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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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区直各相关部门、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真正的关爱和保护。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暂不具备条件的,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或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及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期间,委托代为监护的,父母应和子女保持经常联系沟通,切实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状况,做到定期探望,情亲互动,情感陪护。
受委托人应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养护,力戒漠不关心,杜绝暴力伤害,助力留守儿童健康、阳光成长。
相应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切实督促指导,延伸关爱保护。
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属地监督职责。
区直有关部门、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制度,要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书。
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发现留守儿童有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要督促监护人依法迅速采取适当的处置或救助措施,并立即告知留守法定监护人,同时按规定及时报告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
发挥党员干部入户帮扶能动性,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及和父母联系等便利条件,主动做好定期走访、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工作,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
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逐级上报,以保证其纳入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区民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设立基层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儿童之家),推进创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系点”,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对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及时提供政策指导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区教体局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留守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督促监护人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指导做好劝学返学工作,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并纠正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x学习教职人员的专业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等人员关爱照料能力,会同x公安分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特别要支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制度,为农村留守儿童建档立卡。
要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少年进行家访,落实监护随访制度,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建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掌握其子女学习情况,及时实施有效监护、干预行动和保护行动早期预警,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
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对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体局和x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作用。
区妇联、工会、团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工会、区团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区团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受理范围和志愿服务范围,运用青少年维权专家团队资源提供服务。
区妇联要深入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通过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服务,整合社会力量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抓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节,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讲,提升留守儿童家长科学育子的能力,并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区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
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关爱服务工作。
(五)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相关部门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深入街道(镇)、社区(村)、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经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x策。
(六)完善基础工作信息台帐。
区民政局要组织协调x公安分局、区教体局、区妇联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摸底排查计划,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专项行动。
推进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准确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实行及时更新、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区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奠定基础,提供支持。
(七)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区公安分局关报告,区公安分局应快速介入。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强化应急处置各项措施。
我区按要自上而下建立联络员制度,在区政府和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两级要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建立健全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及时发现、统一指挥、衔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信息化、精准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公布信息、不留隐患。
公安机关受理农村留守儿童独居生活报告,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父母外出务工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在妥善安置好留守儿童后,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视情况进行训诫;
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已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要另行委托其它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视情况依法按程序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福利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
对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
(九)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帮扶机制,要针对通报的农村留守儿童独居生活情况会同区民政局、x公安分局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上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儿童实施急难救助。
(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x公安分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民政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法发〔x〕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检察院应当受理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案例,依法裁定,转移监护权。
(十一)推动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生活。
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
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区教体局、有关学校要落实符合x流动人口报名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十二)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支持。
大力发展区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x办发〔x〕164号)要求,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和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继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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