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950746
- 上传时间:2022-10-2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78KB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保管理,提供工作条件,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保障对象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第二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七条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产;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以选择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外来转移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第十七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在申请时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和信息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一般应在申请人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委托市或者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出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对同一家庭,3个月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
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后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第四章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二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二十一条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
乡镇、街道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
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
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用于低保认定的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六)支出推算。
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十二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九)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十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家庭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或者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七)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
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八)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九)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十)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赡养(抚养、扶养)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
不能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测算。
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老年人子女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
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本条所述老年人子女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对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最低生活 保障 管理办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