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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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热线电话4
第十三条延时器4
第十四条监听监测4
第十五条辅助设备5
第十六条信号输出5
第四节现场直播系统5
第十七条设备供电5
第十八条音频系统5
第十九条传输链路5
第五节总控系统6
第二十条总控机房6
第二十条播出通路6
第二十二条信号交换6
第二十三条时钟系统7
第二十四条传输通路7
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7
第二十六条内部通话系统8
第二十七条转播系统8
第二十八条通讯设施8
第六节设备、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8
第二十九条设备状态监控8
第三十条电力和环境监测8
第七节机房环境9
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9
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9
第八节维护器材9
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9
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9
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10
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10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10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10
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10
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10
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11
第二节播前管理11
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11
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12
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12
第三节运维管理12
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12
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12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13
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13
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14
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14
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14
第四节技术管理15
第四十九条应急预案15
第五十条重要保障期15
第五十一条试播期管理15
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16
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16
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16
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17
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17
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17
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18
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18
第六十条风险评估19
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19
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19
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19
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19
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19
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19
第六节人员管理19
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19
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20
第四章附则20
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0
第六十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22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2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广播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广播中心”、“二级保障广播中心”、“一级保障广播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
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
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
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制播网络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
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
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
制播网络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2制播网络系统
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核心网络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制播网禁止直接与外网互联;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制播网络核心设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且设备均应配置双电源;
主干链路应有冗余,应对网络交换机端口进行访问控制,禁止非法设备接入;
应安装网管软件,对整个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故障预警、报警。
第七条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核心服务器;
(二)二级、一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服务器,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
服务器硬盘应有冗余热备;
主、备服务器应分别连接主备网络交换机;
多台服务器之间宜采用集群方式。
第八条数据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系统应配置充裕的存储空间;
(二)二级数据存储应采用磁盘阵列,并制定合理的存储策略,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
对于节目播出数据,应能实现实时镜像备份和数据无中断调用;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定期进行离线备份或异地备份。
第九条音频工作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所有工作站宜有防病毒、防攻击措施;
应拆除软驱、光驱等外接设备,并禁止接入移动存储介质(如U盘、移动硬盘等);
播出音频工作站应有备份,主备工作站应能实现无缝切换;
应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策略管理。
3直播室系统
第十条直播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每套有直播节目的频率应配置一套直播机房,每套直播机房应包括直播室及导播室;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直播机房。
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应配置双电源,应配置双输出模块,并具备监听信号源选择功能;
应有多路母线输出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数字播出调音台;
应能设置多层用户权限;
直播室机房宜独立配置应急调音台或调音台应急模块。
第十二条热线电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1路热线电话接入直播室系统,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直播室和导播室均应配置热线电话的控制设备;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接入多路热线电话;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对有热线电话参与的节目及电话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三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
延时时间应符合总局相关规定;
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十四条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
直播室应配置监听耳机;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相位表;
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控制。
第十五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系统。
第十六条二级、一级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路送至总控。
4现场直播系统
第十七条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应配置专用工艺电源,转播车宜配置发电机及UPS电源。
第十八条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应有有线话筒作为备份;
调音台应有应急供电;
现场直播录音时,主要录音设备宜配置备份;
(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重要位置的话筒应有在线热备;
所有放音设备应有在线热备,并保持主备机同步播放;
现场直播录音时,应有同步录音备份;
调音台应有通路冗余;
应配置在线热备调音台,且同步操作;
两个调音台的输出应采用在线互备方式接入传输系统。
第十九条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信号应至少有两条传输链路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
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双向传输的音频信号都应进行“N-1”处理;
租用市话线路时,每条线路宜仅做单方向传输使用;
应配置备用音频传输设备;
(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应至少有两个不同传输路由或手段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
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总控或直播机房返送至现场直播的信号应至少通过两个不同路由或手段传输。
5总控系统
第二十条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班机房。
第二十一条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
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
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控制面板,并采用双电源配置;
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主要播出通路应具有应急节目源;
应避免因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
应具有应急手段,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直接送到传输系统中。
第二十二条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
(二)二级应配置音频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播出通路主要环节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
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段作为备份,并能自动切换。
第二十三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
应具备整点报时功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219),并能提供网络校时;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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