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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论我国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与理论基础。
答:
1)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①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②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
③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
(2)理论基础。
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原则上:
①民主原则。
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保障。
②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既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也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
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保障了国家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使得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可能,同时保证了行政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职权。
③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机关均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
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程序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④人权保障原则。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社会主义人权原则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人权制度不仅得到宪法的确认,而且在越来越多的部门法中得到体现。
案例分析知识点;
(1)未超过。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1、考查知识点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即政府的规章之种类)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公立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
2、考查知识点范围:
(1)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2)享有公平竞争权的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3、考查知识点范围:
(1)执行职务的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四个标准:
第一、职权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
第三、名义标准;
第四、目的标准。
(2)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未明确表示,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人民法院审理家提出的国家赔偿诉讼,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
(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符合什么条件4、考查知识点范围:
(1)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参照规章,不能以部门规章为根据。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如果发现规章同法律抵触,则不适用。
(4)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缺席判决。
4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答,a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b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极其广泛。
*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2.简述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其特征有: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没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方设定为规则。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3.简述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良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列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1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1.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程序启动往往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并具有法律权威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42.简述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它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行政违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②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③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④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43.简述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2)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43.简述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行政区域内,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41.简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区别。
(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
不过,这里的“依法"
,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
具体说来,行政委托根据所委托行政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a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b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或者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42.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答:
(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2)“应当”处罚与“可以"
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4)单处与并处(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43.简述行指导的特征。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3)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4)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6)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1.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为合法成立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这些构成要件有: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42.简述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它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服务的,只要相对方放弃或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接受法律制裁,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停止适用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其停止对社会的危害或迫使其履行完义务为止。
行政处罚贞IJ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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