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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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与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
(五)申请人或配偶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企业集资建房),申请人或配偶应为房屋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
(六)申请现房、二手房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申请期房贷款的,备案购房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七)购买自住住房已交付不低于有关文件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购买第三套起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申请人、配偶和担保人须授权公积金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十)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以非夫妻关系的共有权人身份购房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未清偿大额债务或大额担保的;
(三)因离婚、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原因出现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等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清晰的;
(四)夫妻双方不得重复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同一房屋只能申请一次贷款。
第八条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借款人为单身或离异的,由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三)房屋证明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尚未办理完房产证、土地证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票据。
房产证已办理完毕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全额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付款收据、卖方房产证和买方契税完税证明;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全额购房发票;
(3)企业集资建房的,提供主管部门对建房的批文(应附企业集资建房分配名细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票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
提供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预决算报告和付款票据。
3、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区、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翻修、大修的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付款票据。
4、商转公(用公积金贷款归还同套住房的商业性贷款余额)的:
(1)提供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时的购房合同;
(2)提供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3)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表;
(4)提供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还款账户.
(四)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出具的信用查询授权书。
(五)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可以采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担保、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借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保证资格应当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可。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担保。
提供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和担保人签字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担保人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信用良好;
担保人的可担保额度应当高于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当1个担保人的担保额度不足时,应增加1个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总额度应当高于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可担保额度=担保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2个月×
可担保年限×
2。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间可为他人提供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担保。
担保人资格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可。
担保人应当具有日照市常住户口和固定居住场所,具有稳定的职业、较高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并授权查询个人银行信用证明。
提供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和房产证;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较高的收入来源证明;
担保人签字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税务机关开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20万元以下的,担保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必须在3万元以上;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20万元以上,担保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
实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开始至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时终止。
房地产开发商应提供贷款申请、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信用等级证书、近3年的财务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楼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商楼盘进行核实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三方签订关于开发楼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作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存入不低于担保金额10%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房地产预抵押担保。
实行预抵押担保的,担保期限自预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时终止。
房地产开发商需提供上述(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材料,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商楼盘进行核实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三方签订关于开发楼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作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存入不低于担保金额3%的保证金,并协助借款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到房管部门办理预抵押手续。
第十四条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直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以提供他处或第三人住房作抵押。
所抵押房屋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出让住宅用地,且抵押人具有完全房屋产权。
抵押物的价值确认。
抵押物为商品房现房的按实际购买价值确认;
抵押物为二手房、他处住房、第三人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须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或评估的价值确认,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确认价值的70%。
房产抵押担保约定: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贷款发放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2、公积金中心必须为该房产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并为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变更或馈赠;
4、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拥有使用权,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整的责任。
受委托银行对收执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5、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告知公积金中心,并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变更担保方式;
6、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质押担保。
质押物必须是出质人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
以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质押的,均按存款银行或认购银行出具的质押权利确认书载明的价值确认。
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
公积金中心应向出质定期存单的存款银行或长期国债的认购银行核实,并进行质押登记,质押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
公积金中心不接受下列情形的质押:
1、所有权有争议的;
2、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3、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4、已经质押的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
5、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借款申请人可选择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借款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担保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贷款额度和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
申请额超过下列限额的,以满足下列限额条件计算的金额为贷款金额: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限额。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均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2、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计算可贷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可贷年限×
1.5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
15)/2;
3、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或房产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或质押物的90%;
4、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其配偶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家庭总负债不得大于总资产;
5、商转公的,不超过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
6、借用他人款项的,不超过债权人提供的双方公证的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金额。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
以满足下列条件计算确定:
1、不得超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长期限25年;
2、贷款年限加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5年。
担保人可担保年限参照借款申请人可贷年限执行,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时间一并延长;
可担保年限超过可贷款年限的以可贷款年限为准;
可担保年限低于可贷款年限的,以可担保年限为准;
3、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担保,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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