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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现官不如现管,村官虽然级别不高,但村官的任何一项决策都息息关联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这一次政府决定把选举村官的权利交给农民,由他们自己直接做决定,并实行完全体现村民意志的村民自治,体现最充分的民主,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与全国的农民一样,广东的农民曾经享受过分田分地的快乐,也放纵地实现过大鸣大放的“大民主”,但是,即便是在“文革”那种毫无秩序的岁月,他们也只是享受到嘴巴上的民主,没有享有过直接决策的权利,那时也还是由一些人替他们作出决定。
农村社会政治制度的变化,意味着农民政治身份的变化,他们由传统的农民转变成为现代的公民。
虽然他们对这样的转变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也缺乏做合格公民的起码的知识,甚至他们也将信将疑,把这种政治制度的推行与过去出台并随时可能变化的政策相提并论,但是他们身不由己地要实现这种转变,注定要以主人的身份来裁量事关于己的内外大事。
一身份认同及其顺民与公民
1身份认同
与全国其它地方相比,广东因为先行一步,较早地实行对外开放,经济水平比较高一些,从而农村城市化的过程进行得快,在三角洲地带,本来可耕地就少,大量地引进外资企业,加上地方和民营企业的快速膨胀,城市的大面积扩张,使得农民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农民几乎失去了土地,他们或者过着类似城市居民的生活但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有机会转变成城市居民却放弃这个机会),或者到城里面或企业做工,或者自组织办企业,或者将自己的宅基地盖成楼房出租给外来工,或者将原先用来种粮食的土地改种蔬菜,也有的人做了土地和企业的经理,总之,他们传统的那种农民身份变得比较地复杂起来,单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难以判断他们的实际身份。
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城市,在城市居住的居民往往不代表他们的实际身份,只有从事个体商贩的居民认同“居民”这个身份,绝大多数人都是以所从事的职业来认同自己的身份,或工人,或教师,或干部等等。
在农村,尽管人们从事的职业早已各色各样,但他们在身份上还是倾向于认同农民身份,外出打工的人或干其它活的人们只是“游子”,他们早晚都要回到自己的家;
在家乡已经当上了企业主或经理的人们,也有两重的身份,在生意场上,他们是老板或经理,在村里他们是农民。
与其说他们愿意认同农民身份,不如说他们愿意认同自己的主人身份,农民在这里的特殊意义就在于:
他们是这一方土地的主人。
即便失去可耕种土地的人,也会始终守护住自己的那块宅基地,三分宅基地就能确保一家人的身份。
在历史上农民怕失去土地,是因为怕失去生产资料,从而成为漂泊四海的游民,而游民乃是社会不安定的危险因素。
在今天,农民同样不愿失去自己的土地,倒不是怕失去土地而成为无业游民,他们大多是有事可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自己的巨大物质利益,在寸土寸金的广东三角洲地带,土地是最大的财富来源;
第二,乡土观念影响农民的终生,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自己的根。
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有大量的例证说明,这里略举一二。
广州增城市荔城镇西山村,在1998年的海选过程中,该村的选民把77.3%的选票投给了经济能人蔡伯高。
然而,原村干部和其它反对他的人却拿出有力的证据表明他没有合法的选民资格,因为他在深圳买了房,并将户口迁进了深圳。
而合法的选民资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年满18岁,本村户口及有政治权利。
而蔡伯高觉得,他是本村土生土长,常年在本村居住,承担村里的责任田义务,每年交粮纳税,自己兴办的企业注册和经营范围都在本村,而且也参与本村的公益事业,在平时也没有人怀疑他的村民身份,现在选举却突然被人视为外地人,怎幺也想不通。
该村支持他的选民不得已集体联名上访市人大和市民政部门,要求落实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补充条例:
“生产资料在本村,并履行村的义务的村民,应具有选民资格”;
反对他的人也采取上访行动,要求严格执行“户口不在本村就不是本村选民”的规定。
民政部门采取了折中的方案,即村民公决。
最后,以蔡伯高合格当选为该村的村委会主任。
2
博罗县委的同志在与我们座谈的过程中,向我们透露这样一个情形,山下村外出做工的人当中有的人比较成功,已经在外混得有头有面,有的甚至做了老板。
其中有个姓邓的人,40多岁,有些本事,也有些傲气,平时瞧不起人,尤其瞧不起原村干部。
村里的老乡想请他回来做干部,而他的家里人反对,他的妻子认为在外面赚钱多,回村里收入大为减少,而且还要受气。
经多次的说服工作,他本人也再三权衡,最后选择了回乡当村干部,带领本村的人致富。
我们问招致他回乡的最终动力是什幺?
