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究竟能不能喝酒吃肉汉传佛教典籍是怎样规定的之欧阳光明创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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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传、汉传和藏传佛教三支中,汉传佛教对于饮食的规定尤其严厉(日本佛教是一个例外)。
大多数宗教典籍都会涉及一些饮食方面的禁忌,譬如《圣经·
旧约·
利未记》中对可食用与不可食用动物的复杂划分。
有关饮食的禁忌一般包含了食物的种类、食用方式、禁忌的适用人群、禁忌的适用场合等方面,汉传佛教典籍中也有诸多关于饮食禁忌的内容,散见于佛教三藏典籍各处,而以律藏为相对集中。
曹魏嘉平年间(249—254),天竺僧昙柯迦罗在洛阳译出《僧祇戒心》,“中夏戒律,始自于此”(《高僧传》卷1)。
此时,距佛教初传入夏已愈两个世纪。
东晋十六国之后,在诸多高僧的推动下,至南北朝时期,绝大多数现存的汉传律论均已译出,包括小乘的“四律五论”,大乘的《梵网经》《菩萨地持经》等。
这些律典的翻译大大推动了汉地佛教界的戒律实践,并直接促成了唐代律宗的创立。
有趣的是,汉传虽是大乘佛教,然其戒律体系却以小乘诸律为基础,比丘与比丘尼所受具足戒依据的是法藏部的《四分律》(经过唐代律宗祖师道宣法师的大乘化阐释),大乘菩萨戒反而成为一种在小乘基本戒律之上附加的、且出家众与在家众都可以受持的加行。
于是,汉地僧人同时奉持小乘具足戒与大乘菩萨戒,在家居士则在一般的五戒之外亦可受菩萨戒。
这些戒律涉足宗教信仰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饮食方面的禁忌。
佛教僧人的饮食禁忌,南传、汉传与藏传三地在实践中并不统一,除了各地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差异,也涉及大小乘佛教对于食物禁忌的不同规定。
小乘有关食物的禁忌相对集中地载于四律五论中,而大乘佛教的论述往往散见于经藏的不同经典中。
下文就有关酒、五辛和肉三类食物在佛典中的论述进行讨论。
被尊为律宗初祖的道宣法师像
酒
从针对优婆塞、优婆夷的五戒、八关斋戒,沙弥和沙弥尼的十戒,式叉摩那的六戒,到比丘和比丘尼所受的具足戒,再到大乘菩萨戒诸如《梵网经》中的十重戒、四十八轻戒,不饮酒是佛教大小乘诸戒的共法。
不杀、不盗、不淫、不欺、不饮酒此五戒早在反映早期佛教面貌的四部《阿含经》中便有记载,对佛教徒而言,五戒须“尽形寿”奉持,即终身不饮酒,无有例外。
《四分律》卷16对于饮酒的认定细节和相关处罚有明确的规定。
饮酒,不论直接饮用还是煮过或调和其他食物饮、食,获波逸提(单堕罪,触犯者须忏悔自责,方能免堕恶趣)。
如果饮用甜酒、醋酒、食用酒曲、酒糟,获突吉罗(原意“恶作”,罪轻于波逸提,故犯者须在其他比丘前忏悔,非故犯者自忏)。
佛教身口意三业中,意业是根本,因此,就算没有饮酒的行为,但有了饮酒的想法,也获突吉罗罪。
佛教戒律讲求“开遮持犯”,即戒条在一定的因缘条件下是可以网开一面的,就酒戒而言,如果其他药物无法医治,必须用到酒,或者仅以酒涂疮等外用,则不算犯戒。
佛教戒律从不饮酒还进一步拓展到其他行为,包括不得劝说他人饮酒、不得买卖酒类等。
如《梵网经》中,自饮酒和教人饮酒触犯四十八轻罪,而酤酒则位列十大重罪之一。
对于不满足于“止戒”,更追求“作戒”的大乘佛教徒而言,除了自不饮酒,还要“教人不饮酒”。
为何要严禁佛弟子饮酒?
