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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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江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七条 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认可材料:
(一)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申报《评价标准》级(类)别要求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价认可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
船舶企业向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提出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
申请评价认可材料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对申请评价认可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认可;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现场评价
申请评价认可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认可。
企业现场评价认可总分、各单项得分均达到合格以上且达标项全部达标,判定企业评价合格,由专家组出具现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认可
现场评价认可合格的企业,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告,并颁发电子认可证书。
现场评价不合格的船舶企业,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三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当年内提出变更申请,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评价标准》重新申请评价:
1.企业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的;
2.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
3.企业拟扩大生产范围或提升级(类)别的;
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未提出申请的船舶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五条当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船舶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填写《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年度复查表》(附件3),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逾期未申请复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制定年度复查计划,并按照《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合格的企业,继续列入《合格名单》;
复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复查;
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督办整改事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船舶企业,在完成问题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前,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 评价、复查合格的船舶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省工信厅对企业生产条件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船舶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规范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关于印发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修理、设计条件评价暂行办法》(赣国科工字〔2015〕31号)同时废止。
附一:
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江西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制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须在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2、单位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名称;
3、单位申请级(类)别,应根据目前企业的软硬件条件能达到的级(类)别填写;
4、申请书填写要客观真实、规范完整,附件材料要齐全有效;
申报企业应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
5、申请书各栏目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国有□合资□民营□其他
经营范围
申请级(类)别:
企业基本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各
项
制
度
建
立
落
实
状
况
基
础
设
施
形式审查
意见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专家小组现场评价意见
组长:
(签字)
成员:
年月日
省级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附件二:
企业承诺书
一、本企业自愿遵守《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二、本企业自愿提供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评价工作提供方便
三、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书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三:
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年度复查表
(盖章)
地址
评价、复查合格时间
级(类)别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主管
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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