县里同志说,两个因素,一是可以出人头地,光宗耀祖;
二是乡土观念重,在外面发展了,就还是想到家乡。
这两个因素其实还是一个问题,本土的观念,
以上三个例证表明,在农村或者在保留农民身份的村镇,土地的观念远远大于城市里的人,无论在哪个意义上讲,农民对土地始终存在着依赖关系,即使没有了经济依赖关系,也仍然存在着文化和情感上的依赖关系,身份认同既有经济上的考虑,更有文化上的考虑,他们踩在属于自己所支配的那块土地上,就有不可言状的踏实感,而失去这种感觉,就漂泊无定,就没有了根。
所以,如果要他们在外面和家乡之间作出一个选择,他们会不犹豫地选择家乡,哪怕这种选择可能有更大的风险,在他们看来,外出做事是不得已,是为了生计,说到底是一种发展的手段,回归家乡才是目的。
当我们说农民身份认同时,无意于说农民认同了某个独立的身份,农民是一个群体,如同认同自己属于“人民”一样,农民认同自己是农民这个群体当中一个分子,愿意承担这个群体的义务和责任,也分享这个群体的利益和名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着独立的自由人的身份,他们怀里揣着的身份证,只是在外出做工时才有作用,而农民对于自己的身份的认同也只是表明自己是某某镇某某村的人,并不有明确的独立身份的感觉,更不会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尽管现在他们已经是具有如此独立身份的公民,但这一切都来的太快,似乎天上掉下的馅饼,他们毫无准备,便仓促走上前台,行使属于自己身份的选举权利。
要知道,中国的农民从来都是集体身份认同的,鲜有独立身份的概念,是“集体的无意识”。
在中国近代史上,曾经有相当一些思想家将中国古代与希腊、罗马的民主制度做比较,上个世纪之交,主张变法维新和君主立宪的人,力图从传统中国找出能够与西方民主制度相一致的地方,认为孔子有“民”的观念,老子有民主政治的思想,孟子有民本思想等等,当然,他们遭到另一些思想家的反对,如严复曾认为传统的“三公议事”就是贵族民主制度,章太炎就曾经批评严复是牵强的比附。
实际情形是,我们从来就没有公民的意识。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对农业人口的统计都是以户为单位,个人难以取得独立的地位,而“民”的概念只具有国家拿取税赋的意义,也就是说只有义务,并没有权利的概念。
甚至在一些特殊时期,农民甚至连户的身份都没有,如东晋时期的豪族地主“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3对于国家和地方及其乡里的事务,农民没有任何参与的机会,各级官吏的任用都是从上到下地任命,所以官吏都称“父母官”。
如果我们认真地省察一下父母官的含义,就能明白“民”的含义。
因为父母官对民的所有事物都要管,不仅要为国家征税征役,也要管理百姓之间发生的包括诉讼之类的各种事务,还要管人管思想,就像父母管理小孩一样,小孩永远也长不大,做父母官的也不希望小孩长大,这就是孔子讲的那句话: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官吏之尊,如同父母之尊,农民只有服从,没有任何权利的要求。
如果官吏从平民选举出来,就只能向下负责,而不会称父母官,民与官之间就有平等的互动关系。
既然农民没有独立的个人身份,就不可能存在社会公共事务的议事制度,只存在不正式的民间谈论,如“乡校”之类,《春秋左传》就记载了开明政治家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开出一个不正式的民间议事渠道,以发泄民众的不满情绪。
2自治行为
民国乡村自治所受到的挫折主要是因为自治要筹集经费而征收附加费,以至“苛细夹杂,名目繁多”,乡民没有享受到自治的好处,却已经尝到自治之害,从而失去民意支持;
其次,自治威胁到地方豪绅的权威,遭到强烈反对。
但是,引进传统的保甲制度则改变了乡村自治的方向。
村民自治,意味着由过去政府委派、任命基层干部管理农民的事务,变成农民自己管理自己,干部不再是向上级政府“借”,10而是自生自长。
过去说农民翻身做了主人,毕竟是间接的,而且这种间接有时候环节很多,农民感觉上够不到那个主人的位置,而名义上的东西,并不是农民喜欢的,他们喜欢现实的利益。
的确,在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三十年里,农民甚至没有自己该种什幺庄稼的决定权,从县一级到公社一级、大队一级,层层下达指令,教农民该种什幺,不该种什幺,有时候还生怕农民不听话,在生产队一级的最基层,上级派出干部督促农民执行指示。
所有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77年全国还曾经为农民该不该有自己的架子车而引发全国的争议。
11“公有的”实际上是谁也不可能拥有。
在这样的一种权利结构中,农民如何可能感觉到他们自己就是主人呢?
这一次不同了,农民要眼睁睁地看到自己选出管理公共事务的人,这些被选出的人们,如果不能忠实地他们的承诺,农民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利罢免他们。
12如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1988年所说过的:
“农民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逐步向上延伸,逐步扩大民主范围。
”现在的自治所体现的民主虽然范围及其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乃是村民小组的自治,13对真正的地方政府的事务,农民没有多少发言权,他们所拥有的只是反映意见的权利,更谈不上对政府人事有决定权了。
但是,它的意义非凡。
它开始了一个历史性的改变,“不仅为村民群众提供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渠道,而且为村民群众提供了表达和诉求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机会”。
14广州市民政局课题组最近的调查显示,86.2%的被访问者认为村委会选举重要;
68.4%的人表示对上届村委会选举程序满意;
70%的人表示对上一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满意;
79%的人认为本村的村民很配合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工作;
51.9%的人表示村民直接选举确实有助于改善干群关系;
41.6%的人十分肯定村民直选有助于反腐败;
67.5%的人反对“村委会选举对村民没有好处”的观点。
15
在农村,年满十八周岁、户口在本村、有政治权利,这三项条件在选举登记日里,每个准备参加选举的人都必须填写清楚,被确认为具有合法选举和被选举权,就意味着他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
他具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参与决定的权利,他不再被人所忽视,他的姓名就意味着正当的权利。
虽然他可能仍然是他的家庭或族姓当中的一个成员,在农民群体当中他只是一个分子,他也可以作为这当中的一分子服从家庭、族群或农民群体的共同意志,但是,如果他不乐意地话,他完全可以脱离他的家庭或族群关系,按照他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行使法定的权利,没有人能够阻止他,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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