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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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广旅体、金融监管、城管、乡村振兴、政数、机关事务、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碳普惠体系建设的组织动员、数据采集、金融支持和宣传推广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碳普惠行为数据采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平台搭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搭建本市碳普惠统一平台。
碳普惠统一平台是确定碳积分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权属的最终依据,用于记录碳积分的获取和兑换,碳普惠项目备案和管理,以及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签发、持有、转移和消纳等信息。
碳普惠体系相关的政策发布、信息披露、宣传推广等工作应当在碳普惠统一平台进行公布。
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碳普惠统一平台的运营管理,并为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专家库和促进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碳普惠专家库,并组织专家进行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低碳场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技术评估工作。
鼓励成立碳中和促进会,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宣传和普及碳普惠理念,推动碳普惠体系创新。
第九条【引导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引导碳普惠行为的政策鼓励与市场激励措施,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第十条【区域合作】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港澳地区建立碳普惠合作,共建、联通碳普惠体系。
第二章标准与规范
第十一条【方法学开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先选取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亟需政策措施支持的低碳领域及行为组织开发形成碳普惠方法学。
第十二条【方法学备案】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将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具备推广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方法学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方法学的适用范围、基准线、额外性(或生态公益性)论述、减排量监测方法及减排量核证计算方法等。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应当在碳普惠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技术评估,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申请备案的方法学进行审查,对申请文件完备、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碳普惠方法学准予备案。
第十三条【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制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并会同市商务、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
低碳场景评价规范通过专家技术评估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低碳场景评价】低碳场景创建申请单位应填报深圳市碳普惠低碳场景创建申请表,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低碳场景评价规范要求,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对达到评价规范要求的场景,应授予其低碳场景标识并纳入碳普惠统一平台。
第三章碳积分管理
第十五条【积分发放】数据聚集平台依据公众碳普惠行为产生的减排量发放碳积分,并在碳普惠统一平台进行记录。
碳积分与减排量的兑换规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积分奖励】鼓励数据聚集平台制定碳积分商业激励规则,为持有碳积分的公众提供普惠商品及服务奖励。
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直接用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积分注销】已用于兑换商品及服务奖励的碳积分,由数据聚集平台反馈至碳普惠统一平台予以注销。
第四章核证减排量管理
第十八条【授权管理】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需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自愿原则授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取其碳普惠行为相关活动数据,用于核算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委托数据聚集平台及其合作机构作为碳普惠减排项目参与者(以下简称“项目参与者”)获取其碳普惠行为相关活动数据、参与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发、交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
第十九条【碳普惠项目备案流程】碳普惠项目参与者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碳普惠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审定报告,内容包括对于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额外性、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审定结论。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碳普惠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技术评估,并对专家技术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对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减排量计算和监测方法得当、具有额外性且备案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审查流程】经备案的碳普惠项目产生减排量后,项目参与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申请表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证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碳普惠相关领域专家对碳普惠项目产生减排量进行技术评估,并对专家技术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减排量准予备案登记,备案结果应当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和碳普惠统一平台进行公示。
项目参与者已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国内其他自愿减排量后,本市不再重复签发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二十一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妥善管理项目参与者提供的碳普惠行为数据,并通过深圳市碳普惠统一平台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项目参与者账户中。
第五章核证减排量消纳
第二十二条【碳市场消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碳普惠体系推进及碳市场运行情况,确定当年度可用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履约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范围和总量。
第二十三条【自愿抵消】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购买并注销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践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对于自愿购买并注销的,可以通过深圳市碳普惠统一平台申请自愿碳中和认定,经认定通过后,由深圳市碳普惠统一平台签发碳中和电子证书。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碳普惠统一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碳普惠方法学目录、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核证签发和交易使用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碳普惠体系各相关单位检查碳普惠统一平台、交易系统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政府部门违法违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泄漏有关单位及个人商业机密或信息的行为,依据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主体违法违规】碳普惠统一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数据聚集平台存在违规采集碳普惠行为数据、泄漏用户相关信息及其他违法本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第三方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核证报告或低碳场景评价报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公布服务对象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普惠。
是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商业激励、政策鼓励、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单位:
二氧化碳当量。
(二)碳普惠方法学。
是指用于量化和核证碳普惠行为所产生减排量的方法指南。
(三)低碳场景。
是指与公众生活紧密相关,并具有绿色低碳属性的餐饮、商超、酒店、旅游景区等消费场景,或者机构直接出售具有碳标签认证的绿色产品的消费场景。
(四)低碳场景评价规范。
规定深圳市碳普惠体系下对于低碳场景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
(五)国家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是指符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管理规定,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
(六)数据聚集平台。
是指在出行、消费、生活、公益场景中具备设立个体账户、实施交易服务功能,可记录并积累碳普惠行为数据的面向公众服务的电子平台机构。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
1.深圳市碳普惠行为方法学设计文件编制大纲
2.深圳市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备案申请表
3.深圳市碳普惠低碳场景创建申请表
4.深圳市碳普惠项目备案申请表
5.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深圳市碳普惠行为方法学
设计文件编制大纲
一、主要章节
(一)范围。
简要概括方法学适用范围,明确该方法学适用的碳普惠低碳行为范畴。
(二)编制依据。
列举方法学编制过程中所参考借鉴的国内外相关标准、指南、方法学及方法学工具等规范性文件。
列出参考文件的准确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版本号、备案编号等信息。
(三)术语和定义。
对方法学中关键术语进行释义说明,所选术语均需在方法学中使用,并按照其在方法学文本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
若术语和定义直接引用或改写已发布的标准或方法学,需在条目下方注明来源。
(四)编制原则。
说明方法学编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五)适用条件。
列举方法学适用的具体条件,包括该方法学适用的申请对象、低碳行为、低碳产品类别、地理范围、土地权属、技术类型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六)核算边界的确定。
说明依据本方法学进行减排量核算的地理边界及核算用期的确定方法。
说明依据方法学进行减排量核算所选择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或碳库)和温室气体种类(如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及六氟化硫等)。
(七)基准线排放量。
说明依据方法学进行减排量核算时基准线情景的确定方法或直接描述特定基准线情景。
基准线情景指在没有实施碳普惠低碳行为时,核算边界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真实可靠的替代情景一般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普遍性做法或平均水平作为基准。
说明在基准线情景下核算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碳汇量)的具体计算方法。
(八)低碳行为排放量。
说明在本方法学适用的碳普惠低碳行为情境下核算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碳汇量)的计算方法。
(九)碳普惠减排量。
说明实施碳普惠低碳行为所产生的减排量的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碳普惠减排量=基准线排放量-低碳行为排放量。
(十)数据来源及监测。
说明方法学中参与低碳行为减排量核算的各项监测及非监测参数的来源、监测频次、数据对接等信息。
二、格式要求
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格式要求。
三、编制说明
(一)每份方法学应附上编制说明及试评价分析报告。
(二)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遵循的原则和编制依据、编制过程、主要技术指标说明和参考文献等内容。
(三)试评价分析报告应包括应用该方法学进行试评价的结果。
附件2
深圳市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备案申请表
1.申请方信息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
法人代表
社会信用代码
2.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邮箱
地址
3.方法学信息
方法学名称
备案情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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