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合同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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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EMC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传真
电子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传真
电子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1.3节能服务公司energyservicescompany:
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4能耗基准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的能源消耗状况。
1.5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1.6工频耗电量(千瓦时/小时)
工频耗电量为单套系统(节能设备)在不高于设计产量工频状态下测试的平均每小时的电量。
1.7变频耗电量(千瓦时/小时)
变频耗电量为单套系统(节能设备)在不高于设计产量变频状态下测试的平均每小时的电量。
1.8节电量(千瓦时/小时)
节电量为单套系统(节能设备)每小时节约的电量,即节电量=工频耗电量—变频耗电量-附加设备耗电量。
1.9节电率
节电率=(工频耗电量-变频耗电量-附加设备耗电量)÷工频耗电量×100%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2.2本项目签订后个月完成,年月日前竣工。
2.3每套设备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个月,质保期为个月。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七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效益分享期项目节能量和节电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
4.2效益分享期,乙方前三年分享改造项目%的节能效益,后两年分享改造项目%的节能效益。
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4.2.1甲方与乙方效益分享比例:
年,前年%:
%分成,后年%:
%分成。
4.2.2节能计量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出据。
4.2.3项目投产(产量不应高于设计产量)稳定运行一周后,日双方共同对节能效果进行首次检测。
实际节电量从系统正常运行后开始每月确认,季度结算,直至履行完协议付款期限为止。
4.3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及附件一文件中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4.4.1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4.4.2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的日,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4.4.3乙方应当在收款前向甲方出具相应额度的发票。
4.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4.6若乙方原因造成变频器停机的,且每个季度累计停机时间超过7天,按实际停机时间扣除乙方分享效益。
4.7若非乙方原因造成变频器停机的,且每个季度累计停机时间超过7天按实际停机时间,甲乙双方应顺延节能效益分享时间,节能效益顺延分享时间最迟不能超过质保期(停机时间:
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在合同有效期,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做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年。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若设备在节能效益分享期拆除,甲方应不间断履行付款义务。
5.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及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和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乙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执行有关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及相关的节能环保规定。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根据甲方实际付款比例进行转移,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方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约时,项目财产依照11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8.4在本合同期间,风险的承担自验收交付后转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9节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则未支付的款项应按照每日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的。
9.1.2如甲方违反除第9.1.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承诺项目所有设备平均节电率约为%,如实测所有设备平均节电效益低于测算节电效益的%,则优先保证甲方的节电效益分享(即按项目总节电率约为%的节电效益分成比例和时间优先);如实测节电效益高于或等于测算节电效益,则甲乙双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共同分享节电效益。
9.2.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用户与乙方协商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原因造成,则乙方应当顺延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9.2.3如果乙方违反除9.2.2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3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0.1.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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