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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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
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综合资质、水利、农林行业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二〕具有稳固的能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许多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许多于2人,中级职称许多于4人。
第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
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乙级〕以上«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
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丙级〔含丙级〕以上专业资质;
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应包括以下之一,包括:
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九条 施工单位:
〔一〕申请单位须是甘肃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3级以上〔含3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农林工程、市政公用等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和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三〕
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差不多合格。
第十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或«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证书»
〔二〕具有稳固的能承担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的土地治理、地质矿产、水土保持、环境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总人数许多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许多于3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许多于4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的程序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公告。
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布登记备案公告。
〔二〕备案申请。
申请备案单位按备案时限要求,向甘肃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三〕备案受理。
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和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备案资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
〔四〕备案审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厅纪检监察室进行全程监督。
审查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五〕备案公示
审查终止后,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从业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
第四章 附那么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2年开展一次。
在备案期间内,备案单位变更名称的,从备案名单中剔除;
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被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的,2年内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登记备案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名单中剔除。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治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购置等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招投标遵循公布、公平、公平原那么。
第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机构实行省级准入备案和年度考核制。
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招投标活动;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鄙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举报、投诉。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项目招标由项目承担单位托付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标原那么上采纳公布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专门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布招标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布招标的。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等合同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形式托付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托付代理合同;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招投标法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已下达;
〔二〕招标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三〕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齐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公告须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建设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刻;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相关资料;
〔五〕报名期限许多于5天;
〔六〕开标的时刻、地点;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
〔二〕不得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情形;
〔四〕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挟制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工程;
〔六〕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内容谈判;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不同意联合体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刻的书面凭证。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开标必须采纳公布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纪检、监督、公证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托付代理人印鉴的;
〔四〕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未经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峻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与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受聘专家许多于三分之二。
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从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平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举荐满足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排名。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依照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形的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畴、招标方式;
〔二〕公布招标公告的时刻;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刻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进场交易情形说明。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舍弃中标项目,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完全执行后2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中标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国家认可的地点政策性价格调整;
〔二〕经批准设计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
〔三〕需使用不可预见费的。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说明。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
〔甘国土资发〔2005〕21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工作,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托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全程监理,履行监理权益和义务。
第三条监理机构实行省级准入备案和年度考核制。
经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监理单位提出年度考核建议。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依照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依照合同约定组建工作机构。
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应满足项目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监理人员不得兼职。
施工期内监理人员必须驻场,监理工作机构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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