在不同的经典中,佛陀开示了各种原因,作为十善之一的不饮酒使人“生便聪明,无有愚惑,博知经籍,意不错乱”,从而“心意不乱,持佛禁戒,无所触犯”(《增一阿含经》卷16),多从修行的角度来谈论戒酒的益处。
因此,五戒中的杀、盗、淫、妄语四戒被称为“性戒”或“性重”,是根本戒,而饮酒令心散乱,导致“惭愧心坏,于三恶道不生怖畏,以是因缘,则不能受其余四戒”(《优婆塞戒经》卷3),被视为“遮戒”或“遮重”。
除了破坏持戒修行,《四分律》中详细提到了饮酒的十种坏处:
脸色难看、乏力、影响视力、面容嗔恨、挥霍资财、增添疾病、引发争斗诉讼、恶名流布、智慧减少以及死后堕入三恶道(即畜生、饿鬼、地狱三趣)。
由此可见,从世俗角度而言,饮酒既影响今世的现实生活,又使人死后与善道无缘;
从宗教修行角度而言,饮酒令心散乱,触犯戒律,对佛教徒而言,可谓百害无一利。
汉传佛教比丘与比丘尼所受具足戒依据的是法藏部的《四分律》
五辛
五辛是指五种吃后易造成口腔异味的辛辣食物。
不同佛教典籍中关于五辛的记载略有出入。
《梵网经》称为大蒜、革葱、慈葱、兰葱和兴渠,《大明三藏法数》即以此版本注解五种食物。
天台智者大师的《菩萨戒义疏》称五辛为蒜、葱、兴蕖、韮、薤。
《入楞伽经》只提到葱、韮、蒜、薤,而刘宋求那跋陀罗译的《楞伽经》则用“葱及诸韮蒜”来指代。
由于翻译术语的不统一,不同的中文称谓可能对应于同一种食物,而不同版本之五辛合计亦可能不止五种,但不出洋葱、青葱、韭菜、大蒜、香菜等气味浓烈的食品,而诸如辣椒、生姜等辛辣但不引起口腔异味的食品则不在五辛禁忌之列。
《本草纲目》(1596年金陵胡成龙刻本)中的荤辛图
对于食用五辛的危害,大乘经中有明确的说明。
最著名的说法如《楞严经》云:
当断世间五种辛菜,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纵能宣说十二部经,十方天仙嫌其臭秽咸皆远离,诸饿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与鬼住,福德日销长无利益。
是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萨、天仙、十方善神不来守护,大力魔王得其方便,现作佛身来为说法,非毁禁戒赞淫怒痴,命终自为魔王眷属,受魔福尽堕无间狱。
因此,该经提出,对于修习菩提道者而言,断绝五辛是其修行道路上的第一步。
如果能做到“五辛荤物悉不食”,那么此人“身无有臭秽,常为诸天、一切世人恭敬、供养、尊重、赞叹”(《大般涅槃经》卷11)。
事实上,《阿含经》以及汉译四律五论中并未直接提到“五辛”或“五荤”的称谓,《阿含经》中更是连蒜、葱、韮等名称都未提及。
五辛的说法多见于大乘经。
四律五论中多只是涉及五辛中的某一类或几类,提得最多的是蒜。
相比大乘经的天人神鬼叙事,律典则从僧团生活的现实角度,记载了不食五辛类食品的制戒过程。
在《四分律》《五分律》《摩诃僧祇律》《十诵律》四律中,我们可以发现佛陀禁止食蒜的两种因缘。
第一种是由于蒜的异味。
据化地部的《五分律》卷26记载,未禁止前,比丘生吃或熟吃蒜,“前食后食,无时不啖”,有居士入比丘房中,讥笑沙门住处臭如庖厨。
于是佛陀规定,不得无缘无故吃蒜,如果必须吃蒜,则不得在诸比丘的上风行走、站立。
之后,有一比丘因为小事而吃蒜,食后因佛陀先前不得行立上风的规定而不敢去听法。
佛陀知道后,斥责他为贪食蒜而耽误正法的学习,就进一步规定不得以“小因缘啖蒜,犯者突吉罗”。
且比丘吃蒜后,七天内不得入讲堂、食堂、浴室、聚落等地,七天之后,必须抖擞清洗卧具,打扫熏香房间,洗澡洗衣完毕,方可恢复常态。
大众部的《摩诃僧祇律》卷31记载了一个近似的故事,并指出当比丘生病不得已或外用涂抹的情况下,允许用蒜,但不得在僧众中居住。
类似的记载亦见《四分律》卷52和《十诵律》卷38。
第二种因缘为以蒜为缘起,但对治的是比丘过度贪食居士之供养以至影响到僧团形象,故而禁食。
《四分律》卷25记载,一位名叫偷罗难陀的比丘尼,反复到一居士的田园中接受其供养的蒜,之后发展到带领其他沙弥尼去其园中拔蒜,直至拔光了园中所有的蒜。
事后园主讥讽其不知惭愧,贪得无厌。
佛陀知晓后呵责了该比丘尼,并规定除药用外,不得食蒜。
《十诵律》卷44有类似记载,而《摩诃僧祇律》卷38记载的版本则是商人请比丘尼入园食蒜,但比丘尼将园地践踏得一片狼藉,从而引发佛陀禁食蒜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种禁蒜因缘的记载中,食蒜本身并未为佛陀所呵责。
