拥有小青的抚养权,更适合做小青的监护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获得小青的抚养权。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资格问题和原告的动机问题。
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杨某:
我是小青的亲生母亲。
当初抱起小青,是因为我是被人贩子拐卖到海平村被迫嫁给李某的,我很想念我的故乡,很想回家去主审法官:
被告对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没有。
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1、
2、
3、。
双方互相辩论。
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主审法官:
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主审法官:
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结案呈辞)
(书记员:
全体起立)
一、(根据法律条文)
二、
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输的那一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坐下)
闭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刑事法庭审判开庭时间:
2008年4月10日开庭地点:
运城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孔晓玲;
李琳;
2.公诉人:
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
3.被告人:
于文清;
4.辩护人:
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人:
陈妍、王晓娇。
案由:
故意杀人案情:
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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