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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当男性生育权遇上女性不生育自由时法律又应当作何抉择?
遂丈夫愿则侵犯妻子权,如妻子愿则侵犯丈夫权,似乎成了永远解不开的二律悖反。
笔者将着重从法理和法律实务两方面下手探讨,以期能对混沌的司法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生育权;
男性生育权;
夫妻生育权冲突
目录:
一、引子——一起生育权官司引起的风波。
。
5
二、生育权。
6
(一)生育。
1.生育的定义。
2.生育的发展阶段。
(1)自然生育阶段。
(2)生育义务阶段。
7
(3)生育权利阶段。
(二)生育权的界定。
8
1.生育权的各种学说。
2.生育权定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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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权的内容。
(2)生育权的特征。
三、生育权的主体。
10
(一)女性是生育权的当然主体。
(二)男性同样具有不可侵犯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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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上的依据。
2.国内法上的依据。
3、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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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尴尬的选择——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
(一)案例分析。
(二)优先保护妇女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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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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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生育权纠纷诉诸司法解决之可能性退后两格。
1.国外法例。
2.现今法律框架下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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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界限。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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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红.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与道德思考[J].《东方》,1999,(3):
8-10
[2]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下)[J].《现代法学》,1997,
(2):
77-84
[3]张荣芳.论生育权[J].福州大学学报,2001,(4):
12-14
[4]辞海[S].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3568.
[5]张怀承.中国的家庭与伦理[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89.
[6]张贤钰.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G].北京:
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102.
[7]樊林.生育权探析[N/OL].2007-08-24,
[8]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R].1995.7.12
[9]妇女权益保障法[S].1992.47
[10]宪法[S].1982.4
[摘要]南京一八旬老翁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轰动了中国的法学界,男性生育权问题从此成为法学界的新宠,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人拥有生育权是无可质疑的,但是否意味着就此否定了男性的生育权?
一、引子——一起生育权官司引起的风波
2001年初,年近九旬的孙某(男性)一纸诉状递到南京秦淮区法院,他要离婚。
据称孙某和老板于1961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不同的是,老伴与前夫生有两女,二孙某当时并无子女。
此后,孙某的妻子三次怀孕,但她担心新生儿夺去对继子女的爱,背着他三次堕胎,随着到了花甲之年,孙某膝下无亲生子,便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以原告撤诉告终。
继此之后,四川、北京等地陆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件。
为此引起人们对男性生育权的广泛的关注,引发男女生育权孰轻孰重的争论。
生育权的性质为何,男性能否拥有生育权,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又孰轻孰重,这一切的答案应从生育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说起。
二、生育权
(一)生育
1.生育的定义
要想对生育权有一个明晰的界定,首先必须对生育一词有透彻的理解。
根据《辞海》,生育一词有两种解释,狭义的解释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也即“生孩子”;
广义的解释则是指“既生又育”,还包括对出生孩子的抚养教育。
辞海[S].上海:
本文意在阐释夫妻双方在生孩子上的权利,故选取狭义的解释来界定生育。
2.生育的发展阶段
生育作为一种自然的生理需要,并非一开始就能成为一种权利,而是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自然生育阶段
据史载,人类早期的性活动和生育具有以下特点:
①“过着毫无节制的性交活动”,弗洛伊德在他的研究中表明:
“性的各种本能,在人身上要比绝大多数动物身上强烈的多,持续时间也更长久,它已经完全超越了动物的那种周期性限制”。
②人们不了解性与生殖的关系。
这从东西方广泛流传的神话及传说中能找到依据:
西方基督教义中“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到他的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气的活人,名叫亚当”,神又用亚当的肋骨造出了夏娃。
在东方,女娲用泥土造人,《山海经》中传说谿死后其尸三年不腐,上帝派人将尸剖开,竟剖出了他的儿子——禹。
凡此种种反映了人类早期的一种“无性生殖”的观念,怀孕和性不相关联。
故生育在人类早期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生育处于无规范无控制的状况,既非权利,亦非义务。
(2)生育义务阶段
在生育的自然属性之外,社会规范制度的形成使生育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意义,它不再是“自然而然”的东西,而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生殖作为一种文化体系用来满足人类种族的绵延。
这是由当时的社会条件决定的。
早期自然条件恶劣,个体必须依赖集群才能生存,人口愈多,愈能对抗自然和猛兽。
私有制发生后,生育为了继承家产,传宗接代,所谓“上事宗庙,下继后世”。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拓宽,需求的增加,分工的细致,又需要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不难看出,在此阶段夫妻本身便是实现生育职能的工具。
显然,对社会家族而言他们都没有选择权,毫无自由可言,“生育——义务”观念在整个社会被普遍推崇。
(3)生育权利阶段
生育由义务演进为权利,有以下促成原因:
①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整体推进,使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向智力型及技术型转变。
维持社会机器的运转,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各种社会的沉重的负担。
②“人——环境”共生的观念使人类改变扩张型的行为模式,减少人口以减少需求。
③生殖技术的发展使生育成为一个技术性的活动。
生育与性爱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生育成了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
④随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继承及养老的迫切性已有所改变。
⑤权利观念的增强。
在法国大革命后人权观念盛行,各种权利应运而生,生育权也逐步属其中之一。
张荣芳.论生育权[J].福州大学学报,2001,(4):
(二)生育权的界定
1.生育权的各种学说
关于生育权的定义,真可谓众说纷纭。
纵观国内外法学界,有代表性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
(1)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
“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
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R].1995.7.12
联合国的这个定义是迄今为止最广义的,文件中阐述的生育权不仅属于妻子,也属于丈夫,甚至属于未婚的任何个人。
(2)我国法律对生育权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各学者也持不同的意见,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
①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②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③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④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樊林.生育权探析[N/OL].2007-08-24,
2生育权定义之我见
任何法律概念都有一个共通点,即其定义是在内容和特征的概括之上得来的。
笔者遵循古制,先阐明生育权的内容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抽象出生育权的概念。
(1)生育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生育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①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②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选择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③生殖健康权。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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