甚至《善见律毗婆娑》卷16中明确提到:
“蒜者,唯大蒜,食咽咽波夜提,余细蒜葱不犯。
亦得以大蒜与食中作调和不犯。
”也就是说除了大蒜,其他葱蒜类都可以吃,大蒜调和于其他食物中亦可食用。
除了蒜,《摩诃僧祇律》中还提到了比丘于僧地种葱(当指洋葱)的方法,而无禁食的规定。
综上可见,五辛的禁忌主要出自大乘经,在反映早期佛教面貌的《阿含经》以及包括大众部的《摩诃僧祇律》在内的部派佛教四律五论中并没有五辛或五荤的提法(今天的南传上座部佛教依然没有五辛禁忌)。
在四律五论中唯一的禁忌是食蒜,这一禁忌是在僧团日常生活中因上述两种因缘,佛陀随犯而制,逐步形成的。
戒本中食蒜均犯波夜提罪,而律中广说制戒因缘的部分,往往是更轻的突吉罗罪,结合五分律卷26的故事以及《善见律毗婆娑》卷16中的规定,可以推断,对于食蒜的严禁程度是逐步提高的。
早期因具体世俗因素所制的不得食蒜的规定,在之后的大乘佛教时期逐步发展成五辛的禁忌,并用宗教的超自然因素加以阐释。
在反映早期佛教面貌的《阿含经》以及包括大众部的《摩诃僧祇律》在内的部派佛教四律五论中并没有五辛或五荤的提法。
肉
汉传佛教的大乘菩萨戒严禁食用包括鱼、禽在内的一切肉类。
《梵网经》提到佛弟子“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因为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诸多经典中都有类似提法。
《楞伽经》卷4罗列了各种不应食肉的缘由:
众生辗转轮回,所食之肉很可能是自己去世的姻亲眷属;
禽畜乃至狗狐人兽等肉屠夫杂卖;
生不净之气令众生恐怖憎恶;
使修行者慈心不生;
肉本身臭秽不净;
令各种咒术无法成就;
食肉之人为诸天所弃;
令口气臭;
多噩梦;
使人贪著,饮食无节制;
令修行者不生厌离世间之心;
凡夫想食肉时,应该将此视为食子之肉、服药等,由此放弃食肉。
《楞严经》卷6更是从修行的角度强调:
食肉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剎,报终必沈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未已,云何是人得出三界?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次断杀生,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二决定清净明诲。
由此可见,食肉与饮酒一般,于世俗生活和出世修行两方面均无益处。
梁武帝所下的《断酒肉文》诏是不饮酒不食肉之因的集大成者,他运用王权,将素食推广到汉地的寺院僧团,形成流传至今的汉传佛教食素传统。
然而,在《阿含经》与四律五论中,并无禁止食肉的戒律,相反,多处提及居士以鱼肉供养比丘。
如《十诵律》卷13提到佛陀对诸比丘说:
“从今听食五种蒲阇尼食,谓饭、麨、糒、鱼、肉,五种食自恣受”。
《摩诃僧祇律》卷16中记载有居士通夜煮肉,做麦饭肉段供养比丘。
《阿含经》与《四分律》还特别提到一些外道以及破坏僧团的提婆达多一系将“不食鱼、肉”列为其禁戒,在食肉议题上佛陀反而更为开放。
究其原由,或因早期佛教施行乞食,檀越(施主)给什么就吃什么,过多的食物禁忌会给檀越和乞食僧人带来不便。
但比丘食肉并非百无禁忌,在何种肉可食用方面有着诸多规定。
首先,有关肉食的获得方式上,比丘不得主动向居士乞讨“乳、酪、酥、油、鱼、肉”等“美食”,违者犯波逸提罪(《五分律》卷8)。
其次,在肉的种类方面,人肉、象肉、马肉、狮子肉、虎肉、熊肉、狗肉、蛇肉不得食,其缘由多是世俗性的,诸如防止野兽闻到同类之肉的气味而伤人(《五分律》卷22)。
《四分律》卷59的记载与此略有出入,少了蛇肉而多了豹肉、毒虫和罴肉。
《十诵律》卷61还提到因猕猴似人肉,亦不应食。
再次,就肉的性质而言,不故见(不见到特意为“我”杀)、不故闻(不听闻特意为“我”杀)、不故疑(不见现场有为“我”而杀的迹象)的三种净肉才能为僧人所食。
对此,《四分律》《五分律》与《十诵律》中均有明确记载。
不过,大乘佛教徒于此有不同看法。
《大般涅槃经》卷4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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