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视角看代理记账的规范管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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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代理记账的法规制度不完善
1.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地位缺失。
我国学者盖地认为,越来越复杂的税收制度,提高了会计从业的门槛。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如何处理委托企业的税务工作成为其工作重点,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规定得不清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受托办理税务工作主要是代企业向税务机关报税、交税、处理发票等税务事宜。
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代理记账机构实质是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只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代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这回避了代理记账机构的税务代理地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同时《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师资格认定规定了条件,并规定税务师只能在特定的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且其他人员不许从事财税代理业务。
可见,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没有法律制度依据。
2.兼职会计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合法性规定不清。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范的范围只包括代理记账机的设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而没有对兼职会计人员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他法规制度对兼职会计人员合法性的规定缺乏协同性,主要体现在:
(1)《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的规定并没有明确会计人员是全职还是兼职。
法无禁止即允许,所以许多企业为节省成本,使用兼职的会计人员。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企业无能力建账意味着没有能力配备专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而企业又没有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那么就可由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来建账和办理账务。
从这里可以推断出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包含兼职会计人员。
《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可以使用兼职会计人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企业使用兼职会计人员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经过税务机关认可就可以。
可见两部法律规章对企业使用兼职会计人员记账和代为办理税务业务的规定有差别并缺乏协同性。
(二)政府对代理记账管理不到位
1.政府对企业聘请兼职会计人员的代理记账业务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兼职会计人员是企业聘用的非正式会计人员,企业用工是非全职的,兼职会计人员是上门现场服务,主要是为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政府对兼职会计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资料保管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企业会计资料平时由兼职会计人员保管,但当兼职会计人员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兼职会计人员有时不提供会计资料或销毁资料,可能会造成会计资料丢失。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档案应该保存至少10年以上,但大部分企业主没有这方面的意识。
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的会计资料主要用于报税,供税务机关查账用,如果企业没有发生违法行为,会计资料基本就没用,有些企业将会计资料保管几年后就丢掉。
政府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手段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监管。
(2)兼职会计人员的个税监管不到位。
兼职会计与全职会计最基本的区别是兼职会计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不需按时上下班,每个月完成企业的会计工作即可,企业付给兼职会计人员的报酬应属于劳务支出;
而专职会计工作固定,每天按时上下班,与企业是被雇佣与雇佣的关系,企业付给会计人员的报酬应属于工资性支出。
实际工作中兼职会计人员在会计账务处理中把企业付给他们的报酬直接作为工资性支出,也即把兼职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全职员工,而没有把付给兼职会计人员的报酬列入劳务支出,企业也没有提供劳务发票。
兼职会计人员的报酬较低,一般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当月就避免了缴纳个税,而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核算,应该按次缴纳个税。
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也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开劳务发票。
税务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监管较松。
另外,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大量以现金方式交易,以现金形式付给兼职会计人员报酬,造成兼职会计人员的收入相对较隐蔽。
在收入不透明的情况下,大部分兼职会计人员在年末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缴申报,这造成绝大部分兼职会计人员的报酬存在逃税现象。
2.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不规范。
(1)代理记账机构的信息不透明。
作为代理记账机构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没有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息。
企业无法了解代理记账机构的人员信息、服务情况、业务规模、诚信情况等,造成企业选择代理记账机构具有很大盲目性。
(2)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承担相应的代理责任。
目前代理记账机构的各类税收申报,不是以代理方式进行申报,而是直接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
即代理记账机构在纳税申报书上只盖企业的公章,而没有盖代理记账机构的公章。
这种处理方式是税务机关允许的,但是模糊了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身份,也无法让代理记账机构承担相应的代理责任。
如果代理记账机构工作出现失误或者过失,税务机关就不能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处罚,这也进一步使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账务处理质量不高。
3.不同政府部门的管理侧重点不一样,各自为政,出现监管真空。
会计人员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他们关心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会计资料保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但是目前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是否按时报税和交税,是否存在偷、漏税问题,对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要求并不大关心。
由于企业的日常工作与税务机关联系密切,对财政部门的监管不大重视且财政部门惩罚力度较小,许多中小企业认为账务处理只要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查就行。
另外税务部门对账务处理的监管力度、稽查力度、惩罚力度等远大于财政部门,所以企业对税收法规制度的遵循程度远大于对会计法规制度的遵循程度。
4.代理记账机构的进入门槛低。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如需要3名以上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全职会计人员、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是实际上随便几个人挂靠在代理记账机构就可以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而相关政府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代理记账机构的进入门槛低,造成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水平差查不齐,代理记账业务质量不高。
(三)政府对代理记账机构支持力度不够
1.代理机构记账手段落后。
根据财政部2013年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普查,被调查代理记账机构中17%仍然使用手工记账,54%采用单机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每月定时接受企业送来的单据代理记账和编制报表,代理记账的账务处理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代理记账的主要工作是准时处理好报税工作,但是企业提供的单据存在滞后以及各种数据的提供不完整,影响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会计人员与企业出纳、管理人员的沟通难度。
另外企业主以及企业管理人员不能实时共享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保管易丢失。
2.代理记账行业竞争无序。
代理记账机构目前没有行业协会,也没有发布统一的代理记账服务收费指导价,代理记账机构和兼职会计人员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以降低记账费用来获取代理业务,进行无序竞争。
代理记账机构效益不好,据2013年财政部的普查,45%的代理记账机构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
由于无法提供更高报酬造成代理记账机构无能力聘请高素质的会计人员,进而影响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水平。
3.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且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架空现象。
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5%,税率较高。
会计代理机构规模均较小,九成以上属于小微企业,代理记账公司缴纳增值税,基本没有达到起征点。
但是部分地区存在政策架空现象,如月销售额2万元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税务机关为自己工作方便,不按月征税,而采取了1个季度或半年的合并收税方式,这会造成按照月平均销售额2万元来征税,与税收优惠措施的出发点存在很大差异。
三、对代理记账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对策
为促使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会计服务,政府应该从宏观及微观层面规范和扶持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1.明确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权力。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规定只有税务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存在行业垄断。
税务师实际上就是注册税务师。
2014年8月国务院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意味着取消只有注册税务师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应对《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取消税务师的税务代理业务垄断地位。
政府部门应赋予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权力,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代理记账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规定改为“代理记账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报税、纳税等一般税务代理事宜”。
2.明确兼职会计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合法性。
会计人员在国外属于自由职业者,法律应该赋予兼职会计人员自由代理记账的权力。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规章制度没有禁止企业使用兼职会计人员,就表示企业可以使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应增加兼职会计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规定。
《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企业使用兼职会计人员应作出统一的规定。
(二)规范代理记账的管理
1.规范兼职会计人员管理。
目前中小微企业使用大量兼职会计人员。
许多人认为中小微企业会计处理混乱是由于兼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造成的,所以部分地区提出不许个人私自承接记账业务,如厦门2010年3月1日出台国内首部专门规范会计人员的地方性法规《厦门会计人员条例实施》,规定个人不得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但是这杜绝不了企业聘请兼职会计人员的现象。
政府部门不应该采取“堵”的办法,而应该规范兼职会计人员的管理。
追求利润、节省成本是企业经营的最主要目标,企业为节省成本考虑,使用个人代理记账或代理记账机构记账。
小微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集中在报税和月底会计账务处理,几乎没有多大的工作量,雇一位专职会计每月约2500元工资,而请个人代理记账人员支出500~1000元,月节省1500~2000元,年节省成本约2万元。
我们应正视现实,关键是要规范兼职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政府部门从财政政策、税收监管等方面加以规范管理,理顺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兼职会计人员之间的关系,最终目的是促使企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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