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奖励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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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才;
以创办企业和创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创新创业人才;
以围绕构筑和谐社会目标从事各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工作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由开发区列入每年财政
预算,从人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的各类人才,可在执行国家、省、
市相关奖励政策后,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六条党政管理人才
1、人才引进。
根据需要,开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每年引进5-15名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外名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外名校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经公选程序录用后,试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给予享受副科级工资福利待遇,进入事业编制。
录用时,安排集体宿舍并一次性补贴2000元用于购置必要的生活用品。
2、人才培养。
鼓励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与本岗位工作相关联的更高学历层次和更高专业层次的学习培训,凡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学习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的,学习培训费用给予报销并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
参加更高学历层次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获得优秀学员荣誉的每次给予500元奖励。
力争到“十二五”末,开发区党政管理队伍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层次的人数达到95%,其中,研究生学历达到20%。
3、基层人才。
鼓励开发区机关人员到基层一线工作,
每年公开招考一定数量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充实到村(居、社区)工作,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区每个村(居、社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3-4名。
对于公开招考的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录用后即享受大学生村干部经济待遇,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列入开发区大学生村干部队伍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七条经营管理人才
1、经理选聘。
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聘职业化、市
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区内成长型企业在国际、国内新选聘的企业经理,具有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且与企业已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开发区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的招聘费用补贴。
2、招引人才。
企业经营者注重人才的招引,企业年度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技术职称以上人才共计5名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区内具有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以后年度这一比例每增10%,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奖励。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企业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引进国内
外高级人才。
企业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
专业人才,与企业签订了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开发区给予每位人才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性补贴;
对博士及以上学历或正高技术职称的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性补贴;
对引进院士级及以上人员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性补贴;
对于柔性引才的企业,根据人才在企业工作的时间或所做的贡献,给予一次性一定比例的奖励性补贴;
企业引进世界级的专家学者,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和补贴。
鼓励企业自主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企业自主新培养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每次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企业送员工到国内外科研机构、知名学府培训,凡取得硕士以上学历证书的,开发区给予培训费20%的补贴。
3、高端人才。
企业或园区新创建一个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奖励,院士进站工作后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并应用于小批试产和批量投产的给予进站领军院士10万元奖励。
企业或园区新创建一个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进站博士后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并应用于试产和批量投产分别给予进站领军博士后8万元、3万元奖励。
企业引进省级及以上行业领军人才视情给予人才本人一次性5万、8万、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创新创业人才
1、创业人才。
对来区内园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和补贴。
对来区内园区创业的博士后、博士与园区签订了3年及以上创业合同,给予以下奖励和补贴:
(1)免除三年的厂房租金(200m2以内)。
(2)个人需购买区内住房在100m2以下分别给予总价的15%、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新创建的企业年实现税金20万元,给予创业者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来区内园区创业的院士、行业领军或科技拔尖人才,除了享受以上最高限的奖励和补贴外,还可以视其具体情况一事一议给予更高的奖励和补贴。
2、创新人才。
区内企业和个人成功获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和500元的补贴。
企业中由于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带来了企业利税上升超过50%或年增加产值、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革新、或新产品开发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一十条社会工作人才
鼓励社会工作争先创优,在和谐社会和公共服务工作领域中引进的人才和取得成果的人才给予奖励。
1、教育人才
根据需要,区内每年引进或自主培养2-3名省级及以上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授级高级教师。
对于引进的名师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10万元,对引进的和自主培养的名师,一年内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津贴。
2、卫生人才
根据需要区内每年引进或自主培养1-2名主任医师级人才。
对引进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10万元;
对引进的和自主培养的主任医师级人才一年内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津贴。
根据需要,区内医疗机构每年引进医疗专业类的硕士研究生(副主任级医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安置费5万元、2万元补贴,一年内分别给予每位引进人员每月生活津贴分别为800元、500元。
根据区医疗工作需要,柔性引进的北京、上海、南京等特大城市三甲以上医疗机构的名医以及已退离休的三甲医疗机构的主任医师级以上专家前来坐诊、会诊、培训等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3、社会工作人才
社会工作人才包括基层社会保障、文化、计生、民政管理、社区(村、居)管理等和谐社会创建和公共服务性岗位。
鼓励基层社会工作人员创先争优,自学成才。
在社会工作岗位,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凡有一项创新成果,如“节庆”等在市级以上推广的、给予原创意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三章综合性奖励及待遇
第一十一条优先享受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等相关待遇。
凡是引进入区或区内自主培养的人才,优先享受户口入籍、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劳动模范评选、房屋租购等区内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年度设立“十大”杰出人才奖
1、年度“十大”杰出人才奖
(1)企业经理人才2名;
(2)创新创业人才3名;
(3)科技领军人才3名;
(4)教师工作人才1名;
(5)医疗工作人才1名;
2、“十大”杰出人才奖的基本条件
评选出的十大杰出人才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模范执行者,且无违纪违规行为。
(1)企业经理人才
①在区内企业从事经理(总经理)职务3年及以上;
②所在企业年度产值销售均超1亿元(含1亿元),且企业保持盈利,对国家及开发区的税收贡献较大;
③经理本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④企业重视人才工作,企业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5%以上。
(2)创新创业人才
①创业人才
在区内园区创办企业已顺利通过了小试、投入批量生产,且年产值销售已达200万元以上;
②创新人才
在区内企业中成功获批一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或开发的软件产品已获有权部门认定的企业和个人,且在区内企业中应用,或在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作出重要贡献,使得企业产值销售提高50%以上的人员。
(3)科技领军人才
在区内园区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的人员;
②具有2年以上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
③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④在引领我区IT、盐化工、机电等主导产业以及软件、服务外包、动漫设计、文化创意、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太阳能等产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4)教师工作人才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开发区所属学校从事教学3年及以上,一贯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当年有一项及以上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且教师学生公认的人员。
(5)医疗工作人才
在开发区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3年及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技术职称,一贯表现优秀,无医疗责任事故,成绩突出,当年有一项及以上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得到同事和患者的普遍好评。
3、申报评选程序
(1)每年评选前由开发区人才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
(2)由各相关部门、园区组织申报并初评
“企业经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申报和初评;
“创新创业人才”由留学人员创业园牵头,其他园区协助申报初评;
“教师工作人才”“医疗工作人才”由城乡事业局牵头申报初评;
各牵头部门在初评时,要组成5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其中行业专家要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3)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
(4)待相关牵头部门按1:
2比例初评后报领导小组评审。
领导小组评审时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由专家、领导、企业人员及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5)公示。
(6)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
对于第二章中所涉及的奖励补贴事项,由所在单位或个人申报,经开发区相关牵头部门或园区组织评审小组初核,报领导小组审定。
公示后报管委会批准发放。
4、表彰奖励
被评为开发区年度“十大杰出”人才,党工委、管委会将给予大会表彰,登报宣传,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达到科技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前三条中任一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组织及其他
第十三条开发区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担任,纪工委、组织、人事、财政、经济发展、城乡事业等相关部门、园区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局。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第十四条每年3月份前为上一年度奖励的申报时间。
第十五条评选过程中,必须严格标准,相关部门初选时可以在基本条件的框架内制订具体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评选过程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本奖励办法涉及的奖励事项,若区内另有奖励政策雷同重复,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列条款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者,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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